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学年大学储备军官训练团甄选简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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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學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簡章目 錄壹、甄選對象及資格 .1貳、甄選軍種官科及員額 .2參、體檢 .3肆、報名 .3伍、甄試 .4陸、錄取基準 .7柒、錄取通知與報到 .8捌、成績複查規定 .8玖、軍官基礎教育之課程 .8拾、任官與服役規定 .9拾壹、福利、待遇及賠償 .9拾貳、簡章及報名專用信封袋索取 .10拾參、一般規定 .10附 件附件1:報名表 .11附件2:志願書 .12附件3:志願參加合約書 .13附件4:成績複查申請表 .17附 錄附錄1: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 .18附錄2: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作業指定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參考表 .19附錄3:體檢注意事項說

2、明 .22附錄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體能測驗成績評分基準表 .23第 1 頁,共 23 頁102 學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簡章壹、甄選對象及資格:一、年齡:年滿 18 歲至 23 歲(民國 7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二、學歷:就讀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二年級或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三年級男性學生(不含公費學生)。三、在學成績(甄選前各學期):(一)學業成績各科均達 60 分以上(不含選修科目)。(二)軍訓成績達 70 分以上(須至少具一學期)。(三)德(操)行成績達 80 分或甲等以上。四、國籍:(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3、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年;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三)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錄取後確認就讀應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錄取報到,並於報到簽約之日起一年內,取得喪失該國國籍證明文件繳交所屬軍事學校登管,未完成相關確認手續者,予以退訓。(四)經查在臺設籍身分不符前述規定者,撤銷甄選資格;如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發覺,一律撤銷錄取資格,如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

4、間察覺者,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開除學籍。五、體格基準(報考憲兵人員另須符合憲兵基準):(一)身高:160 至 195 公分(憲兵 165 至 187 公分)。(二)身體質量指數(BMI):17 至 31(憲兵 18 至 30)。(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例:體重 80 公斤、身高170 公分,其 BMI 為80(1.7) 2 =27.68)。(三)視力: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 0.8 以上,且兩眼配鏡度數(屈光度加二分之一散光屈光度)均在六屈光度(600 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 1 年以上,檢查無後遺症者,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

5、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 (前 一 週 不 得 佩 戴 角 膜 塑 型 片 )。(四)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報考憲兵不得穿耳洞),經體檢醫院鑑第 2 頁,共 23 頁定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報考。(五)各項檢查結果除須符合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以上體位外,並須達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錄 1)基準以上。六、應考人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1.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或戒治處分確定。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少年時期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2.大學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 1 次以上處分,或曾經公、私立

6、大學、軍事校院開除學籍。3.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4.役齡應考人經役男徵兵檢查,體位判定非屬常備役體位;惟符合申請複檢條件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體位,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得受理報名(申請體位複檢由應考人自行辦理)。(二)役齡男子須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兵役體位審認,未辦理之應考人,視同資格不符。(三)前項各款如於報名時查覺,一律撤銷甄選資格;如於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查覺,一律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如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查覺,一律開除學籍;如於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貳、甄選軍種官科及員額:一、軍種官科及員額:軍 種

7、( 單 位 ) 官科(專長) 員額陸軍 步兵、裝甲兵、砲兵 66海軍 陸戰隊 10空軍 砲兵(防砲) 4憲兵 憲兵 8政戰局 政戰 47國家安全局 政戰 3合 計 138二、志願選填規定:(一)應考人可自行選填 4 個志願(軍種單位),如所選擇第 1 志願員額超溢需求時,則依甄選成績比序以第 2、3、4 志願錄取,若應考人選填志願均已額滿,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審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得依需求以其他軍種單位實施系統分發錄取。(二)應考人於報名表上選填之志願一經完成通信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第 3 頁,共 23 頁改。(三)經公告錄取之軍種(單位)一律不得變更。(四)各軍種之官科(政戰官科之軍種)畢

8、業分發方式,由軍事學校於學生入學報到時實施說明。參、體檢(自費新臺幣 1,200 元):一、體檢日期:自 102 年 2 月 18 日起至 4 月 12 日止。二、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甄審會之指定醫院實施體檢。(一)備妥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數位相片檔案(或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乙式 3 張)及身分證明(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或健保卡)。(二)應考人所繳之相片,應為最近 3 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2 吋證照相片規格:1.應為光面、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之黑

9、白或淺色背景之彩色相片。2.不得佩戴深色鏡片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3.背面書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應考人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錄取報到後因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甄選簡章所訂基準,一律撤銷錄取資格,應考人及其家屬(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四、應考人如已報考 102 年國軍其他班隊,持 101 年 4 月 8 日以後辦理之合格體檢表,先行至原體檢醫院辦理報名班隊修改後,亦可憑該表參加報名,免再重覆辦理體檢。但檢附本班隊以外之其他班隊體檢結果報考,以本班隊基準審查之。五、未實施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者,無法登入報名系統。六、各體檢醫院受理體檢時間及注意

10、事項如附錄 2、3,請詳閱。肆、報名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填表後通信報名方式辦理。二、報名時間:自 102 年 4 月 8 日上午 8 時起至 4 月 26 日下午 6 時止。三、報名程序:於報名期限內,先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線上報名區填寫報名表(網址:http:/rdrc.mnd.gov.tw/),再將報名應繳交資料以報名專用信封袋(請逕向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索取)限時掛號郵寄至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審會,地址:(1067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207號 2 樓;通訊寄件時間以交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掛號收執聯請自行妥善保存,作為查詢收件之依據。第 4 頁,共 23 頁四

11、、報名繳交資料:(一)報名表1份:上網填寫後列印,於簽名欄親筆簽名(以正楷書寫簽名,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如附件1。(二)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須見兩耳之光面紙)乙式2 張(已成功上傳數位照片檔免附)。(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請分別浮貼於報名表上)。(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 份(四年制具大二下學期註冊章、五年制具大三下學期註冊章,請分別浮貼於報名表上)。(五)報名日期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 份(須含父母戶籍資料並不得以戶口名簿代替,戶籍謄本記事欄記事勿省略)。(六)成績單(報名前各學期成績,並須加蓋學校教務處章戳)。(七

12、)體檢表影本 1 份。(八)32 元郵票 2 張(寄發應考人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用,無須黏貼於信封)。(九)志願書(應考人年齡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未滿 20 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如附件 2。(十)101 年 4 月 8 日以後之體適能檢測中等(常 模 PR 值 25)以上成績單;(檢附之證明文件須加蓋原檢測學校章戳,於檢測站檢測者加蓋檢測站章戳),未參加體適能檢測者免附 (詳細資訊請逕至教育部體適能網站 http:/www.fitness.org.tw 查詢) 。五、應考人辦理通信報名前,應將繳交資料交由所屬校院承辦教官(承辦人員)實施初審及簽章;凡未於網路填表、無所屬校院承辦教官(承辦人員

13、)簽章、役齡男子未辦理體位審認及未於報名表簽名欄親筆簽名者,均不受理報名。六、報名手續一經完成,報名資料不得要求更改及退還,若繳交資料有不齊備或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報名。如所提出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即撤銷甄選資格;於錄取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經發現上述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發覺者,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開除學籍,並依法追究責任;於任官後查獲,依相關法規處理。七、甄審會將針對應考人提供之資料實施審查,審查合格者,於 102 年 5 月13 日統一寄發准考證;審查不合格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報名所繳資料不另

14、退還。伍、甄試:一、日期:102 年 5 月 25 日(星期六)。第 5 頁,共 23 頁二、地點:於北、南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於報名表上擇 1 考區應試,考試地點經選填並完成報名後,一律不得申請更改。(一)北部地區:陸軍專科學校(桃園縣中壢市中堅里 3 鄰龍東路 750 號)。(二)南部地區:陸軍軍官學校(高雄市鳳山區維武路 1 號)。三、准考證補發:應考人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一次為限,最遲須於考試當日 8 時 20 分前,憑身分證明文件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兩張,至考場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四、甄試項目暨時間分配:區分 節 次 時間 甄試項目 附記0820 預備鈴第 1

15、節08300950 智力測驗( 測 驗 時 間 50分 鐘 )1000 預備鈴第 2 節10101100 國文測驗1110 預備鈴上 午第 3 節 11201210 英文測驗1320 預備鈴第 4 節13301420 數學測驗1430 預備鈴第 5 節14401540 口試1600 預備鈴下 午第 6 節 16101730 體能測驗1.每節考試起訖時間,均以統一聲號為準。2.凡智力測驗、學科測驗、口試、體能測驗任何一科缺考者,不得藉任何理由繼續參加爾後各科測驗。3.口試及體能測驗時間如有異動必要時,得於通知應考人後,依當日天氣狀況彈性調整。五、甄試項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一

16、)智力測驗:1.採電腦閱卷,作答前必須詳閱試題本、答案卡上相關規定,答案卡務必使用 2軟心鉛筆作答,不可使用修正液(帶)修正,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判讀答案者,應考人自行負責。2.應考人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20 分鐘(8 時 30 分至 8 時 50 分),智力測驗實際測驗時間為 50 分鐘(8 時 55 分至 9 時 45 分),收發試卷答案卡10 分鐘,合計 80 分鐘,請應考人注意考試時間配置。3.曾參加 102 年起之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且成績及格(100 分以上)者,檢具證明得申請免智力測驗。出具國軍兵(學)籍資料智力測驗及格成績(100 分以上)影本者,亦得申請免參加智力測驗。(

17、二)學科測驗: 第 6 頁,共 23 頁1.出題範圍:以近 3 年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驗試題程度為主,並參酌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試題,惟不受限於試題內容。2.試題配分:國文、英文及數學每科配分 100 分,題數各 40 題(每題 2.5分),每題 4 個選項,總分計 300 分。3.計分方式:測驗試題為單一選擇題,採不倒扣方式計分。(三)口試:1.由監考官依應考人准考證號順序通知應考人,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口試者,不予錄取。2.口試內容以家庭狀況、求學歷程、個人成就(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報考動機、軍事常識、未來規劃等為主。(四)體能測驗:1.測驗項目:1600 公尺徒手跑步,10 分鐘內完

18、成。2.測驗時應考人應自備舒適之體育服裝及運動鞋,避免運動傷害。3.體能僅測驗徒手跑步乙項,惟如遇大雷雨等特殊狀況不宜實施時,得由考區試場主任會同國防部體能測驗督導官研商後,報請甄選試務中心主任發布改測俯地挺身:1 分鐘 20 次(動作基準:俯地、直臂轉曲臂,手臂彎曲角度小於 90 度,雙臂內關微貼於胸部外側,雙腳伸直併攏,腳尖著地,上下直臂曲臂來回計 1 次)。4.測驗成績由監考人員登錄於准考證,並蓋章核對。5.成績依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體能測驗成績評分基準計算,如附錄 4。6.體適能檢測成績心肺耐力:1600 公尺跑走項目達中等(常 模 PR 值 25)以上者,免參加體能測驗。(五)報考國

19、家安全局政戰官科人員須另依國家安全局通知之時間及地點實施專業面試。六、測驗一般規定:(一)測驗應攜帶本人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或貼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及 2鉛筆。(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律撤銷應試資格: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2.脅迫其他應考人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3.集體舞弊行為。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5.應試時飲食、抽菸、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6.應考人應按規定考試時間入場,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學科各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違者撤銷應試資格。(應考人因病、因故(如廁

20、等)須暫時離座時,第 7 頁,共 23 頁須經監試人員同意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應考人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7.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卡,或有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以自誦或暗號傳送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等舞弊情事。8.除必用之書寫、擦拭文具,攜帶如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手機、PDA、無線電等)、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9.未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者。10.未按規定作答、無故污損或破壞答案卡、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21、符號者。(三)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等)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放置於試桌左上角或指定位置,配合監試人員核對准考證與監考名冊,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四)應考人開始作答前,應確實核對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五)應考人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保持答案卡清潔與完整,不得污損答案卡條碼。(六)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並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七)凡智力測驗、學科測驗、口

22、試及體能測驗任何一科缺考者,不得藉任何理由繼續參加其餘各科測驗。(八)考區地點如有變更,甄審會將於考試前 3 天透過媒體及在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 http:/rdrc.mnd.gov.tw/刊登公告。陸、錄取基準:一、體能測驗、智力測驗不併入總成績計算,惟體能測驗未達 60 分或智力測驗成績未達及格 100 分以上者,雖口試及學科測驗成績達錄取基準,亦不予錄取。二、總成績計算:口試成績佔 40%、學科測驗成績佔 60%(其中國文 20%、英文 20%、數學20%),依排列先後績序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國文、英文、數學、智力測驗之順序,較高者優先錄取;若參酌至最後一項仍同分者,均予錄取),學科成

23、績中,有任一科未達 30 分者,不予錄取。第 8 頁,共 23 頁三、最低總成績錄取基準由甄審會於召開錄取會議中訂定。未達最低總成績錄取基準者,即使尚有缺額,亦不予錄取。四、國家安全局專業面試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錄取。柒、錄取通知與報到:一、錄取通知:甄試成績及錄取結果於 6 月 14 日 9 時,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開放查詢,並由甄審會寄發錄取通知單。二、報到:(一)錄取人員應於 6 月 24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赴錄取軍種學校報到(錄取憲兵及政戰官科人員至陸軍軍官學校報到),並完成簽訂合約(合約書如附件 3)手續後,即接受調適教育。(二)錄取人員未於

24、指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由甄審會按缺額狀況於報到當日 19 時起至 22 時止,依備取人員成績績序,電話通知報到遞補,請備取人員接獲電話通知時立即決定遞補意願,以利通知作業順遂,若備取人員因個人因素未能接聽電話或無法立即決定者,視同放棄遞補資格,應考人及家屬(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三)備取遞補人員應於 6 月 26 日 9 時至 15 時由家屬(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報到、簽約事宜。捌、成績複查規定:一、應考人如對公布之成績有疑義,應於成績公布次日起 3 日內辦理成績複查。二、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 4),於規定時間內傳真至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審會,傳真電話:

25、02-27324411,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請傳真後即時以電話 02-27325693 確認。三、成績複查不必繳費,但以 1 次為限,並不得要求影印或重閱卷,另智力測驗成績不接受複查。玖、軍官基礎教育之課程: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以下簡稱儲訓團)學生應完成下列課程(訓練):一、新生入伍訓練:配合軍校正期班學生於陸軍軍官學校實施。二、大學階段軍事課程:大學(學院)修業期間,每週六至指定之教育中心實施,上課地點依學生戶籍地、就讀學校及個人意願分配。三、寒假、暑假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寒暑訓):第 9 頁,共 23 頁(一)錄取陸、海、空軍學生分別由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於寒、暑假期間,依軍

26、種特性施予相關軍事訓練。(二)錄取憲兵及政戰官科人員由陸軍軍官學校施訓。四、任官前軍事教育:儲訓團學生大學(學院)畢業,並完成新生入伍訓練、大學階段軍事課程及寒暑訓者,依通知至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五、上述各款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等,由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於教育計畫中訂定。拾、任官與服役規定:一、儲訓團學生大學(學院)畢業,並完成新生入伍訓練、大學階段軍事課程、寒暑訓及任官前軍事教育者,初任少尉,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 5 年。二、服役期間任官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官額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逐階晉任。三、役期屆滿志願續服現役者,得依陸海空軍軍官

27、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申請續服現役;未經核定續服現役者,應依規定於役期屆滿時辦理退伍。四、因編裝裁撤或單位精減等原因,致無法分發於原報考軍種(單位)服役,改分配作業均依國軍相關人事作業程序辦理。拾壹、福利、待遇及賠償:一、儲訓團學生自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二、儲訓團學生於大學修業期間(不含資格保留期間),發給學雜費、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其金額由國防部定之。寒暑訓期間由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專案辦理意外保險,並補助保費。三、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請參考國防部網站 http:/www.mnd.gov.tw 相關網頁)。四、儲訓團學生自錄取報到後至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前,如因撤銷錄取資格或退訓,應賠償依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於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期間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退學或開除學籍者,除須依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賠償外,並應賠償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各項追償事宜由三軍軍官學校辦理;另服役之處理,依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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