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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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 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第四条 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遵守国家有

2、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从事刑事、行政执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实行复核裁定制度。第六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价格鉴证的委托;(二)价格鉴证的受理;(三)进行价格鉴证;(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五)价格鉴证资料归档。第二章 价格鉴证的委托第七条 办案机关(机构)在 办理案件过 程中,按有关规定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办案机关(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第八条 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

3、地址;(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五)价格类型;(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七)联系人、联系方式;(八)委托日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灭失物品的价格鉴证委托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办案机关(机构)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第三章 价格鉴证的受理第九条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 鉴证委托书 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第十条 对特殊涉案财产需要依法进行 质量检验、技术鉴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提请办案机关(机构

4、),先由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并由其出具质量检验、鉴定报告;没有法定检验、鉴定机构的,由有关专门机构或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不予受理:(一)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的;(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未达到受理要求的;(三)委托书或相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方公章的;(四)应提供而未提供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的;(五)委托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状况的;(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1、毒品、淫秽物品、 枪 支弹

5、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2、国家规定的不以价格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重点保护动植物;3、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其它财产。(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价格鉴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 属于本机构鉴证范围的,价格鉴证 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机构)签订价格鉴证协议书。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证财产 ,如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第四章 价格鉴证的过程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涉案 财产价格 鉴证委托后,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具有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资格的人

6、员组成价格鉴证小组,并按下列程序实施价格鉴证。(一)制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二)实地(实物)勘验;(三)市场调查;(四)鉴证测算。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作业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采用的价格鉴证技术路线和价格鉴证方法;(二)拟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三)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四)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第十六条 实地(实物)勘验。价格鉴证人员应对 价格鉴证标的或相关的场所进行勘查、 验证或考察,并进行记录。实地(实物)勘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应由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进行实地或实物勘察,有必要的,可要求委托方通知案件当事人到场,勘验后共同确认。 (二)进行实地或实

7、物勘验时,价格鉴证人员应认真核对委托书中载明事项。如有差异,应当与委托方共同确认,并确定其价格鉴证基准日时使用状况。勘验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的,委托方应出具书面说明或重新出具委托书;(三)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将勘验情况按照“实地(实物)勘验记录” 文书要求,作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参加勘验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未签字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勘验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勘验时还应对鉴证标的物进行摄影或摄像,留存影像资料。对价格鉴证标的类型复杂或数量较大的,可分类勘验或抽样勘验。勘验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证标的状况,

8、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第十七条 市场调查。价格鉴证人员应采用多种方式 调查了解与价格鉴证相关的情况。市场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调查前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和实物勘验的内容和资料,围绕价格鉴证目的、要求、基准日、市场 范围等,确定调查方式、方法;(二)调查记录应包括调查价格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联系电话,以及与价格 鉴证标的相同或相似财产的价格、价格类型(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等类型)等,如果调查的价格含其他费用,应注明;(三)市场调查应由 2 人以上参加;(四)市场调查的面要尽可能广泛,点要具有代表性。价格鉴证人员应做好调查记录并签字,同时可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记录上签字。如被

9、调查人未签字,价格鉴证人员应在记录上载明情况,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调查时咨询相关专家的,应要求专家在咨询意见上签字。如专家未签字,价格鉴证人员应在咨询意见上载明情况,咨询意见的使用不受影响。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提请办案机关(机构) 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也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财产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过办案机关(机构)认定可作为证据后,价格鉴证机构才能采用。第十九条 鉴证测算。价格鉴证小组应整理分析 实物(实地)勘验和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数据处理,按照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鉴证测算,并形成书面的测算说明。鉴证测算按下列

10、顺序进行:综合分析影响鉴证标的物价格的各种因素,充分把握影响价格的主导因素,选择适当的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证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一般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对比较重要的价格鉴证项目,应选用两种以上的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然后综合确定价格鉴证结论。(一)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明确价格鉴证标的,详细考虑价格鉴证标的的特征;2、进行公开市 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产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3、分析整理 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应选择 3 个或 3 个以上的参照物。4、将价格鉴证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5、找出

11、各种差异,或 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测算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二)运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确定价格 鉴证标的,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测算重置成本;2、确定价格 鉴证标的的使用年限;3、测算各种 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4、确定价格 鉴证标的的价格。(三)运用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收集有关 经营、 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2、计算和 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3、预测 有关财产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4、将 预 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四)运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步骤1、确定价格 鉴证标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2、选择 5 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3、由 专 家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独立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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