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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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 订 )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 )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 节能减排 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 发20112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考核原则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 100 分):(一 )减 排 监 测 体

2、系 建 设 计 划 制 定 及 培 训 情 况 (5 分 )。包 括 减 排 监测 体 系 建 设 计 划 制 定 情 况 和 减 排 监 测 体 系 培 训 情 况 。(二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建 设 与 验 收 情 况 (20 分 )。包 括 污 染 源 监 控 中 心 2 建 设 、验 收 情 况 和 现 场 端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安 装 、验 收 情 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 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 分)。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

3、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 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件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件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依据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查

4、检查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3 (三)专家审核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 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六、考核时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七、考核结果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一并上报国务院,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八、其他(一)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监 测体 系 建 设

5、考 核 办 法 (试 行 )(环 办 2009148 号 )同时废止。 4 附件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一)指标定义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 3 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 2 分,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1 分。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

6、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 2 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2.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 0.5 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 0.5 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三)计分依据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 5 计划的正式文件。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一)指标定义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 2 分。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2 分培训 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计划人数,完成

7、率低于 50%得 0 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三)计分依据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三、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一)指标定义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是指各地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省、市监控中心以及开展验收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 3 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 1 分,监控中心建 6 设规范性检查 2 分。1.1 家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扣 0.5分,扣完为止;2.在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中抽查不低于 4 家,检查其建设规范性

8、,1 家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扣 0.5 分,扣完为止。(三)计分依据1.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3.日常管理制度;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 号)。四、现场端安装(一)指标定义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 9 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 3 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6 分。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3 分安装率,安装率 =国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污染物项目计,如 1 个

9、安装位置既有 SO2又有 NOX设备,按 2套计),安装率低于 50%得 0 分,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 7 查不低于 3 家,检查安装情况,1 家未安装,扣 1 分,扣完为止;2.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 10 家,检查安装规范性情况,1 家安装不规范,扣 1 分,扣完为止。(三)计分依据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报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4.固定污 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

10、T 353-2007)。五、现场端验收(一)指标定义现场端验收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包括现场端验收率和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 8 分,其中现场端验收率 2 分,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 6 分。1.现场端验收率计分方法为:2 分验收率, 验收率= 国控企业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验收率低于 50%得 0 分,在自 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 2家,检查 是否有通过验收的文件资料,1 家没有,扣 1 分,扣完为止; 8 2.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 10

11、 家,检查验收文件资料,1 家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扣 1 分,扣完为止。(三)计分依据1.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表;2.验收文件及资料;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六、现场端运行维护(一)指标定义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

12、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 10 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 1 分,现场运行 7 分,自检报告 2 分。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 1 分,1 家企业不完善的,扣 0.2 分,扣完为止;2. 抽查不低于 10 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 家企业未达到设备 9 运转率超过 8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 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要求的,扣 1 分,扣完为止;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 2 分,1 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三)计分依据1. 自动监

13、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记录;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5.各督查中心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日常督查检查记录;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8.水污染源在 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七、数据传输(一)指标定义数据传输是指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实时数据传输

14、、 历史数据传输情况。(二)计分方法该指标分值为 5 分,其中监控系统联网率 1 分,实时数据传输 2分,历 史数据传输 2 分。 10 1.监控系统联网率计分方法为:1 分联网率, 联网率= 已联网企业数 应监 控企业数, 联网率低于 50%得 0 分,在已联网企业中抽查不低于 10 家,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1 家未通过,扣 0.5 分,扣完为止;2.各监控中心均可查看已联网企业实时监测数据的,得 2 分,1家已联网企业的实时数据无法查看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3.所有已联网企业数据传输率达到 75%以上的(数据传输率= 实际传输数据量应当 传输的总数据量),得 2 分,抽查不低于 10 家企业,1 家企业数据传输率未达到 75%以上的,扣 0.5 分,扣完为止。(三)计分依据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 );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八、现场核查(一)指标定义现场检查是指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二)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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