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析:国际法主体每日一练(2014.12.2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司法部答案】B【考点】期间【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
2、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 A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 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83 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 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
3、制。故 B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3、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司法部答案】B【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
4、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法人,也可为公益法人,前者如公司,后者如工会、消费者协会,A、C 错误。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B 正确。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D 错误。4、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司法部答案】D【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 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 53 条规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B 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 70 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6、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 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 69 条第 5 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5、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
7、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司法部答案】D【考点】仲裁的执行【答案解析】 仲裁法第 6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 D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5185 题,每题 2 分,共 70 分。6、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 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8、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 3 万元,因还有 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 228 条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
9、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 正确,不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 正确,应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 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 正确。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
10、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 错误。7、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 ,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司法部答案】ABD【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答案解析】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
11、第 22 条的合理使用,甲航空公司构成侵权,A 应选。著作权法第 41 条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未经权利人花园公司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B 应选。根据著作权法第 22 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 不选。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
12、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益,构成侵权,D 应选。8、下列哪些是 1991 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 (2007 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A.普通程序B.二审程序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D.小额诉讼程序【司法部答案】AB【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答案解析】1991 年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都有规定,故 A、B 选项正确,当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为非讼程序,故 C 选项错误,不当选。小额诉讼程序在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写入法律,故 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9、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 ,约定李
13、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司法部答案】C【考点】预约合同的效力【答案解析】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14、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A 错误,C 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 1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预约合同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成立,其指向的标的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B 错误。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
15、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该预约合同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D 错误。10、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 5 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 20 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合同条款的
16、效力认定【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题目当中并未给出系格式条款的信息,A 不选。民法通则意见第 72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合同内容确定,并无主观意思上的瑕疵,未出现显失公平,B 不选。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17、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题目情形不符合情势变更,C不选。确保能考上二本可能违背教育规律,因为考试成绩影响因素较多,并不仅仅系于培训质量,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D 可选。11、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 5 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
18、后,向甲还款 3 万元,因还有 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与对抗效力【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 228 条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A 正确,不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是质权设立后于质权实行时请求第三债务人为清偿的条件,类似于债权让与,
19、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乙对丙享有抗辩,B 正确,应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取决于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请求权人的债务人)的清偿,因而应当将设质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若未通知,则不具有对抗该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该第三债务人仍可向应收账款请求权人清偿,无须对应收账款质权人负担任何责任,但第三债务人恶意的除外。C 选项中,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消灭,C 正确。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D 错误。12、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
20、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司法部答案】C【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职权【答案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乙患重大疾病
21、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A 正确。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B 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5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婚姻法第 43 条第 3 款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D
22、 正确。13、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司法部答案】A【考点】第三人代为履行【答案解析】 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比较难。所谓第三人清偿,谓债务人之外之第三人所为之清偿。第三人清偿的
23、有效要件有四:(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 (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 (3)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 (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 A 选项正确。(参史尚宽: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777 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05 页。 )第三
24、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 (2)债务人与清偿人间,两者间有委任关系时,得依照委托合同求偿,无委任合同时,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 B 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 C 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 D 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 A。14、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
25、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B.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C.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D.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司法部答案】ACD【考点】合伙人自身债务的清偿【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B 项表述错误。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
26、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A、C 表述正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故 D 项表述正确。15、甲将其 1 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 30 万元。乙先付了 20 万元,余款在 6 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 20 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
27、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司法部答案】B【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 134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 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 ,不适用善意取得,C 错误。D 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
28、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 错误。1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 10 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 1 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 20 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将 20 万元本金返还给丙【司法部答案】BC【考点】无权处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还是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定仍有处
29、分权,其处分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然其可能需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A 错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后将房屋卖给丙,违反了包销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 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 26 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不能履行,而非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不构成情
30、势变更。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应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丙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C 正确。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甲公司将 20 万元本金返还给丙之外,对于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D 错误。17、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
31、变期间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司法部答案】B【考点】期间【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 A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 C选项
32、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83 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 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故 B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18、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协议
33、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司法部答案】A【考点】遗赠抚养协议【答案解析】 继承法第 31 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生前与死因行为,具有双务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无无效情形,A 正确,其他错误。19、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反诉
34、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司法部答案】AB【考点】反诉【答案解析】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故 A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故 B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不会直接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故 C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
35、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故 D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20、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 3 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司法部答案】C【考点】公示催告程序【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 231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
36、看该票据。故 C 选项说法正确,当选。21、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 30 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只能按 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 80 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 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司法部答案】B【考点】股东出资和公司红利分配【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 35 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37、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成立该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本 100 万元,甲、乙、丙各按 20%、30%、50%的比例出资,即三者出资分别为 20、30、50 万元,但丙仅实缴 30 万元,差额 20 万元,所以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80 万元。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B 项正确。A、D 错误。根据公司法 28 条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38、约责任。所以 C 项错误。22、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司法部答案】D【考点】专利权侵权构成、专利权的合理使用【答案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案甲公司无权许可乙公司实施专利技术,A 选项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权法第 53 条规定,
39、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B 属于侵权行为。专利权法第 70 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免除其他相关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等。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C 构成侵权行为。根据第 69 条第 5 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权行为,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