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法律法规解读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目前医疗纠纷的趋势,当前,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有关统计,医疗纠纷每年以的速度递增。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进医疗纠纷频频发生。,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一、患者和其他原因 1、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 2、提供的病史不真实 3、对医学未知性的不理解 4、新闻媒体的过多宣传炒作,二、医方的原因 1、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 2、与病人沟通缺少语言艺术 3、对危重病人和疑难患者期望太高 4、医疗文书不规范 5、常规检查未按要求完成 6、超越职能服务 7、医德医风存在问题,低年资医务人员加强自身法制观念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方面立
2、法工作的飞速进展,作为低年资医务人员。 一、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不断培养法制观念和意识,加强服务理念从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在医疗工作实践中自觉的运用,如科学的论证每一个医疗行为的正当性、规范性,实施侵袭性较大的医疗行为前,要向患者说明告知,并有一定的文字手续,有关医疗文件记录一定要围绕医嘱做出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客观和真实的说明,并能反映出病人的配合情况等。 三、即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 疗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3、保健法实施办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八.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九.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十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十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事 故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六.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八.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分为 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
4、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
5、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
6、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7、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8、责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行为中3、该医疗行为的违法性4、主观上具有过失5、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6、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直接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9、的其他后果的。,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
10、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医疗事故处理途径:,1、医疗事故的赔偿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2、也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申请,3、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病历的证据价值,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物证
11、病历属于书证规定第77条第1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病历是医护人员依医疗职务行为形成的特殊文件病历真伪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可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书证原件及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赔偿的数额和标准:,条例第49条的规定是:(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条例第33条规定了6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
12、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几点要求,巩固基本技能、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22条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几点要求,切实落实查房、会诊、转诊制度医院工作制度二十六、查房制度 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每日至少查房二次。 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
13、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员。,几点要求,加强病案的书写及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几点要求,做到有效沟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4、,几点要求,医疗特殊注意义务医务人员负有紧急抢救义务。医务人员的紧急救护责任:自患者到达急诊门诊被医师接诊时或接到求救电话并承诺急救时开始,医务人员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急救现场,并对危急重患者实施急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耽搁危急重病人的抢救。,几点要求,合法行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 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 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7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 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几点要求,提高个人素质修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几点要求,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