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中国古今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之比较论文摘要 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本文将从这一现象出发,对中国古今的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加以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思考这一现象的法律根据及现实应用中的相关问题。旨在和大家一起讨论,希望真理越辩越明,法律越来越公正,社会越来越和谐。论文关键词 犯罪 自残 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以后,经常会采用自残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最近刚刚报道的“凶手抢劫杀人后为掩盖犯罪真相自残 39 刀”的案子;“吸毒鸳鸯”为逃避警方打击,男的吞下不锈钢勺,女的吞下发卡,按照警方一贯做法,对吞物自残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保外就
2、医,让嫌疑人自己取出异物后,再主动接受警方处理,但很多人不会再主动回来接受处理。更可笑的是:近日,一名因参与盗窃、一直潜逃在外地打工的蓬莱男子,听说生病或者受伤可以暂时不被关入监狱,竟故意摔断了自己的胳膊,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文将通过对这一现象的了解、调查,结合古今对这一现象的司法比较,浅谈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一、我国关于刑事被告人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现状近年来,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被告人采取自残的方式企图逃避刑罚处罚的现象越来越多,一些被告人在作案后千方百计逃避刑罚,有的不惜以性命为赌资,采取自残的方式获得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机会,而且一旦自残,大多拒绝就医,从而达到不被关押
3、的目的。首先,我们谈谈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第一,取保候审的定义。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滞纳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检察、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豍。就法律功能来说,一方面,取保候审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取保候审更多地承载着在程序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羁押率、避免交叉感染、维护当事人权利、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功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本文基于对刑事被告人采取自残的方式企图逃
4、避刑罚处罚的现象的实证研究,分析取保候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在制度层面上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及在实践层面上改进其适用的对策。第二,取保候审适用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法律上的障碍之一,是被取保候审人发生逃匿行为时如何处理。由于除了没收保证金和罚款之外,没有其他制裁措施,加之追逃成本高,证明保证人有过错十分困难,所以,实践中难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形成有效拘束力。基于上文说提,正有一批利用这一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以愈演愈烈的事态发展,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关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豎第 9 条第十项的规
5、定,对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的情形的,其中包括以自残手段逃避惩罚的违法犯罪分子,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是坚决打击的,态度明确之后,制度呢?也就是解决立法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审判实践看,这些罪犯大多罪行严重或者多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任由这一现象发展蔓延,将产生极坏的示范效应,成为某些人效仿的对象。为有效规范羁押制度,防止被告人采取自残方式逃避刑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让有罪的人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认为我们需加强这一方面的立法,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将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人绳之于法,维护法的威严。由于对自残后的犯罪分子
6、如何处罚和执行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处理,本应继续审查的予以取保侯审,该起诉判刑的没有起诉判刑,该执行劳改、劳教的,有的劳改、劳教场所不予接收;医疗单位也不愿收治,怕承担责任。这样就形成了违法犯罪分子抓了放,放了重新犯罪,再抓、再放、再犯罪的恶性循环。犯罪后自残以逃避法律制裁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重大社会问题。二、我国古代自残逃避法律制度的事实和立法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尊崇法经 ,改法经为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广泛推广和使用的意义。而我国古代从先秦时期就有关于残迹人权益的法律思想记载, 周礼秋官中就记载着愚蠢者为三赦之对象;文献通考户口中也记载着,周朝残疾人为国中免服征役的“舍者”
7、之一,并针对残疾人特长量能授事。 豐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 豑,其中关于残疾人犯罪、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就是完善了对残疾人的法律制度。至明朝,已经发展很健全。 大明律规定:“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 豒由于明律中对残疾人犯罪在施刑上有减免规定,以致于一些健全者诈称残疾人,更有甚者,故伤眼目,自残肢体,希图逃脱罪责,骗取减免刑罚。我们看到在对残疾人的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时候,出现了犯罪后自残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是否和残疾人制度制定的初衷相违背呢?从周礼至明清法律,中国历
8、代王朝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其立法和刑罚对老幼废疾犯罪均实行刑罚减免等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礼治思想,另一方面,老耄、幼小、废疾之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其生理、年龄等因素决定,也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多大威胁,故可据其犯罪情节,以“节级优异”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老耄、幼小、废疾之人的犯罪行为实行刑罚减免原则是基于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多大威胁,这是否意味着倘若这些自残以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屡犯不止,如前文所述之案例,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是否我们该思考残疾人制度的合理性,一个制度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恶法非法,我们还应遵守吗是中国法学界委婉地称作“法律滞后”或“良性违法”的问题。我国现
9、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 18 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 19 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较中国古代刑法,注重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现代社会已完全抛弃古代那种复仇的刑罚目的,现代刑罚注重于两个目的:一是
10、特殊预防,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残疾人由于其自身生理或者心理的缺陷,其再犯能力较差,通过非刑罚手段可以有效防止本人重新犯罪时,就不应付之刑罚。而对严重残疾者动之于重型,非但不能有效地儆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反而让一般人觉得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产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此外,鉴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将其收押在监,不仅不能创造经济价值,还要较正常人付出更为昂贵的费用,亦不符合刑罚的经济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打击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相关规定:坚决依法打击自残的流窜犯罪分子,应视为抗拒审查、改造、逃避惩罚的行为。对多次流窜作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11、罪该判处死刑或徒刑的,要坚决逮捕,按照法定程序审判;该劳动教养的要及时劳动教养;该加刑的加刑,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惩罚确定后,劳改、劳教等场所都不得拒绝接收。今后对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自残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对抓获的流窜犯罪分子及未决犯自残的,一律不准取保侯审。对因抗拒审查或改造,采取吞食火碱、拔胃管等自残手段造成伤残或死亡的犯罪分子,概由本人负责,公安、司法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监管、保外就医期间逃跑的,按已有规定,不计算执行期。对认罪态度较好的,接受改造,配合治疗,有悔改表现的,可将其治疗期间计算在执行期内。但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临时性的时候救济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得加
12、强此方面得立法,有法可依才能将犯罪后自残逃避犯罪扼杀在萌芽中。三、古今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比较思考只有找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从以上对明朝残疾人制度和目前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分析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1.立法指导思想的缺陷 豗。我国古代立法指导思停留在对残疾人同情的水平上,因此对犯罪后既然罪犯已经自残达到刑罚报复的目的,亦使其伤残,因此对其不多加追究,而且当时受经济、文化、观念等条件的限制,罪犯的主观恶性也不大,加之自残,亦对社会产生不了很大的危害;纵观我国现代法律关于残疾人犯罪从轻减轻的规定,是建立在同情弱者的基础之上,因此出现犯罪后自残,行为人自己将自己制造生弱者逃避法律制裁
13、的尴尬局面,因为法律主体的模糊性,导致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也来危害社会。2.法律滞后。在某些领域是有法律滞后的情况,所以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很快,也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所以在某些领域出现法律的滞后也是必然的,另外从中国制定法律的速度来讲,比国外快得多,国外哪怕进行很小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也需要很长的时间,中国制定法律的速度是超常规的,但还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上文第一部分我们看到明朝时就已经出现有明确的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但至今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此加以调整,且此情况愈演愈烈,发展到团伙作案,集团作案,流窜作案,屡禁不止。对此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法律的公正呢?一是尽快修改
14、和完善犯罪嫌疑人羁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羁押场所拒绝收押的条件,防止某些犯罪嫌疑人有漏洞可钻。二是规范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程序和条件,对于企图利用自残而逃避刑罚的人,决不让其得逞。三是增加有关羁押场所的物资投入,改善羁押场所条件,特别是医疗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特殊羁押场所,专门关押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以避免因被告人自残而不能正常关押和及时治疗。四是加强防范措施,提前做到预防,在抓捕或提押过程中加强看管,切实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五是加强普法的力度,从根源上纠正被告人以自残方式逃避制裁的错误思想,注重宣传自残造成的危害,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自残对自己、家人、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维护社会治安,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在我们提倡法治的国家,不容许任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空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我相信犯罪后自残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的法制将会越来越完善,社会越来越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