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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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十二月2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九、基金收益分配 .25十、基金信息披露 .25十一、基金费用 .27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9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管人的更换 .29十五、禁止行为 .31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十七、违约责任 .3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5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5二十、其他事项 .353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6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3、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东吴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279 号邮政编码:200135法定代表人:任少华成立日期:2004

4、 年 9 月 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1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5、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5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7、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二)基金托管人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6(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10、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1、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7购)等;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13、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1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进行适当程序,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

14、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

15、式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8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16、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

17、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18、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9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

19、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

20、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1、。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0(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

22、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4)信息披露情况。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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