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有限公司。 第 2 條: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左: 1.。 2.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3 條: 本公司設於 ,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4 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第 5 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臺幣 元。 第 6 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如左: 股東姓名 住址 出資額 第 7 條: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 8
2、條: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第三章 董事 第 9 條: 本公司置董事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二擇一 ) 第 9 條: 本公司置董事 人、並置董事長人對外代表公司。 (二擇一 ) 第 10 條: 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四章 經理人 第 11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 ,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第 12 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 1 月 1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辦理總決算一次。 第 13 條: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
3、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 14 條: 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 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 15 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或 元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16 條 : 第 17 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 ,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2 第六章 附則 第 18 條 : 第 19 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股東姓名 (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