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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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2、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2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3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 1 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

4、施和其他设施;(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4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 1 名具有 5 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二)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期,按

5、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30%;(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 40 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五)母公司成立 2 年以上,具备 2 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六)母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5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九)母公司入股

6、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30%;(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6(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

7、律、法规规定;(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 3 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

8、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最近 2 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7处罚;(二)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 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

9、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三)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30%;(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8(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七)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

10、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第十五条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 2 家。第十六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4 个月内9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11、。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

12、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10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二十三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 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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