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 号) ,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勘察设计
2、资质的企业在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第三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我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我区从业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2 -(三)指导我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四)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
3、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做好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二)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其他行为评价;(三)审核辖区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表格、台账、依据,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四)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所建项目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加强信用动态管理;(二)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三)按照项
4、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信用评价相关资料报送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 - 第八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 X 分别为:AA 级:95 分X100 分,信用好;A 级:85 分X95 分,信用较好;B 级:75 分X85 分,信用一般;C 级:60 分X75 分,信用较差;D 级:X60 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九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
5、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十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接确定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信用评价工作。评价人发现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 D 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逐级报至自治区交通运- 4 -输厅。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 D 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我区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 D 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 D 级的企业,
6、其评价为 D 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二)定期评价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勘察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 1)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 100 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 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 2)。第十三条 公路勘察设
7、计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评价,其他行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价。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价签认负责。第十四条 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公路勘察设计- 5 - 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账,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表,项目信用评价表,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本细则第九条所列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勘察
8、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账 (附件 3) ,并按照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 1) ,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签认并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第十五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无不良投标行为的,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履约行
9、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三)其他行为评价。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监管的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 6 -分数。(四)省级综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我区从业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省级综合评价范围至少应包含全国综合评价范围。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
10、用动态管理台账,填写公路勘察设计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表 (附件 4)和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表(附件 5),连同信用评价依据材料,于翌年 1 月上旬,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上报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盟市交通运输局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招标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上报的信用评价资料,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填写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其它行为信用评价表(附件 6)、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汇总表 (附件 8),于 1 月底之前,将信用评价资料整理汇总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于 3 月底前组织完成省级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
11、送交通运输部。第十七条 对于勘察设计联合体,应对各组成企业分别建立信用动态管理档案。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 7 - 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确定信用等级。第十八条 企业在勘察设计工作中有分包行为的,对其所分包的工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第二十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
12、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实名书面材料。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 1 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区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区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8 -(一)企业在我区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我区
13、公路建设市场。(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区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或以下等级对待。(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第二十五条 对我区综合评价评为 AA 级或连续 3 年评为 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可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且允许中多个标;招标人可在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上述具体要求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14、C 级或 D 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七条 评价人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者规避扣分,不得拒绝或无故拖延报送信用评价资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完备、依据充分,切实维护信用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十八条 评价人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由自治- 9 - 区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于翌年年初对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展开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账真实性和完整性
15、、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责令有关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附件:1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2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项目管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台帐4公路勘察设计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表5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表6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其它行为信用评价表7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汇总表8公路勘察设计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表9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省级综合评价表-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