浅谈未成年人保安处分——从社会心理学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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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未成年人保安处分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心理学 特殊预防 保安处分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是不可遮掩的社会现实,一味地强调不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而不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其不良行为的恶化绝对不是积极的良策。近代学派所主张的社会责任论,否定自由意思,以犯罪是由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的决定论为基础,并主张对这种犯罪所处的刑罚的效果和界限,也必须从经验的、合理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在与请少年犯罪作斗争方面,德国 1923 年的少年法院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现代刑事政策的要求,冲破了报应刑的思想,赋予适合青少年个性的教育措施以优于刑罚的地位。本文以近代刑法学派的观点为基础

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出发,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机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社会及其在微观社会中培养成的个性相互作用的结果。要抑制未成年人犯罪,应从未成年人个人出发,通过改变其环境,说服教育,矫正的方法,尽可能使其脱离微观消极环境,融入大社会,接受正面的价值观,以从其个性根本上抵御消极思想的作用。由此提出社会帮教、工读学校、指示与监管令、社区服务令、少年禁闭、司法感化院之收容等少年保安处分措施,逐步深入,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干预行为变形少年的畸形成长。以预防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行为、防卫社会、改造未成年人罪犯。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7%-17% :重新犯罪率 20 世纪 80

3、年代为 7%,90 年代上升到 17%,现在还在继续上升。 未成年犯罪人比非犯罪人在更大程度上受微观环境集中的和不良的影响。实施犯罪行为的少年的微观环境,与他们表现良好的同龄人相比,在更多的场合是一贯坚持其违法立场为各种犯罪行为辩护,而且不肯揭发这些行为。在发生冲突的条件下,未成年违法人更多地是选择违法行为,其原因在于他们不怕社会舆论的谴责。因为,他们或已落入“不堪救药的犯罪人”行列,或已吸受了消极团伙的观点,他们不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可耻的现象,或根据个人和熟人经验作预测,指望社会对自己采取宽容态度。 7.68%15.94%:根据统计,在 2000 年至 2004 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

4、决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 5 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 7.68%,而截止到 2005 年 7 月,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 15.94%。自 2002 年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4 类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 可以把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划分为两种类型:暴力型和贪利型。1暴力型,犯罪人个性具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自我肯定和自我表现的愿望,也非常强烈第希望得到周围的人们对自己作出很高的评价。想通过显示自己“强壮” “正义” “富有同情心”的性格和随时都能拔刀相助的天性以赢得这种评价。但归根结底这种倾向是一定范围内为达到自我肯定服务的。他们整体上说是利

5、己主义的,通常带有团伙的性质。非法团伙自有一套自我表现和赢得尊重的特殊方式。2贪利型个性不具有团伙的利己主义,而是个人的利己主义。他们的个性在社会目的价值定向有问题。其相应违法观点和不道德观点往往是在定势的水平上形成的,其特点是确信,不惜以违法手段以满足个人的物质和非物质性利益。实施贪利犯罪行为的少年,比起只“局限于”暴力行为的少年来,更易为社会所“忽略” ,他们从实施贪利的违法行为开始,很早就参加违法活动。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属于混合类型。 如果剥夺了自由的少年的观点不进行根本的积极改造,那么,他们个性的犯罪变形可能加深,甚至扩大自己的犯罪领域。 70%: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

6、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70%以上,其中 14 岁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 70%以上。有 70%的少年犯因受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严重犯罪。 200 万2000 万:2005 年 11 月 23 日,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发布我国第一个网络成瘾调查报告,中国有 2000 万左右的青少年玩网络游戏,其中网络成瘾者约 200 万。 不良的社会条件,通过相对地形成牢固的消极个性特征产生间接影响。没有工作和不学习的少年处于几乎受不到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正面影响的状态。由于微观环境对政府认可的规范接近性特殊的再传播,由于已形成消极定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往往错误地理解那

7、些规范,这造成了个人的社会环境的特殊性。3广泛的社会环境对这些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不同于对他们同龄人。世界被缩小到微观环境,他们从微观环境的消极观点出发,认识和评价所发生的事件。微观环境的规范往往同我们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指示相对立。 90%: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占 90%以上 他们许多人在学习时期往往由于成绩不好、学习上落后于同学、同教师和同龄人发生各种冲突而常感不快。无论谁都不可能长期受压抑,生活在亲人和朋友怀有恶感和受恶语指责的环境中。这种沉重的负担超出了人的忍受程度。感情上得不到的满足,在团伙中通过自我肯定得到弥补。这种团伙对所有的未成年人

8、都是极其重要的因素,而他们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来说,往往比对“没有问题的”少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当消极团伙的客体是失去同家庭和学校应有联系的未成年人时,这种团伙的危害性就特别大。4 12 岁15 岁:据广东省 2006 年一月公布的最新调查结果,青少年中最易发生的 8 种不良行为是:吸烟与喝酒、离家出走、偷拿家中财物、赌博、殴打与辱骂他人、打群架、看黄色录象与图书、参加暴力性团体。违法犯罪之前发生上述行为的比例非常高,普遍超过 50%,吸烟与喝酒发生率最高,达 83.7%;而初始发生年龄在从 5 岁至 17 岁的各个年龄层都有分布,但以 12 至 15 岁的初始发生比例最高。 研究表

9、明,许多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特点是,他们年龄所特有的社会立场发生了变形。例如,缺乏或过早丧失学生、社会组织成员等应有的正常立场,这种立场能保证国家、社会组织发挥相互强化的、有目的的作用;同时又发展了同参与消极小团伙有关系的不正常立场,主要是提高了小团伙对个人的作用。 14 岁15.7 岁: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经降到 15.7 岁,许多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 一个少年不能,而且在某一阶段又不愿意同犯罪环境断绝关系时,他就服从这个环境的规范,结果,

10、在他身上也就发展了同这个微观环境相适应的品质。未成年人越适应于自己周围有犯罪倾向的环境,则从“大社会”的价值观和规范来看,他的不适应程度就表现得越严重。 4.2 倍:最新调查发现,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影响很明显。我们统计一下,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家庭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 4.2 倍。 家庭、学校、同学集体是所有少年共有的自然环境,因此,对他们具有很大的作用力。家庭有着特殊的作用,因为家庭不同于其他教育机关,它通常能够影响认得一切方面,影响人的整个一生。 14.18%23.96%:从 2000 年至 2004 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 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

11、,而截止到 2005 年 7 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 23.96%。 72% :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青少年占 72% ;80%: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80%为初中以下文化 ;81.6%: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 岁,15、16 岁越来越严重,其中在 14 至 16 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 可以看出近年青少年犯罪的趋势, “四多四少”和“两低” 。 四多四少:暴力犯罪居多,一般性犯罪少;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居多,其他复杂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少;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突发性犯罪居多,预谋犯罪少;两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

12、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5 二、建立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实现少年犯罪特殊预防 1 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少年,没有名牌的手表,他感到有名牌手表的人对自己态度“傲慢” ,这是,他可能采取不同的行动:向父母要钱去买,自己挣钱购买,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犯罪以得到手表;试图以轻蔑态度评论手表和示威性地带另一种饰品来自我肯定;通过侮辱、殴打有名牌手表的人以刹他们的威风等。可见,这是以不同的个性为转移。 社会决定个人的犯罪行为有三重机制:6 (一)使个人形成这样一种社会立场,即这种社会立场的总和本身可以把个人排斥在有效的积极影响范围之外,以保持消极因素对他起作用 (二)通过发出指示的途径,这些指示来源于所持的不

13、符合法律规范和以此为基础的道德规范的立场(社会体系中各种关系的集中点,这种情况下所指的社会角色是符合某中立场的指示的总和) ,或者带有矛盾性质的立场 (三)通过个人社会立场和社会角色长期变形的结果而形成个性的途径,这种个性的形成影响这接受和执行相应指示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相对需要”7的满足所采取的方式手段的不同就是每个人个性的表征。 “罪犯个性”这个术语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社会面目” ,因为“个性本身是社会文化力量和心理生物学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 。 “这就是指具有在各种刑事的社会活动中形成其全部社会品质的人”8个性不是天生的,是逐渐形成的。个性是人的社会历史发展和个体发展的后天产物

14、。并不是环境本身或个性本身产生犯罪行为,而是它们的相互作用才产生犯罪行为。相互运动的微观是复杂的,决定犯罪行为机制的复杂性,并不排除确定相互作用的主导方面的必要性,也不排除有必要解决相互作用中所起的原发性作用和派生性作用问题以及研究因果关系的规律性。也就是说,环境与个性的相互作用产生犯罪行为,但作用方式是不相同的,环境起原发性作用,而个性的作用是派生的。犯罪行为,如同社会认可的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在一个人的身体、心理条件的范围内和在一定情境中实现的。如果不改变犯罪人个性的社会环境,不改变与这种环境相互作用的方式,实际上就不可能对犯罪人个性施加有效的影响。如态度行为关系理论:理性行为模式,其核心是

15、个体的行为意向能预测他的行为。行为意向本身有两个主要的预测变量:对行为的态度(他是否认为该行为对他来说有益)和主观的“社会规范” (他所处的微观社会让他觉得他应该怎怎么做) 。9 Attitude toward the behavior 对行为的态度 SHAPE * MERGEFORMAT 当然,有些没有包含在这个模型中的因素,比如外界的限制条件和机会、知觉到的易感性和恐惧。但是仅从强调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其个性及其个性形成机制的角度看,是很具说明性的。 个性对犯罪学具有独立的意义。个性不仅反映一定的外部条件,而且也是相互作用的积极方面。它的特点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社会条件常常在犯罪行为中

16、得到表现,而且通过个性产生变化。在长期特殊的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社会条件预先给个人打上了相对牢固的烙印,结果引起的不是个人的个别犯罪行为,而是在违法行为体系中表现出未定的违法倾向,这样的人,如果其本身不发生变化,即使在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要时他会利用环境并克服出现的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并非一律取决于受社会制约的稳定的消极的个性变形。犯罪行为和环境之间,有可能存在间接的联系。那么,应当在个性发展的社会情势和在这种情势影响下形成的个人品质中去寻找犯罪行为的原因。不同人在与环境相互作用中具有不同的社会活动能力,抵制环境消极因素的能力也是不同的。 未成年本身就大大地限制了个人的活动程度,因为

17、社会上相互作用的类型、方式和范围往往是由成年人所决定的。他们在社会经济方面不能自立。一般说来,没有成年人的帮助,他们在不可能根本上改变自己同环境的相互关系(如脱离不道德的家庭等) 。未成年人的社会发展时间还不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还没有形成象成年人那样的积极社会品质和消极社会品质。10由于年龄特点,少年接受外部条件时缺乏批判性,也常常不能正确评价这些条件,以致在特定情况下,上述特点可能在犯罪行为中得到反映。但是他们的年龄所固有的特点本身只有在不良的法律道德因素相结合是才能起到可能产生犯罪的作用。 未成年人没有那种能力和习惯使自己受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愿望,既同自己又同社会的更广泛的利益联系起来

18、。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没有明确的和合理的计划,并且不能深入考虑选择一种行为而摒弃另一种行为时,就很可能产生所谓“未经大脑反应的行为” 。应当对儿童和少年的高度可塑性和暗示感受性,以及激发性和类似的其他现象作出正确评价。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要求了我们要对未成年的犯罪人以特殊的对待。 2 保安处分制度简介 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11对刑罚的效能必须批判性地进行评估。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并非所有的社会侵害行为都是刑法上的犯罪;即使对刑法上的犯罪,也并非总是可以期望只通过刑罚就能够获得完

19、全的抑制以及矫正的效果。 例如,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无论多么危险,都处在道义性刑法的范围之外;对限定责任能力者,通过减轻的刑罚明显难以实现对其将来犯罪的预防。刑罚制度应通过一个特殊的“处分”制度来加以补充:12一方面是对罪犯的矫正和帮助;另一方面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人的危害。 保安处分措施有两类:一类是对改善可能者,通过矫正、治疗、教育等改善措施,使之得到改善,重新适于社会共同生活;另一类是对改善不能者,通过隔离等排害措施,使之不能危害社会。 3 保安处分制度与少年犯罪特殊预防要求相契合 从各国治理少年犯罪的经验教训看,家庭的解体、贫困、失业和流浪导致大量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出现,青少年因未达到刑

20、事责任年龄,沿用传统刑罚手段,不足以防止他们继续违法犯罪,况且,青少年可塑性强,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要比单纯地惩罚,效果强得多。基于报应思想对少年犯处以刑罚并非良策,反而以立足矫正和保护的保安处分更为明智。 现代保安处分,是社会防卫理论设计的一项具体制度。从社会防卫的立场处罚,保安处分的适用,就是为了使已经犯罪者通过矫治、治疗、改善不再犯新罪,使可能犯罪者不致犯罪,从而确保社会安全。保安处分的具体目的是侧重于特殊预防。13保安处分理论认为犯罪原因是个人素质、人格状态以及生活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避免人犯罪或重新犯罪,就必须根据该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他的社会防卫措施。保安处分就是这样

21、的防卫措施。 保安处分理论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正好吻合了我们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其理论起点与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相契。 美国学者 Finckenauer 曾指出现代少年犯罪矫治思想可以总结为四个 D,即转向(Diversion) 、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 、非机构化(Deinstitutionization)和正当程序(Due Process) 。除正当程序外的另三个趋势均有促成对少年犯适用保安处分的功能。总体而言,随着保障人权和刑罚人道化的理念被广泛接受,现代国家发现了刑事司法过程中青少年的主体地位,认识到刑事司法中的青少年形象不仅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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