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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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2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行政审批类)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376679、62376698 监督电话:0551-62376808窗口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中进行受理公示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

2、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出具补正告知书省环保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依据其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中进行批前公示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 定自受理之日起,40 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评估时间)作出许可或不予

3、许可的决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376679、62376698 监督电话:0551-62376808窗口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

4、或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中进行受理公示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出具补正告知书省环保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依据其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中进行批前公示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

5、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决 定自受理之日起,20 工作日内(不含技术评估时间)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申请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重新审核、后评价流程图申 请申请人到

6、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审 核省环保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公示。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依据其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决 定自受理之日起,报告书 40 个工作日、报告表 20 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估时间)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作出行政许可

7、的书面决定,出具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归 档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376698 监督电话:0551-62376808二、辐射安全许可1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申 请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个工作日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审

8、 核 决 定在正式受理后,省环保厅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13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归 档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999762、62376698 监督电话:0551-62376808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流程图申 请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按要求补证申请材料的,予

9、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个工作日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审 核 决 定自受理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审批文件。不予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归 档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999762、62376698 监督电话:0551-62376808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 请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 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

10、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现 场 检 查省环保厅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决 定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意通过验收。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说明理由。归 档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376012、62376698 监督电话: 0551-62376808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申 请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或通过辐射安全监管

11、系统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要求补证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审 核 决 定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发放审批文件。不予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归 档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络审批备案。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376698 监督电话:0551-62376

12、808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 请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提出申请。受 理收到申请材料后,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现 场 检 查省环保厅委托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查,形成意见。决 定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归 档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土壤环境管理处服务电话:0551-62372578 监督电话: 0551-62376808六、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承办机构:省环保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电话:0551-62999762 监督电话: 0551-62376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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