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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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于年月1日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行 政 法,紧急状态法,新法共9章80条,总则 传染病预防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疫情控制 医疗救治 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新传染病防治法确立了如下五项具体制度框架:传染病预防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传染病控制和救治制度传染病监督制度传染病财政支持制度,第一部分,总 则,1 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2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3 传染病病种分类甲类:鼠疫、霍乱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新)26种,丙类: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3、病、手足口病(纳入)11种,4 某些传染病病种的特殊管理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5 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6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7 单位和公民的义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

4、、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2)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 公民权益保障 隐私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在无法同时满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需要根据一定的社会标准进行利益评估和平衡,对任何一方的过度倾斜都不是明智和符合理性的。,及时救治权和不受歧视权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16条),医疗救助权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62条),好哇,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报酬在隔离期

5、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41条),法律救济权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奖励与抚恤第11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特殊人员的防护、保健措施第64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

6、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第二部分,传染病的监督管理,(第6章),1 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2 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53条)(1)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

7、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对象,被监督的单位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毒种、菌种的单位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被监督的行为和产品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医疗救治情况采供血活动消毒产品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卫生条件和预防措施等,3 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第54条) (1)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取证;(2)有权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注意保密)和采集样本(按照规定进行)。被检

8、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4 临时措施的采用(第55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封闭、封存等临时措施采用,必须严格控制: 确认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已经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遵守一定的程序,如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列出封存物品的清单、有关人员签字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

9、解除控制措施。,5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57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6 接受社会监督 (第58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7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的具体内容是: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法律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的。例如,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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