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補助培訓單位契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 及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執行單位(以下簡稱丙方)為推動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三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又甲方已委由丙方成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辦公室(以下簡稱學院辦公室)負責推動本計畫,故本約所定各項履約之計畫執行作業,由學院辦公室負責執行。契約條款如下:第 1 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履行之標的及工作事項除本契約規定外,詳如乙方所提之工作計畫書(詳如附件一,以下簡稱計畫書)及甲方所訂定之培訓單位計畫執行作業手冊(詳如附件二,以下簡稱計畫執行作業手冊)與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第 2 條 監督計畫執行單位 本契約所訂各項履約之計畫
2、執行作業,由學院辦公室負責執行。 第 3 條 履約期間 履約期間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第4條 經費補助一、 依照甲方所訂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單位甄選及補助作業要點 ,甲方已核定之計畫書,補助乙方培訓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補助經費為新台幣元整。但實際補助經費以乙方所提計畫書申請補助款經甲方核定之總額為上限。二、 甲方補助經費項目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業務費、管理費、營業稅,總經費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三、 本計畫各項經費之支用,以本契約附件甄選核定之乙方計畫書所編各項費104 年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
3、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2用為報支上限,各項費用間之流用,應依相關法令為之。四、 甲方對乙方之經費補助依甲方當年度預算程序核定之經費為限,如相關預算遭刪減或凍結,甲方保有最終補助經費核定調整之權利。第 5 條 經費撥付及核銷結算一、 第一期款:乙方函送修正後計畫書經學院辦公室審核並送甲方核定後,檢附收據或發票送學院辦公室轉送甲方撥款,由甲方撥付補助經費40%。乙方若屬公司,應提出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履約保證,其金額為契約價金
4、10%。乙方應於契約書核備次日起10個工作天內提供,作為甲方撥付第一期款之履約保證。二、 第二期款:丙方檢視乙方當年度 6 月 30 日前之補助款核銷總金額執行率超過第一期補助款經費 80%時,乙方始得請撥第二期款。乙方應於 7 月 15 日前,檢附收據或發票,連同經費累計表、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收支經費明細表送學院辦公室轉送甲方撥款,由甲方撥付補助經費 30%。三、 尾款: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最遲於11月15日前,乙方應按甲方依第8條核定通過之結案審查結果,檢附收據或發票送請學院辦公室送甲方撥付尾款,併同進行經費核銷;若結算補助經費未達已撥付款項者,乙方應將其溢領部3分繳回甲方。乙方若屬公司於提送
5、結案報告,經學院辦公室審核,函轉甲方核備,且全案經甲方驗收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學院辦公室憑乙方檢送之履約保證收據向甲方請求返回履約保證,甲方應於30日內無息發還。四、 核銷方式:乙方應於契約生效後1個月內,函學院辦公室報請甲方轉審計機關同意採就地審計之方式辦理。(1)若審計部同意憑證就地審計時,甲方為審查乙方有無重複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活動執行狀況,乙方不得拒絕。(2)若審計部不同意憑證就地審計時:乙方應於當年度7月15日前檢附收據或發票,連同當年度6月30日前產生之原始憑證正本、支出憑證清單、經費累計表、支出分攤表及收支經費明細表送學院辦公室
6、轉送甲方撥款,由甲方撥付第二期補助經費30%,併同進行經費核銷,核銷總數不得逾補助款總數之70% 。乙方應於當年度11月15日前檢附期末結案資料及未核銷之原始憑證及所列相關表單送請學院辦公室轉送本局經審核通過後,通知檢送收據或發票,以供撥付尾款,併同進行經費核銷。4如乙方未確實配合,將依第11條罰則辦理。五、 乙方需於每季結束前填報中央各部會對國內團體補捐助情形季報表 ,送學院辦公室統一彙整後函送甲方。六、 乙方應將甲方補助經費專款專用辦理,所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經費結報時悉數繳回甲方。七、 乙方執行本計畫務必依照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畫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62條之1等規定辦理,無論以
7、何種形態辦理本計畫宣導,均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及甲方名稱,否則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如事後經審查依相關規定剔除經費,甲方得將該項經費收回。第 6 條 憑證審查一、 本計畫經費相關原始憑證、會計師簽證,應依補助經費項目分類裝訂成冊妥為保管,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時間保留存放,以備審計單位查核或按季送審。二、 本計畫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5三、 甲方所派遣之會計稽核人員與學院辦公室承辦人員得隨時或按季查閱乙方本計畫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乙方應予配合。倘經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本計畫無關之支出,乙方應於甲方憑證審查後兩週內改善,若逾期未能改善
8、或無法改善者,甲方得不審核同意該筆支出之核銷,或向乙方追繳。四、 如原始憑證留存於乙方,乙方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丙方,並由甲方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丙方,並由甲方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乙方酌減嗣後經費或停止本計畫經費補助一至五年。留存於乙方之原始憑證(含自籌款及政府補捐助款) ,均需加蓋甲方及計畫名稱,若由數計畫分攤者,並應加附支出計畫分攤表。五、 本計畫經費應請乙方檢附原始憑證正本、支出憑證清單、收支經費明細表、經費累計表和支出機關分攤表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
9、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乙方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六、 乙方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第 7 條 契約變更一、 甲方必要時得與乙方協議變更契約,乙方除有正當理由,並於接獲甲方通6知後1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者外,視為同意契約變更。二、 乙方履行本契約期間,若有正當事由必須變更補助經費及補助班別或其他重要事項,得敘明理由,書面通知學院辦公室審核且徵得甲方同意後,據以執行。三、 變更契約內容,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補助經費中扣除。 第
10、 8 條 結案與審核乙方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最遲應於 11 月 15 日前,按實際開班狀況與招收學員情形,提送結案報告一式五份及其它結案有關資料予學院辦公室,並由學院辦公室審核後,函送甲方核定。結案審核於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第 9 條 侵權行為之規範一、 乙方執行本計畫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責任。二、 乙方保證依本計畫所交付之培訓成果及相關報告、資料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甲方或丙方如因乙方交付之本計畫培訓成果及相關報告、資料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或丙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
11、料,並負擔甲方或丙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三、 甲方或丙方如因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物,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致甲方或丙方不得繼續使用時,甲方或丙方得要求乙7方採下列方式處理: (1)修改侵害部分,使該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權利。 (2)乙方取得他人授權,使甲方或丙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該標的物。第 10 條 保密條款一、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或丙方業務上之資料,未經該資料來源之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予第三人。二、 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項之保密責任。第 11 條 罰
12、則一、 乙方因可歸責之事由,違反第10條規定者,按次計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3萬元整。二、 乙方因可歸責之事由,實際培訓人次未達核定培訓總人次之80%者,依其差額,每5%按核定補助經費0.1%計罰(即小於或等於5%者,按核定補助經費0.1%計罰;大於5%但小於或等於10%者,按核定補助經費0.2% 計罰,依此類推) 。三、 乙方因可歸責之事由,違反第 5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者,依其遲交週數,每週按核定補助經費 0.1%計罰(即少於或等於 7 天者,按核定補助經費0.1%計罰;大於 7 但小於或等於 14 天者,按核定補助經費 0.2%計罰,依此類推) 。8第 12 條 契約之解除及終止一
1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解除契約,且追回甲方已撥付之款項,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無特殊理由停止工作計畫或無故停課。 (2)工作進度嚴重落後逾乙方所提計畫書甘特圖預定進度 20%以上。 (3)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項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4)偽造學員繳費單據、學員簽到表等重大違規事項,且經查證屬實者。 (5)其他重大違規事項。二、 前項情形甲方得不解除契約而終止契約,於契約終止後,甲方對乙方已完成合於計畫工作部分,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但以乙方已將契約終止前所應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學院辦公室轉送甲方核定者為限。三、
14、契約經依前二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其他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其所增加費用及所發生之損失。四、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第 13 條 不可抗力 契約當事人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履9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或辦理契約變更。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但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及結束後 7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他方。逾期不為通知者,不得據以主張展延履約期限及免除契約責任。第 14 條 未依期限結案之效果 乙方未依契約第
15、 8 條規定期限提送結案報告,或經審查認定結案報告有瑕疵,未依指定期限改善者,甲方得按逾期日數,每日按核定補助經費0.1,計逾期違約金,甲方得自第二期款項中扣抵。逾期違約金,以甲方核定補助經費 20為上限。第 15 條 遵守事項 乙方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 16 條 轉包及分包本計畫不得轉包,但得分包,惟分包部分及分包廠商資格應先經甲方同意,對於分包廠商履約部分,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 萬元整,甲方並得終止契約。第 17 條 其他一、 本契約於乙方修正之計畫書經甲方核定
16、之日起生效。10二、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三、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三方得作成書面且經三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四、 本契約及其附件(包含計畫書等)構成三方對本契約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五、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六、 本契約計正本3份,由三方各執1份,副本4份,由甲方存2份,乙方存1份,丙方留存1份,以為憑證。立約人:甲 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局長王美花地 址:台北市辛亥路 2 段 185 號 3 樓乙 方:代表人: 計畫主持人:地 址:丙 方:代表人: 計畫主持人: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