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反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财政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具实名向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在罚没款到账结案后,经举报人申请视不同
2、情况,给予举报人一次性的举报奖励。第三条 下列举报人员不适用举报奖励规定:(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四)对被举报方提出民事赔偿的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五)为被假冒方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及打假者;(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第四条 建立两级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归口、分级受理涉及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等举报投诉事项。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 12365 举报投诉中心,开通 12365 举报投诉热线电话。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分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受
3、理举报登记、核查、处理、奖励、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第五条 举报下列属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违法活动,可以予以奖励:(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二)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三)生产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的;(四)生产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QS)、强制性认证(3C)和质量标志的产品的;(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过期失
4、效、变质产品的; (七)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八)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十)使用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 4 个等级:(一) 一级举报。举报涉及的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提供现场物证、书证等直接证据(包括进出货发票、合同、帐册等
5、)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包括被举报人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完全相符。(二) 二级举报。举报涉及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等重要证据并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包括被举报人名称、涉案产品、涉案地点、违法行为等)基本相符。(三)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 四级举报。仅提供部分物证等查办线索,但未经过核实,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第七条 对举报人奖金的发放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执行:(一) 属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并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按照举报等
6、级,分别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 6-8%,4-6%,2-4%,1-2%给予奖励,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多不超过 50000 元。(二) 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多人联名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次举报进行奖励,由举报方共同书面委托的人员申请领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查处举报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其他举报人,对查清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举报人员应当到举报案件办理部门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1
7、),并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证件的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对举报事实和奖励等级进行认定,在案件罚没款到账结案后,填写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见附件 2),提出是否奖励和奖励等级以及金额的建议。法制部门(法制员)应当对办案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预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明确是否给与奖励和审定的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第十一条 对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由案件办理人员向实名举报人发出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领取通知书(见附件 3)或不予奖励通知书(见附件 4),告知实名举报人案件处理结果、审定的奖励等级及金
8、额。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 30 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或结案 30 天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案件查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法制、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受理人员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2.举
9、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3.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领取通知书 4.不予奖励通知书附件 1: 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 邮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对拟定奖励等级、金额的意见: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备注:1、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通知将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3、多人联名共同举报的,由共同委托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由联名举报人共同署名的委托书和联名举报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附件 2: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审批表申请人姓名
10、 相关案件编号处理结果通知书编号案件办理人员审查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法制部门(法制员)复核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案审会审理意见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附件 3: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领取通知书( )质技监奖通字 第 号:根据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经我局审议评定,认定你(你们)于 年 月 在 (地点)举报的 (举报行为)对查处 案件有功,奖励等级定为 级。该举报案件实际收缴罚没款为 元。现我局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到 (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签 章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通知人。附件 4:不予奖励通知书( )质技监不奖字 第 号:你(你们)于 年 月 日提出的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奖励申请,根据举报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经我局审议,认定你(你们) 年 月 日举报的 行为不符合奖励规定,决定不予奖励。签 章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