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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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2年 12 月 9 日通过)总 则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为指 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

3、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

4、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贯彻落实党

5、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 (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

7、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

8、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会 员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

9、)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

10、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组织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组织监督; (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

11、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12、。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

13、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 (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

14、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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