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教法规 201711 号关于征求南宁市课后托管机构管理办法(2017 年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局机关各科室:为规范管理南宁市校内、校外托管机构,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2017 年南宁市政府立法工作部署,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南宁市课后托管机构管理办法(2017 年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局政策法规科,电子版一并发至邮箱。如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叶康,联系电话:5507530。邮箱:南宁市教育局2017 年
2、 6 月 14 日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南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4 日印发- 1 -南宁市课后托管机构管理办法(2017 年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课后托管机构的管理,保护受托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托管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后接送、休憩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课后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课后托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一
3、)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课后托管机构的管理,组织、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自制食品配餐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及托管机构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四)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以及为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五)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托管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 2 -查工作。(六)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七)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八)安监、住建、交通运输、税务、民政、环保等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4、,依法负责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设立社区托管机构】鼓励社区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课后托管纳入社区服务范畴,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课后托管机构,以及其他多种形式为受托管中小学生提供课后托管服务,满足社区居民课后托管学生的需要。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办校内午托】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中小学校可以利用闲置的生活服务用房,在学校范围内开办校内课后托管机构,为学生提供课后托管服务。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 六 条 【设 立 条 件 】设 立 课 后 托 管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二)有经营场所和与托管服务相适应的设施、人员;(三)符合法律
5、、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第七条 【申请材料】设立校外课后托管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课后托管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资金;(三)合法经营场所证明文书;(四)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登记】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发给相关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
6、课后托管活动但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生效后三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登记后审批】自制食品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后,工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企业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消防许可要求】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4 -第十一条 【登记后备案】校外课后托管机构完成登记后,工商部
7、门应及时将机构信息进行备案、公示,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校外托管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县(区)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名称或场所变更;(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四)服务范围变更;(五)章程修改;前款变更事项改变涉及食品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重新取得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改变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再次经消防部门确认。第十三条【校内托管登记要求】设立校内课后托管机构的学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接受教育、卫生、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解散】托管机构解散或者由
8、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完成清算工作。第三章 托管服务第十五条 【建筑、场所要求】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或所在- 5 -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是住宅小区、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托管机构学生人均面积应当在 4 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厨房、餐厅、盥洗室、休息室,房舍应自然采光好、照明达标、水电齐全。第十六条 【设施要求】托管机构应配备适合少年儿童身高的桌、椅。供休息使用的床铺应为一人一铺,为双层床上下铺设置的,上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身心健康】托管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体检,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影响中小学
9、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工作人员取得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心理健康,没有心理疾病。第十八条【管理人员人数比例】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托管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第十九条【定期巡查】托管机构负责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与巡查。第二十条【安全保障义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受托管学生放学后到托管机构及从托管机构返校的安全;- 6 -(二)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等相关制度,规范传染病管理;(三)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
10、托管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第二十一条【卫生管理义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四 )建 立 食 品 留 样 制 度 ,并 配 备 食 品 留 样 的 专 用 容 器 和 设 施 。自制食品供餐的托管机构,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控制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关键环节,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从供餐单位订餐的托管机构,应当与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
11、的食品经营企业签订供餐协议和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托管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第二十三条【收费】- 7 -(一)校外托管机构收取托管费用应当符合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二)校内托管机构不得向受托管学生或其监护人收取午托服务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校内托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学校要建立专项账目管理。校内托管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在课后看管、护理
12、受托学生的工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解决。第二十四条【学生登记备案制】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以备查验。第二十五条【车辆接送】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学生时所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托管机构应当与受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托管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鼓励校外托管机构为受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第二十八条【终止服务程序】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受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时向登记部门报告,
13、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教育部门联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托- 8 -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第三十条【检查制度】教育、工商、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对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网上通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托管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告。第三十二条【校内教师不得设立午托】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第三十三条【投诉】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
14、行为的,受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相关利害人等可以向县(区)工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第三十四条【投诉处理程序】县(区)工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总】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处罚规定,从其规定。- 9 -第三十六条【违反健康条件】托管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第三十七条【违反人数条件】托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登记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登记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车辆接送要求】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罚款。第四十条【教师违反规定开办午托】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卫生、消防许可被撤销】校外托管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餐饮行政许可或不符合消防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第四十二条【设立、登记时弄虚作假】申请校外托管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登记】校外托管机构未经食品药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