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本次通过阅读普法读本后,感想良多,特作此阅读笔记,一是为了自己温故而知新;二是希望同志们通过阅读后能指出自己学习中的疏漏之处,互相提高。其中用黄色覆盖的是本人认为十分重要的地方,希望同志们能够用心记读。第二章是时事热点,暂不写入。最后希望大家工作顺利,事事顺心!PS:导航栏的用法可快速查阅第一步:点开视图第二步 勾选导航窗口完成!第一章 第一节 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60 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并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2、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将其具体化。宪法更多地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运行制度等。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才能“目”张。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宪法主要表现在:第一, 通过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授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并且规范权力的行使,从而表明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表明国家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及其归宿与公民意志和利益的关系。第二, 过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从而给公民的生活提供明确的指引。第三, 第三,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直接、全面地将宪法与公民生活紧密地融为一体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 月 4 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 年 11 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 12 月 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现行宪法是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 年 7 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二节 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强调指出:“
4、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第三节 清单、懒政、零容忍2014 年 9 月 10 日,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开幕式致辞中提出政府要建立“三张清单”制度: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级政府 2015 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
5、府2016 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要通过“绑住政府的手”来“放开市场的腿”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理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2015 年 2 月 1 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发布了“湖南省政府三清单一目录公布实施”的消息。行政乱作为具体表现为第一, 官僚主义者的行政乱作为第二, 部门或地方利益所驱使的行政乱作为第三, 领导干部获利的行政乱作为懒政早在延安时期流行的“十字令”中的第八条“没有萎靡不振之风”就是反对懒政2015 年 3 月 5 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
6、告时,首次提出治理庸官懒政贵州省黔西南州从 2014 年年底尝试推出“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制度”,明确干部“召回”的对象、程序、管理方法及处置措施辽宁省 2014 年年底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广东省佛山市 2015 年公布了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湖南省出台的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则对需要问责的行为及处理方式,作了十分具体详尽的规定,具体包括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检举等无故不予受理或拖延的,对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偷盗等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等,都应当处理零容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旗帜鲜明地强调:反腐败高压态
7、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该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零容忍”的理论基础是由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所提出的“破窗理论”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国家公务人员贪腐只有被法院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者,才被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而定罪标准一般需贪腐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低于定罪标准的贪腐行为,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二章 第一节 立法法修正案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2000 年 3 月由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当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
8、基本法律,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规则、法规规章备案等做出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 14 个授权决定、决议,其中 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立法法修改前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 49 个,没有地方立法权的 235 个,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赋予自治州和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即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属地级市,但不设区我国现行的 18 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其他 15 种税都是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9、的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决定,即税收法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制度立法法修正案做出了法律草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规、立法后评估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 1993 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0、开始的2013 年 10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明确 68 件立法项目。立法法修正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第二节 反恐怖主义法2011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根据我国现行的反恐领导工作体制,国家反恐领导小组是领导反恐工作的最高机构。我国的安全防范涵盖多个方面,主要分为三类:人防、技防与物防。宣传教育、民众参与反恐都是属于
11、人防范畴。技防,主要是针对恐怖活动的技术防范,包括在公开场所增加摄像器材等物防,则是对汽油、危险物品等的防范。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直接使用武器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12、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订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
13、重根据修改前的法律规定,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 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 11.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治理“车轮上的污染”方面打出重拳: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取消了修改前的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封顶限额,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4、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罚。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特点。以“公开”为例,新法要求公开的有 11 处规定。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这为我国建立大气科研数据共享平台,打破雾霾研究机构间的“壁垒”,推动各
15、地科技治霾水平尽快提高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四节 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涉及的不仅仅是反间谍,还有反间谍之外更广阔领域,具体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全方位内涵,兼顾传统安全与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非传统安全。2014 年 1 月 24 日中共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同时,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法规定
16、每年 4 月 15 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五节 反家庭暴力法2015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2016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家庭暴力法对此明确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
17、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对于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公职人
18、员不作为的情况,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 刑法修正案(九)2015 年 8 月 29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2015 年 11月 1 日正式实施。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是“罪名”方面,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9 个罪名的刑罚规定做出调整,取消死刑。二
19、是“定罪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修正案(九)首先增加财产刑,通过“截断”恐怖分子财源的方式,力图从经济上“断”了恐怖分子的再犯能力;其次,扩大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面,除了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外,还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
20、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认定为恐怖犯罪行为;单位实施上述恐怖犯罪活动的,认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再次,将恐怖犯罪活动认定为“全环节”犯罪活动,凡是跟恐怖犯罪活动或恐怖犯罪分子有直接、间接联系的行为,均可依法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行为,意图从源头上根除恐怖犯罪活动。目前,我国仍然有 14 种较为活跃的邪教组织刑法修正案(九)其一提高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其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其三,增加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其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
21、规定。其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以往仅“严惩卖方”的立法理念,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视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规定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有助于遏制网络犯罪凶猛发展的势头,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进行了最好诠释:首先,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其次,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
22、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增设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反腐的“制度笼子”再扎紧首先,摒弃“唯贪污数额论”的定罪量刑标准,转为“贪污数额”和“犯罪情节”并重的定罪量刑模式。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
23、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其次,“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用经济手段“对症下药”,绝非一味地追求重判重刑、追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效果。再次,用“终身监禁”自由刑替代部分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生命刑,限制死刑的适用。最后,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第七节 物权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近 10 年涉及物权纠纷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和理论总结,以物权法总则为主要解释对象,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该物权法司法解释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不再是物权归属的“规定动作”预告登记制度是“一房二卖”的杀手锏限缩特殊动产中的“善意第三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明细表”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第三章 第一节 大学生掏鸟窝环境犯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