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专卖法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烟草专卖法这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逐渐暴露出了它的弊端,本文对烟草专卖法的含义和特殊性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烟草专卖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自己对烟草专卖法调整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特殊性;调整措施;研究 烟草专卖法是烟草行业的“母法” ,规定了烟草专卖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确定了生产经营活动及各项管理活动的行为规范,划分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1991 年 6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7 年 7 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我国“统一领
2、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一、烟草专卖法的特殊性 把烟草专卖法国家作为烟草专卖的主体,国家对烟草专卖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从第一章总则看,烟草专卖法实行的两个重要前提是:烟草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专卖制度可以提高烟草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烟草商品的特殊性 (1)烟草中含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主要是烟碱(Nicotine,又名尼古丁)。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已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烟草是导致人们失能和早死的主要原因。国家应作为公共福利的提供者,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对烟草市场的供给与消费进行限制性干预。 (2)烟草具有“消费
3、成瘾性” ,吸烟日久成习后,便离不开烟草,烟草属于需求弹性极小和生理依赖性很强的商品,它的需求几乎不受经济环境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而直接禁止消费者吸烟的成本过高,所以政府通常寄希望通过“寓禁于征” ,即向国家交纳高额税收限制生产与消费,向有吸烟习惯的成年人提供商品,以缴纳高税收的办法达到“禁烟”的目的。 (3)烟草属于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商品,由于被动吸烟、环境污染等问题,客观上要求通过政府规制来避免这种“负外部性”的影响。 2.烟草产业的特殊性 (1)烟草生产的原料、配套机械与制成品,具有用途单一、针对性强的特点,多生产无益。 (2)烟草产销链与劳动就业、扶贫工作、社会稳定都有着直接或间
4、接的关系,涉及面广。 (3)烟草产品的价值构成中很大一部分是税收,而扣除税收因素,烟草产品的实际成本很低。因此,烟草业是一个投入产出比极高的行业,不加强管理,就会造成盲目发展、重复建设以及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3.烟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主要是从财政角度考虑的。利益因素是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源动力。2007 年 1-4 月份,云南省内的卷烟企业共实现税利 203.11 亿元,仅红云集团就实现税利 63.07 亿元。而整个烟草行业有 35 家烟草企业进入 100 强,共纳税 1077 亿元。 二、我国烟草专卖法存在的问题和调整措施 国家实行烟草专卖的目的,其中最主要的两点
5、就是:提高烟草产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国外的跨国烟草公司烟草产品的质量远高于国内,且这种状况短时间内还难以改变,因此,第一个目的已无意义。目前烟草专卖法主要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调整也应该针对这一问题。 1.烟草专卖法的定位调整 烟草专卖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于一部烟草改革法或依据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将其修改为真正保障改革的法律。烟草专卖法是烟草专卖领域最直接最全面的法律,其至少应在三个层次有所作为。 (1)对与其他法律矛盾和不协调的方面进行调整。 (2)规定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原则、步骤、内容等,指导烟草业进行改革。 (3)对烟草专卖制度的未来提供
6、预测,即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当然这是在了解和把握烟草业、烟草专卖制度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 2.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调整 烟草专卖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并一直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其中第一条对立法宗旨表述为:“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 。这显然与目前烟草专卖新形势下的内外环境要求不同。对此,本文认为可将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的表述调整为“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民福利,特制定本法” 。 3.烟草专卖法实体内容调整 具体改革内容应入法。2003 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实行“工商分离”改革,在现行的烟草专
7、卖体制下,实行三合一体制地区的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卷烟生产企业三家单位分开;2005 年,国务院发出的 57 号文件,文明确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烟草企业出资人;网上订单供货的专营方式;加入 WT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这些涉及烟草专卖重要内容的变化,而烟草专卖法的相应规制并没有体现。 4.烟草专卖法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烟草专卖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表面上看,这种采用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方式非常完善,可实际上这种主辅关系在具体操作中有很大弹性,在不同的合作形式中,可以有相对随机的表现 ,主次作用不能也无法绝对化,这不能不说是立法当初的一个缺憾。如果不对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承担为国家积累更多资金的任务是难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