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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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宁 乡 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临时工

2、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第四条 鼓励临时聘用县内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运转困难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轮岗和待岗人员。第二章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编制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 78 月向县编办提交下一年度的用工计划专题报- 2 -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专题报告应包括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理由、所需岗位、职责任务、聘用数量、聘用期限等内容。专题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人社

3、、财政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对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数量,人社部门对临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财政部门对经费来源提出意见,三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专题报告后,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第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节约 高效” 的原则确定配备临时工作人员计划,原则上计划应控制在已核编制的 10%以内。严格控制临聘期限,不得将工勤编制岗位人员安排在非工勤编制岗位再聘请临时人员,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应

4、严格把关,并从严控制。第三章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程序及手续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分别批复各单位的临聘人员招聘计划。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可由用人单位委托人社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中招聘。- 3 -招聘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将临时工作人员备案表报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履行备案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并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第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可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按相关法

5、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对保卫、保洁、绿化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第四章 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含奖金、福利、津补贴)实行分类分等级管理,等级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工作年限、工作量等内容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岗位最高标准,需提高本单位专业技术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

6、应于每年 9 月前向县人社部门提交专题报告,由县人社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县当年物价水平、专业紧缺技术岗位需要等因素,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 4 -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四条 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指导表(见附件)与临时工作人员双方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其人员数量和工作性质必须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第五章 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 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用

7、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临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第十八条 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临时工作人员- 5 -进

8、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各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依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二条 擅自聘用或超标准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预算经费,人社部门停止办理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和招聘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停止办理其他人员的编制手续,县人民政府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监察机关进行行政问责。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实施。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 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0 日印发- 6 -附件临时工作人员劳动报酬指导表单位:元/ 月工种等级 普工 技工 辅助管理 专业人员一 3000 至 4000二 2500 至3000 2500 至 3000三 2000 至2500 2000 至2500 2000 至 2500四 1500 至2000 1500 至2000 1500 至2000 1500 至 2000五 最低工资至 1500 最低工资至 1500 最低工资至 1500 最低工资至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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