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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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茂名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 7 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 本细

2、则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 2 -质监、税务、通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候车点、休息服务点、综合交通枢纽调度场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出租汽车营运提供便利。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

3、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和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车技术条件;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办公室、培训场地、司机休息室等)和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第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1); - 3

4、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和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

5、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

6、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3);(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服务区域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职责分

7、工说明及相关信息;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六)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 (七)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安全以及发生营运安全责任- 5 -事故时先行赔付的承诺书;(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经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市交通

8、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 8 年,自许可决定之日起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巡游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4),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在 10 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

9、车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6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拟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车辆的技术条件、维护、检测、诊断、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内饰材料

10、等基本要求,以及车容车貌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二)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计价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 GB/T 22485的相关要求;(三)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 7 -(五)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等,按

11、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第十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5 座以上 7 座及以下乘用车,发动机排量达到 1600 毫升(增压车型不低于 1200 毫升)以上,车辆轴距达到 2600 毫米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取得服务所在地的机动车牌照,车龄在 6 年以内;(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 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四)车辆技术条件

12、、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 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五)外观、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车相似,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类似顶灯,不得在外观车身上喷涂或张贴巡游车标志标识;(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及油电混用汽车的,发动机排量不作- 8 -限制。第十八条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车经营者的申请,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核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九条 从事网约

13、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可以委托网约车经营者代为提出申请。(二)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4、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四)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交通管理- 9 -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的车辆 核发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第二十一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

15、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巡游车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二条 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车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应当将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运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车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

16、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原许- 10 -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 AA 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A 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 B

17、 级或者一半以上为 A 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 B 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网约车权属发生变化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变更,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变更。第二十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茂名地区户籍或依法取得茂名地区居住证满一年以上,依法取得茂名地区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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