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根据云南省 经济社会发展和铁路、城市轨 道交通建设发展需要,培养具备综合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适应铁路、城市 轨道交通和第二产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学院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要求,以轨道类专业为骨干,构建“ 铁道机车车辆、铁 道电气工程、铁道运输、机 电工程 ”四个特色专业群。不断加大专业建设力度,做 强特色专业,发展新兴专业,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专业设置,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为铁路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及第二产业服务的专业体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
2、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昆铁职院” ;英文名称为“Kunming Railway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简称“KRVTC”。 学院办学地址为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石坝。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扩大或设立校区。 第三条 学院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云南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按照核定规模招收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并根据学院的发展需求,适
3、时调 整办学规模。第五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 传承与 创新职能。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的职业教育办学理念,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主动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设置和制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 第八条 学院立足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和西南地区,依托行业,突出特色,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为铁 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4、行业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根据需要开展非学历教育。第十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 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打造“ 泛亚铁路培训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 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 治理体系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院、系部两 级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
5、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学院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
6、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
7、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 发挥 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 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
8、活动,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议题 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 方为通过,其他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 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 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
9、 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履行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院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10、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 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
11、化 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
12、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校 务委员会是学院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院长行使 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
13、, 职能部 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学院各部门(单位)根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 学院下设系部。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充分发挥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系部发挥优势,开展社会服务改善办学条件,创设各类奖助学金,鼓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增减和调整。学院对系部依法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系部执行学院的目标责任制。系部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各负其责,根据分管工作需要,分别召集并主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14、 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对系部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系部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系主任履行职责,定期向系部党员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系部主任全面 负责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定期向系部教职工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 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教育教学发展需要设置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就(创) 业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
15、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定学院教师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四)评议、推荐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 (五)决定学术评价、争议的处理办法,维护教师和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并对学 术纠纷进行裁决。 (六)审议校企合作和学生就(创)业的重要事项(七)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院民
16、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为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 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提出的与
17、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院工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
18、简称院团委)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领导下,院 团委指导帮助其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第三章 办学活动第三十一条 学院办学活动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资源,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主动适应云南地方经济社会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专业,构建以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为主、其他专业为辅、特色
19、鲜明的专业体系。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行校企合作,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高职高专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开展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教学条件和人才培养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发展和繁荣学院文化。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积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20、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21、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职工发展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
22、教职工积极为国家、社会和学院做出贡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并建立与社会和学院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及聘用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竞聘和收入分配机制。对教 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 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 规 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