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1 -北 區 區 議 會 第 18 次 會 議 記 錄日 期 2002 年 4 月 11 日時 間 上 午 9 時 30 分地 點 北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室出 席 者 彭 鏗 然 太 平 紳 士 北 區 區 議 會 主 席張 伙 泰 先 生 北 區 區 議 會 副 主 席呂 蘇 綺 麗 博 士 議 員岑 永 根 先 生 議 員李 國 鳳 先 生 議 員周 錦 紹 先 生 議 員侯 金 林 先 生 議 員區 維 坤 先 生 議 員陳 發 康 先 生 議 員陳 興 福 先 生 議 員黃 成 智 議 員 議 員黃 良 喜 先 生 議 員黃 燦 鴻
2、先 生 議 員溫 和 輝 先 生 議 員廖 超 華 先 生 議 員劉 天 生 先 生 議 員劉 效 庭 先 生 議 員劉 德 昌 先 生 議 員潘 忠 賢 先 生 議 員潘 萱 蔚 先 生 議 員鄧 根 年 先 生 議 員謝 立 富 先 生 議 員蘇 西 智 先 生 議 員葉 道 英 先 生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區 議 會 ) (秘 書 )列 席 者 黃 漢 豪 太 平 紳 士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2 -杜 浩 棋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大 埔 警 區 指 揮 官馮 建 民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3、邊 界 警 區 指 揮 官陳 廷 清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北 區 地 政 專 員廖 振 新 先 生 拓 展 署 總 工 程 師 (大 埔 及 北 區 )陳 月 媚 女 士 規 劃 署 沙 田 、 大 埔 及 北 區 規 劃 專 員李 萃 珍 女 士 運 輸 署 總 運 輸 主 任 (邊 界 )明 振 華 先 生 房 屋 署 高 級 物 業 服 務 經 理 (事 務 )駱 潔 霞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北 區 康 樂 事 務 經 理勞 月 儀 女 士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助 理 署 長陳 灝 棪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北 區 及 大 埔 區 高 級 總 監簡
4、榮 耀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北 區 環 境 生 總 監潘 正 平 先 生 黃 興 華 建 築 師 樓 有 限 公 司 經 理謝 建 權 先 生 廉 政 公 署 新 界 東 總 廉 政 主 任卜 國 明 先 生 運 輸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房 屋 策 劃 /新 界 東吳 婉 茵 小 姐 運 輸 署 工 程 師 /行 人 區 改 善 計 劃姚 禧 美 女 士 路 政 署 高 級 園 境 師王 穎 儀 女 士 路 政 署 園 境 師張 鎮 宇 先 生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北 區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袁 紹 基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北 區 地 政 處 政 務 助 理
5、未 克 出 席 者 簡 炳 墀 先 生 議 員張 根 貴 先 生 議 員負 責 人開 會 辭1. 主 席 在 開 會 前 宣 布 , 由 於 是 次 會 議 議 題 眾 多 , 如 會 議 未 能 按 時 討 論所 有 議 題 , 則 大 會 將 於 4 月 12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10 時 30 分 在 同 一 地 點舉 行 續 會 。負 責 人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3 -2. 大 會 備 悉 簡 炳 墀 先 生 及 張 根 貴 先 生 因 事 缺 席 , 並 批 准 他 們 的 休 假申 請 。3. 主 席 歡 迎 以 下 政 府 部 門 及 機 構 代
6、表 (a) 拓 展 署 總 工 程 師 (大 埔 及 北 區 )廖 振 新 先 生 (廖 先 生 日 後 將 成 為 拓 展署 出 席 區 議 會 會 議 的 代 表 );(b) 房 屋 署 高 級 物 業 服 務 經 理 (事 務 )明 振 華 先 生 ;第 2 項 議 題 發 言 人(c)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助 理 署 長 勞 月 儀 女 士 ;(d)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北 區 及 大 埔 區 高 級 總 監 陳 灝 棪 先 生 ;(e)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北 區 環 境 生 總 監 簡 榮 耀 先 生 ;(f) 黃 興 華 建 築 師 樓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潘 正
7、 平 先 生 ;第 3 項 議 題 發 言 人(g) 廉 政 公 署 新 界 東 總 廉 政 主 任 謝 建 權 先 生 ; 第 4 項 議 題 發 言 人(h) 運 輸 署 高 級 工 程 師 /房 屋 策 劃 /新 界 東 卜 國 明 先 生 ;(i) 運 輸 署 工 程 師 /行 人 區 改 善 計 劃 吳 婉 茵 小 姐 ;(j) 路 政 署 高 級 園 境 師 姚 禧 美 女 士 ;(k) 路 政 署 園 境 師 王 穎 儀 女 士 ;負 責 人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4 -第 1 項 通 過 上 次 會 議 記 錄4. 秘 書 處 收 到 1 項 修 訂 建
8、議 , 有 關 建 議 已 隨 議 程 派 發 , 詳 情 見 附 錄 I。大 會 通 過 會 議 記 錄 。第 2 項 聯 和 街 市 、 聯 和 墟 臨 時 小 販 市 場 及 聯 和 墟 小 販 市 場遷 徙 安 排 的 最 新 進 展(文 件 第 11/2002 號 )5. 主 席 指 出 , 文 件 所 述 的 商 販 可 分 為 三 類 , 分 別 為 聯 和 街 市 (即 聯 和墟 原 先 的 有 蓋 街 市 )、 聯 和 墟 臨 時 小 販 市 場 (在 街 市 外 圍 搭 建 的 臨 時 有 蓋 攤擋 )及 聯 和 墟 小 販 市 場 (原 先 在 街 道 上 擺 賣 , 後
9、 來 遷 往 遊 樂 場 經 營 )的 商 販 。就 聯 和 街 市 而 言 , 地 政 處 將 該 處 租 予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再 由 該 公 司 分 租 給60 個 商 戶 。 該 公 司 向 商 戶 收 取 租 金 , 然 後 向 地 政 處 繳 交 地 租 。 主 席 表 示 , 他雖 為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 但 其 本 身 在 是 次 搬 遷 事 件 中 並 無 任 何 利 益 ,而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在 此 事 上 亦 無 任 何 利 益 。 政 府 將 會 收 回 該 地 , 至 於 過 去在 街 市 經 營 的
10、60 個 商 戶 , 他 們 都 是 由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以 下 簡 稱 食 環 署 )負 責 發 牌 及 監 管 的 。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只 是 一 個 將 街 市 檔 位 分 租 的 二房 東 而 已 。 主 席 表 示 , 他 過 去 曾 就 此 事 表 達 意 見 , 包 括 在 區 議 會 會 議 上 發言 , 並 曾 向 政 府 爭 取 早 日 興 建 新 街 市 。 現 在 新 街 市 落 成 在 即 , 而 聯 和 置 業 有限 公 司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亦 應 淡 出 , 現 在 應 由 各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妥 善 安 排 街 市 的
11、搬遷 工 作 。 作 為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及 聯 和 墟 的 老 街 坊 , 他 認 為 自 己 不單 應 為 聯 和 街 市 的 60 個 商 戶 爭 取 應 有 權 益 , 而 且 亦 應 為 所 有 在 聯 和 墟 經 營的 小 販 爭 取 權 益 。 他 希 望 所 有 商 販 都 會 得 到 公 平 的 待 遇 , 部 門 應 避 免 黑 箱 作業 , 並 應 盡 量 將 所 有 資 料 公 開 , 以 便 各 方 人 士 能 就 搬 遷 方 案 達 成 共 識 。 事 實上 , 上 述 三 類 商 販 多 年 來 在 聯 和 墟 謀 生 , 在 街
12、市 經 營 了 18 至 50 多 年 之久 , 部 分 商 販 的 收 入 緊 夠 糊 口 , 經 營 環 境 艱 辛 , 生 情 況 惡 劣 , 街 市 更 不時 發 生 大 小 火 警 , 令 經 營 更 為 困 難 。 現 在 一 所 設 備 完 善 的 新 街 市 終 告 落 成 ,這 原 應 是 一 件 好 事 , 但 問 題 卻 隨 之 而 生 , 這 實 有 點 令 人 費 解 。 主 席 重 申 ,作 為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 他 在 此 事 上 絕 無 利 益 。 他 只 希 望 為300 多 個 受 影 響 的 商 販 爭 取 應 有 的 權
13、 益 。 他 期 望 各 方 面 和 衷 共 濟 , 合 力 將 問題 解 決 。 主 席 並 指 出 不 少 商 販 都 是 他 的 前 輩 、 街 坊 和 友 人 , 他 並 不 希 望 有 人會 誤 會 他 在 此 事 上 有 個 人 利 益 。 事 實 上 ,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並 沒 有 在 街 市 經營 任 何 攤 檔 , 現 在 沒 有 , 將 來 也 不 會 在 新 街 市 經 營 , 該 公 司 亦 從 未 與 食 環 署交 換 條 件 , 他 希 望 各 方 不 要 誤 會 。 他 表 示 願 意 邀 請 副 主 席 張 伙 泰 先 生 主負 責 人DCMtg
14、/Notes/會議記錄 -18 - 5 -持 是 項 議 題 的 討 論 。 主 席 並 指 出 若 副 主 席 在 主 持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認 為 他 涉 及 任何 利 益 , 副 主 席 有 權 不 讓 他 發 言 , 但 若 認 為 他 並 無 利 益 衝 突 , 他 便 應 跟 其 他議 員 一 樣 , 享 有 發 言 權 。 主 席 請 副 主 席 張 伙 泰 先 生 主 持 會 議 。6. 副 主 席 指 出 , 由 於 彭 鏗 然 主 席 為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 而 在 座亦 有 部 分 議 員 擁 有 該 公 司 的 股 份 , 因 此
15、他 願 意 簡 述 一 下 該 公 司 的 背 景 資 料 ,以 正 視 聽 。 他 表 示 當 年 粉 嶺 、 沙 頭 角 、 打 鼓 嶺 、 上 水 外 圍 的 村 落 及 大 埔 為 抗衡 上 水 街 市 的 秤 佣 問 題 而 在 聯 和 墟 籌 組 了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 不 少 議 員 都 在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個 人 利 益 , 以 他 本 人 為 例 , 作 為 打 鼓 嶺 區 的 一 名 村 代表 , 他 與 部 分 議 員 如 李 國 鳳 先 生 、 劉 天 生 先 生 及 鄧 根 年 先 生 一 樣 , 均 佔有 該 公 司 的 股 份
16、 , 因 此 他 本 人 亦 可 能 因 利 益 衝 突 而 不 能 發 言 。 但 他 不 贊成 把 事 情 弄 得 太 複 雜 ; 他 指 出 聯 和 墟 新 街 市 是 歷 屆 區 議 會 和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努力 爭 取 的 成 果 。 既 然 得 來 不 易 , 便 應 更 加 珍 惜 , 並 合 力 尋 求 一 個 各 方 均 接 受的 搬 遷 方 案 。 他 相 信 生 意 成 功 與 否 並 非 單 純 取 決 於 檔 位 的 位 置 , 經 營 手 法 才是 最 重 要 的 , 因 此 各 商 販 實 無 需 為 爭 取 有 利 位 置 而 意 氣 用 事 , 以 致
17、 大 傷 和 氣 。他 衷 心 希 望 各 商 販 日 後 能 在 新 街 市 和 睦 共 處 、 生 意 興 隆 。7. 勞 月 儀 女 士 介 紹 文 件 , 潘 正 平 先 生 介 紹 新 街 市 的 設 計 。(潘 萱 蔚 先 生 於 此 時 到 席 。 )8. 副 主 席 認 為 由 彭 鏗 然 主 席 擔 任 董 事 長 的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在 是 項 議 題上 並 不 涉 及 競 投 檔 位 的 利 益 , 因 此 主 席 及 先 前 提 及 擁 有 該 公 司 股 份 的 議 員 皆可 自 由 發 言 。 黃 成 智 議 員 建 議 秘 書 就 議 事 規 則
18、作 出 解 釋 , 以 回 應 於 席 上 派發 , 指 彭 鏗 然 主 席 在 此 事 有 利 益 衝 突 的 信 件 。9. 秘 書 解 釋 說 , 會 議 常 規 第 40(5)條 列 明 , 區 議 會 主 席 或 屬 下 委員 會 主 席 必 須 決 定 , 曾 就 某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區 議 會 主 席 或 議 員 或 委 員 會成 員 可 否 就 有 關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表 決 , 可 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 或 應 否 避 席 。 。由 於 彭 鏗 然 主 席 已 聲 明 在 是 項 議 題 上 並 無 利 益 衝 突 , 根 據 會 議
19、 常 規 副 主 席 可 在 徵 詢 議 員 的 意 見 後 決 定 主 席 是 否 可 以 在 會 議 上 發 言 、 表 決 、 留在 席 上 或 應 否 避 席 。10. 黃 漢 豪 先 生 補 充 說 , 在 會 議 常 規 附 錄 所 列 的 利 益 申 報 事 宜 是 由 廉負 責 人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6 -政 公 署 協 助 制 定 的 。 有 關 指 引 已 明 確 界 定 所 須 申 報 的 事 項 , 指 引 並 訂 明 主 席須 決 定 曾 就 某 事 項 披 露 利 益 關 係 的 議 員 可 否 就 有 關 事 項 發 言 或 參 與 討
20、論 , 可否 留 在 席 上 旁 聽 或 應 否 暫 時 避 席 。11. 侯 金 林 先 生 認 為 如 討 論 事 項 涉 及 利 益 關 係 , 為 公 平 和 公 正 起 見 , 有 關 議員 應 當 避 席 。 廉 政 公 署 在 是 次 會 議 中 亦 有 代 表 在 場 , 該 署 的 代 表 或 可 就 此 事 作出 解 釋 。 他 認 為 議 員 應 該 廉 潔 無 私 。 他 又 詢 問 與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或擁 有 該 公 司 股 份 的 議 員 , 包 括 張 伙 泰 副 主 席 在 內 , 是 否 都 必 須 避 席 。 他 認 為副 主 席
21、若 為 該 公 司 董 事 , 便 不 宜 主 持 會 議 。 為 公 平 處 理 是 項 議 題 , 侯 先 生希 望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或 總 廉 政 主 任 能 詳 細 解 釋 。12. 副 主 席 指 出 是 項 議 題 主 要 討 論 商 販 的 競 投 次 序 問 題 ,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司 在 此 事 上 並 無 涉 及 任 何 利 益 。13. 彭 鏗 然 主 席 澄 清 說 , 張 伙 泰 先 生 、 李 國 鳳 先 生 和 多 位 議 員 只 是 擁 有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而 並 非 董 事 , 他 們 在 此 事 上 並 無 利 益
22、 衝 突 。 他 一 再 重申 , 該 公 司 在 是 次 搬 遷 事 件 中 並 無 獲 得 任 何 利 益 , 而 在 聯 和 市 場 的 60 個檔 位 中 , 該 公 司 並 無 持 有 任 何 一 個 檔 位 的 股 份 ; 商 戶 遷 往 新 街 市 一 事 與 該 公 司並 無 關 係 。 為 方 便 討 論 順 利 進 行 , 他 願 意 讓 副 主 席 主 持 會 議 。 如 有 人 認 為 他 在是 次 事 件 中 有 利 益 衝 突 , 將 來 廉 政 公 署 或 司 法 機 關 可 根 據 法 例 向 他 追 究 。 他 絕對 相 信 自 己 並 無 利 益 衝 突 ,
23、 而 且 亦 不 會 以 身 試 法 。 如 仍 有 人 認 為 他 有 違 會 議 常 規 或 廉 政 公 署 的 指 引 , 他 願 意 負 起 全 部 責 任 。 最 後 , 他 希 望 盡 快 就食 環 署 的 文 件 進 行 討 論 。14. 廖 超 華 先 生 指 出 , 政 府 批 地 給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承 辦 私 人 街 市 , 但 在討 論 街 市 搬 遷 的 競 投 次 序 問 題 時 , 卻 容 許 該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參 與 討 論 , 他 質疑 這 做 法 是 否 存 有 問 題 。 他 個 人 認 為 , 任 何 與 服 務 、 優 先 次
24、 序 及 實 際 利 益 有 關的 事 宜 均 屬 利 益 範 疇 , 不 然 , 在 選 舉 法 中 也 無 須 加 入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的 條 文 。 為此 , 他 希 望 廉 政 公 署 方 面 可 以 提 供 意 見 。15. 鄧 根 年 先 生 解 釋 說 , 多 年 前 由 於 上 水 街 市 的 秤 佣 問 題 , 粉 嶺 、 沙 頭 角 、新 田 和 大 埔 等 地 的 村 民 遂 自 行 組 成 了 聯 和 墟 街 市 , 後 來 更 成 立 了 聯 和 置 業有 限 公 司 。 他 憶 述 當 年 鄧 族 也 捐 出 了 兩 幅 土 地 , 因 此 , 他 所 屬
25、的 鄉 村 也 擁 有 3至 5 股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 但 他 卻 非 董 事 , 而 且 亦 無 權 出 席 董 事 會 議 。負 責 人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7 -其 村 所 擁 有 的 股 份 為 創 辦 股 , 擁 有 股 份 與 處 理 現 時 的 街 市 問 題 是 兩 回 事 。 他 並指 出 現 時 的 聯 和 墟 新 街 市 美 輪 美 奐 , 設 備 完 善 , 環 境 舒 適 。 他 希 望 食 環 署 能 盡快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就 搬 遷 事 宜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 他 並 呼 籲 大 家 合 作 ,
26、 共 同 解 決 搬 遷問 題 , 並 協 助 食 環 署 跟 進 有 關 個 案 。16. 黃 成 智 議 員 以 其 本 人 在 區 域 市 政 局 和 立 法 會 申 報 利 益 的 事 例 , 說 明 只 要議 員 申 報 了 利 益 , 他 們 便 無 須 在 會 議 上 再 行 申 報 , 除 非 議 題 涉 及 直 接 的 金 錢 利益 , 則 屬 例 外 。 他 認 為 所 申 報 的 利 益 應 以 金 錢 利 益 為 主 。 現 時 , 是 項 議 題 主 要討 論 商 戶 在 競 投 檔 位 時 的 先 後 次 序 問 題 。 聯 和 街 市 的 管 理 人 聯 和 置
27、業 有 限公 司 在 此 問 題 上 並 無 實 質 的 金 錢 利 益 。 事 實 上 , 商 販 與 該 公 司 的 關 係 亦 會 隨 搬遷 而 結 束 , 所 以 他 認 為 彭 鏗 然 主 席 有 權 就 是 項 議 題 發 言 , 他 更 指 出 彭 主 席 對聯 和 墟 街 市 的 歷 史 和 管 理 等 問 題 所 知 甚 詳 , 定 必 能 為 食 環 署 提 供 有 用 的 資 料 。他 認 為 彭 主 席 和 張 副 主 席 均 無 須 避 席 。17. 黃 良 喜 先 生 指 出 , 議 員 如 認 為 某 人 的 公 職 與 身 分 有 衝 突 , 可 按 法 律 程
28、 序提 出 訴 訟 。 他 個 人 則 認 為 利 益 衝 突 應 以 金 錢 或 股 票 等 利 益 為 主 。 他 並 不 認 為 是項 議 題 存 在 金 錢 利 益 的 問 題 , 他 希 望 所 有 議 員 均 能 在 會 上 享 有 發 言 權 。若 有 人 質 疑 他 人 涉 及 金 錢 上 的 利 益 衝 突 , 可 循 法 律 途 徑 提 出 訴 訟 。18. 陳 興 福 先 生 認 為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雖 曾 管 理 聯 和 街 市 的 商 戶 , 但 該 公 司只 是 街 市 的 管 理 人 。 由 於 食 環 署 在 現 階 段 只 處 理 個 別 商
29、販 的 競 投 次 序 問 題 , 他認 為 該 公 司 在 此 事 上 並 無 利 益 關 係 。19. 陳 發 康 先 生 希 望 大 會 對 商 販 協 會 提 交 的 信 件 作 出 回 應 。 他 指 出 , 直 至 會議 當 天 為 止 ,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仍 在 管 理 聯 和 市 場 , 其 管 理 職 能 須 待 商 販 搬 往新 街 市 及 政 府 收 回 土 地 後 才 能 劃 上 句 號 。 該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曾 多 次 在 會 議 上 聲 言擁 有 該 私 營 街 市 , 而 且 是 街 市 的 管 理 人 , 他 質 疑 這 是 否 存 在
30、 利 益 衝 突 。 他 又 認為 彭 鏗 然 主 席 多 次 代 表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出 席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 當 中 已 肯 定 有角 色 衝 突 。20. 黃 燦 鴻 先 生 認 為 應 正 視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的 投 訴 信 , 否 則 , 往 後 的 會 議 程 序必 定 會 受 到 影 響 。 他 又 認 為 議 員 應 提 出 確 實 的 論 據 , 不 應 以 猜 度 為 言 論 的 基 礎 。此 外 , 利 益 關 係 也 應 按 輕 重 來 劃 分 , 董 事 與 股 東 是 有 分 別 的 。 他 認 為 在 街 市 搬遷 的 問 題 上
31、 , 投 標 次 序 非 常 重 要 , 食 環 署 應 小 心 處 理 。 他 又 認 為 如 議 員 在 申 報負 責 人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8 -利 益 後 發 現 存 有 問 題 , 則 不 論 是 否 涉 及 金 錢 利 益 或 其 他 交 換 條 件 , 這 亦 屬 利 益衝 突 , 廉 署 應 就 此 事 跟 進 調 查 , 而 大 會 亦 應 妥 善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 否 則 , 將 來 如引 發 訴 訟 , 議 員 便 有 失 責 之 嫌 。 不 過 , 他 指 出 由 於 不 少 街 市 商 販 的 收 入 僅 足 以糊 口 , 他 們
32、並 無 能 力 展 開 冗 長 的 訴 訟 , 所 以 即 使 有 理 據 亦 難 以 訴 諸 法 律 , 是 以他 認 為 區 議 會 應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而 有 關 的 議 員 亦 應 在 有 需 要 時 避席 , 以 免 尷 尬 。21. 劉 效 庭 先 生 謂 , 聯 和 街 市 籌 建 於 1945 年 , 並 於 1952 年 正 式 投 入 服 務 ,他 擁 有 一 本 文 獻 , 能 證 明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早 在 1945 年 成 立 , 而 聯 和 街市 則 於 1952 年 才 開 業 。 他 認 為 會 議 應 集 中
33、 討 論 有 關 議 題 , 而 並 非 爭 論 誰 人 可以 發 言 , 誰 人 不 可 發 言 。 他 並 指 出 區 議 會 的 職 能 是 就 是 項 議 題 提 供 意 見 , 大 會並 無 決 定 競 投 次 序 的 權 力 , 食 環 署 在 此 事 上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因 此 議 員 實 無 須繼 續 爭 論 下 去 。 現 時 議 員 應 考 慮 的 是 商 販 的 要 求 , 以 及 如 何 能 令 搬 遷 工 作 順 利進 行 , 他 認 為 這 才 是 討 論 的 核 心 , 議 員 不 應 在 無 關 重 要 的 項 目 上 浪 費 時 間 。22.
34、周 錦 紹 先 生 認 為 利 益 應 指 經 濟 利 益 , 關 係 並 不 等 同 於 利 益 。 他 舉 例 說 ,議 員 與 各 個 委 員 會 的 關 係 千 絲 萬 縷 , 與 花 鳥 蟲 魚 展 覽 會 、 撲 滅 罪 行 委 員 會 、 文藝 協 進 會 等 組 織 更 是 關 係 密 切 , 不 少 議 員 甚 至 是 上 述 委 員 會 的 顧 問 , 倘 關 係 等同 於 利 益 , 他 相 信 議 會 便 無 法 順 利 討 論 有 關 這 些 組 織 的 撥 款 申 請 。 他 指 出 商 販的 競 投 次 序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至 於 誰 可 在 會 議
35、中 發 言 或 是 否 須 要 避 席 , 這 一 方 面屬 個 人 決 定 , 另 一 方 面 則 屬 會 議 常 規 的 執 行 。 既 然 彭 鏗 然 主 席 個 人決 定 參 與 討 論 , 大 會 便 應 按 會 議 常 規 尊 重 主 席 的 決 定 。 如 有 議 員 不 滿意 是 項 決 定 , 他 可 以 動 議 推 翻 主 席 的 決 定 , 然 而 , 若 動 議 未 能 以 多 數 票 通 過 ,大 會 便 應 讓 主 席 參 與 討 論 。 周 先 生 續 稱 , 根 據 他 多 年 的 經 驗 , 是 次 會 議 不 會 就選 擇 哪 個 方 案 作 決 定 , 食
36、 環 署 在 此 事 上 有 最 終 的 決 定 權 。 議 員 的 責 任 是 提 出 意見 , 供 食 環 署 考 慮 。23. 李 國 鳳 先 生 相 信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在 是 項 議 題 上 並 無 任 何 利 益 。 他贊 同 彭 鏗 然 主 席 的 觀 點 , 認 為 大 會 應 就 街 市 300 多 個 商 戶 的 競 投 次 序 提 出意 見 , 他 相 信 食 環 署 能 安 排 全 數 商 販 遷 進 新 街 市 。 他 又 認 為 議 員 不 應 花 過 多 時間 討 論 議 題 以 外 的 事 宜 。24. 劉 德 昌 先 生 謂 , 聽 過 眾 多
37、 議 員 的 發 言 後 , 他 並 不 認 為 主 席 或 其 他 議 員 有角 色 上 的 衝 突 。 他 請 議 員 不 要 提 出 假 設 性 的 問 題 以 企 圖 剝 奪 其 他 議 員 的 發 言 權利 , 更 不 應 令 有 關 議 員 的 聲 譽 因 假 設 的 指 控 而 受 損 , 因 為 這 對 有 關 議 員 極 不 公負 責 人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9 -平 。 他 認 為 議 員 必 須 提 出 實 質 的 證 據 以 支 持 其 論 點 。25. 溫 和 輝 先 生 指 出 ,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最 初 由 多 個 鄉 事
38、委 員 會 和 數 十 條 鄉村 合 股 組 成 , 他 本 人 所 屬 的 沙 頭 角 區 鄉 事 委 員 會 也 有 該 公 司 的 股 份 。 但 他 並 沒有 該 公 司 現 時 的 股 權 , 該 公 司 的 控 制 權 現 時 只 落 在 數 人 之 手 , 跟 公 司 初 期 的 經營 模 式 已 完 全 不 同 。 他 相 信 在 座 大 部 分 人 都 已 不 再 是 股 東 , 在 該 公 司 亦 無 任 何權 益 或 控 制 權 。 在 街 市 搬 遷 的 事 宜 上 , 溫 先 生 個 人 認 為 聯 和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絕 對有 利 益 衝 突 。26. 潘
39、萱 蔚 先 生 以 會 議 常 規 第 40(5)條 , 說 明 主 席 須 決 定 議 員 是 否 有 利益 衝 突 、 可 否 發 言 或 應 否 避 席 。 他 希 望 張 伙 泰 副 主 席 在 聽 過 眾 人 的 意 見 後從 速 下 決 定 。 他 指 出 過 去 在 爭 取 興 建 新 街 市 的 工 作 上 , 彭 鏗 然 主 席 作 了 不少 貢 獻 , 若 副 主 席 認 為 他 並 無 利 益 衝 突 , 他 便 應 享 有 發 表 意 見 的 權 利 。27. 副 主 席 認 為 在 座 各 議 員 均 有 權 就 食 環 署 所 提 出 的 3 個 方 案 發 表 意
40、 見 。但 他 指 出 大 會 並 沒 有 權 決 定 採 納 哪 個 方 案 , 食 環 署 才 是 最 終 作 決 定 的 部 門 。28. 黃 燦 鴻 先 生 認 為 根 據 食 環 署 過 往 搬 遷 石 湖 墟 街 市 的 經 驗 , 該 署 應 有 能 力就 聯 和 墟 新 街 市 的 搬 遷 事 宜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 他 希 望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商 販 均 不 分 優次 , 一 律 公 平 參 與 競 投 。29. 陳 發 康 先 生 指 出 議 員 均 明 白 是 次 會 議 不 會 在 食 環 署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選 定 一個 方 案 。 他 又 指
41、 出 各 商 販 均 有 派 代 表 旁 聽 會 議 , 他 們 都 希 望 能 得 到 公 平 的 待 遇 。商 販 曾 分 別 與 食 環 署 及 聯 絡 小 組 會 面 和 磋 商 , 但 至 今 仍 未 有 任 何 結 果 。 部 分 商販 更 曾 在 4 月 8 日 遊 行 至 食 環 署 總 部 , 以 表 達 他 們 的 不 滿 。 他 並 指 出 政 府 在80 年 代 把 街 道 上 的 無 牌 小 販 驅 趕 到 遊 樂 場 經 營 時 , 許 多 小 販 因 不 獲 發 牌 而 變成 無 牌 小 販 , 他 們 只 能 在 聯 和 市 場 外 圍 的 地 方 營 業 。
42、他 認 為 這 是 政 府 部 門 的 失誤 。 陳 先 生 又 指 出 , 在 聯 和 街 市 60 個 檔 位 中 , 有 部 分 商 販 已 因 經 營 困 難 而停 業 。 根 據 私 營 街 市 附 例 第 3 部 分 , 如 商 戶 在 30 日 內 沒 有 經 營 , 他 們 的 牌照 理 應 吊 銷 , 但 多 年 來 政 府 都 沒 有 執 行 有 關 規 定 。 在 搬 遷 新 街 市 的 事 宜 上 , 商販 之 間 一 開 始 便 存 在 矛 盾 , 這 實 在 是 食 環 署 一 手 做 成 的 。 在 優 先 次 序 的 問 題 上 ,如 持 牌 小 販 可 優 先
43、 競 投 檔 位 , 但 無 牌 小 販 卻 要 最 後 才 可 競 投 , 這 對 無 牌 小 販 來說 著 實 並 不 公 平 , 因 為 無 牌 小 販 問 題 是 政 府 不 發 牌 而 造 成 的 。 他 質 疑 在 聯 和 街市 的 60 個 檔 位 中 , 一 些 停 業 已 久 的 商 販 是 否 仍 然 能 夠 以 持 牌 人 身 分 優 先 參 與負 責 人DCMtg/Notes/會議記錄 -18 - 10 -競 投 。 他 手 上 的 文 件 顯 示 , 據 食 環 署 調 查 所 得 , 有 商 戶 已 停 業 7 年 之 久 ,但 食 環 署 卻 要 求 這 些 商
44、戶 在 一 星 期 內 復 業 , 否 則 便 撤 銷 其 牌 照 。 當 中 有30 名 商 販 曾 就 此 事 向 他 求 助 。30. 副 主 席 要 求 議 員 精 簡 發 言 , 盡 量 就 食 環 署 提 出 的 3 個 方 案 發 表 意 見 。31. 陳 發 康 先 生 續 表 示 , 一 些 檔 主 根 本 不 可 能 在 7 天 內 復 業 。 他 並 質 疑 這些 持 牌 檔 主 是 否 仍 有 充 分 理 由 優 先 競 投 檔 位 。 他 建 議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檔 主 應 不 分先 後 , 公 平 地 參 與 競 投 。 陳 先 生 又 建 議 政 府 應
45、對 這 些 持 牌 商 販 作 出 賠 償 , 因 為他 們 過 去 均 有 繳 交 牌 費 。 他 並 指 出 在 搬 遷 石 湖 墟 街 市 時 , 所 有 商 販 均 一 視 同 仁 ,一 同 參 與 競 投 。 他 表 示 在 聯 和 墟 新 街 市 的 搬 遷 方 案 中 , 他 屬 意 第 2 方 案 ,即 按 商 販 的 行 業 分 類 , 不 分 先 後 一 同 競 投 。 他 並 進 一 步 建 議 採 用 更 民 主 的 方 法 ,由 每 位 合 資 格 的 商 販 , 以 一 人 一 票 的 方 式 決 定 採 納 何 種 方 案 。32. 鄧 根 年 先 生 希 望 食
46、 環 署 能 公 平 和 公 正 地 為 商 販 解 決 問 題 , 並 尋 求 一 個 各方 均 滿 意 的 方 案 。 他 認 為 這 些 商 販 多 年 來 在 區 內 默 默 耕 耘 , 對 本 區 有 一 定 的 貢獻 。33. 副 主 席 再 次 要 求 議 員 精 簡 發 言 , 無 須 重 複 論 點 。34. 黃 成 智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在 此 事 上 有 一 定 的 責 任 , 因 為 過 去 政 府 一 直 對 無 牌小 販 抱 容 忍 態 度 。 如 政 府 當 時 強 硬 對 付 和 掃 蕩 無 牌 小 販 , 今 天 便 不 會 出 現 此 問題 。 此 外
47、 , 若 食 環 署 不 提 出 優 先 次 序 的 方 案 , 現 在 亦 不 會 出 現 當 前 的 困 局 。 黃議 員 重 申 , 他 並 非 贊 成 食 環 署 以 上 述 手 段 取 締 無 牌 小 販 , 因 為 這 些 商 販 確 實 有其 實 際 的 經 營 需 要 , 政 府 容 許 他 們 繼 續 存 在 , 在 政 策 上 儘 管 有 失 當 之 處 , 但 議員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他 認 為 在 街 市 搬 遷 事 宜 上 , 最 重 要 的 是 沒 有 任 何 商 販 因 受 到排 擠 而 不 能 競 投 檔 位 。 食 環 署 基 本 上 已 認 可 無
48、 牌 小 販 的 經 營 。 這 種 容 許 無 牌 小販 繼 續 經 營 藉 以 維 持 生 計 的 做 法 是 值 得 讚 許 的 。 另 一 方 面 , 政 府 過 去 一 直 鼓 勵商 販 申 領 牌 照 , 是 以 政 府 現 在 亦 不 應 剝 奪 有 牌 商 販 的 權 益 。 持 牌 小 販 認 為 他 們應 在 圍 內 競 投 中 佔 優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總 括 來 說 , 他 認 為 倘 無 牌 小 販 能 夠 提 供 證據 , 證 明 他 們 因 受 政 府 部 門 誤 導 而 未 能 取 得 牌 照 , 食 環 署 便 應 給 他 們 機 會 , 讓他 們 跟 持 牌 小 販 一 樣 , 以 相 同 的 優 先 次 序 參 與 競 投 , 對 於 此 等 特 殊 個 案 , 食 環署 應 予 以 特 別 處 理 。 此 外 , 他 又 認 為 政 府 應 開 設 更 多 小 販 市 場 , 將 小 販 的 經 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