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关于 印 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学会【 2015】 2 号 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 、四中 全会 精神, 落实民政部取消分支机构登记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范和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高学会【 2015】 1 号)要求,对 2011 年制定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了修订, 并经 2014 年 10 月 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第三次会议讨论修改,报会长办公会通过,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自 2015年 1 月 5 日起执行。 2011 年发
2、布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15 年 1 月 5 日 -2- 抄报:教育部各位部领导、相关司局、社团办,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抄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行业高等教育学会,大学高等教育学会 -3-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章程 及
3、学会有关文件 , 对 所 属分支机构 进行 管理 。 为促进各分支机构科学发展 、 实现 规范 办会 ,特 制 订 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 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 设立的 , 专门从事学会某领域或某学科专业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 不是实体机构, 不 能 再 设立 下属 分支 机构。 第 二 章 职能、权 利 与义务 第 三 条 分支机构 的主要职能 1. 发挥专业性学术团体 作用 ,组织 本领域 或专业 需要的专题 研究 ; 2. 为本领域 或专业 改革发展 实践 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 3. 组织 本领域或 专 业 标准
4、研究与 应用 , 进行监测评价,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参与本领域或专业的治理 ; 4. 推介先进单位或个人 、 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开展 专项培训 等 。 -4- 第 四 条 分支机构 的基本 权利 1. 开 展 学 会 批准 范 围内的 相关活动; 2. 参加 学 会 组织 或委托 的有关活动 ; 3. 优先获得 学会 提供的 相关 服务; 4. 对 学会 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 五 条 分支机构 的 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 执行 学会 章程 及 相关 管理 规定 ; 2. 接受 学会 管理, 维护 学 会 及会员 合法权益 ; 3. 执行 学会 决议 并 完成交办 的
5、 任务 ,按要求 缴纳会费 ; 4. 积极 稳妥 发展会员, 加强 内部 组织 、制度 和 能力 建设 。 第三章 基本 制度 第六 条 分支机构 执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 据此制定 内部 管理 制度 , 相关 文件名称 可 称为 规章 、简章、规程或管理办法 。 第七条 分支机构 要 规范 使用名称 ,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会( 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严禁 使用“中国(中华或 全国) *研究 会 ( 专业委 员会) 等不规范名称 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 八 条 分支机构 理事会 由会员 大会 ( 或会员 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理事会推选 常务理事
6、 、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在 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和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5- 会员大会 (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和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4 年 ,最长不超过 5年 。 担任 正副 理事长和秘书长职务的 人员 , 连任 不得 超过两届 , 任期内 年龄 不 超过 70 周岁 。 各分支机构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 任 学 会其他 分支机构 的 理事长 、秘书长 。 第 九 条 分支机构 证书、印章须由 学会 统一制作,分支机构不能自制印 章。分支机构须制订 证书、 印 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 学会 备案。 学会授权 分支机 构 签署 或学会 代 其 签署 的 合作文
7、件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 十 条 分支机构 在学 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 。 会费标准 按学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 分支机构 代收 的会费 使用 财政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分支机构每年代收的会费全额上缴, 不得截留 。执行 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1.学会 下拨 的 会费 ; 2.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3.其他 合法 收入。 分支机构不 得开 设银行账户。原已批准设立银行账号的, 应当在民政部颁发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 销 。 第十二条 学会 对 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 4年更换一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
8、构证书 。分支机构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有效期满 30 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 格的,经 学会 常务理事会同-6- 意,予以 撤 销。 第 四 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分支机构 在 批准 的业务范围 内开展 活动, 在 每年 12 月 31日前 须向 学会 提交 本 年度 工作总结、 年度发展报告 、 财务报告、 下年度 工作计划 , 上 缴本 年度 会费。分支机构秘书处须 有 专人 负责与 学会 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和信息报送 。召开 学术年会等 重要 活动须事先 报备 学会 ,活动结束 后 30 日 内应将会议纪要报送 学会 。所有上报材
9、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及设立的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报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 需 加强内部 财务 管理。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民政部 、 财政部 、 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民发 2014 259 号) 及 民政部 、 财政部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 民发 2014227 号 )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 在每年 9 月份上报下年度外事计划 ,由 学会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分支机构不能 擅自加入境外组织 ,确需加入的由 学会 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发展境外单位会
10、员 ,也 须经 学会 报请相关 政府 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 应按期换届, 换届时 应提前 30 日将-7- 其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换届方案报学会, 经 学会秘书处协商核准后 再 召开换届大会。新 一届 理事会 产生后, 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 30 日 内报学会备案,并抄送分支机构正副理事长单位。未经核准和备案的,不颁发新的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分支机构换届后需将 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秘书处归档。 分支机构 换届后, 学会及时与分支机构秘书处所在单位签署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与分支机构秘书处所在单位有关事宜协议。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学会 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撤销 等处分。 1. 用不规范 名称开展活动; 2. 违规设立 下一级 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3. 违规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 4. 超出 学 会 批准 的业务范围 开展活动; 5. 未经授权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 6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8. 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9. 不接受年检; 10. 在一个自然年度 内不开展活动; 11. 其他违反章程 或 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 五 章 设立 要求 -8- 第十八 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1本 领域或 专业的单位会员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 明确 的
12、业务范围 ,且 与 学会 已有 分支机构 的业务没 有明显交叉 ; 4有明确的挂靠高校;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6. 有 30个以上的 发起单位或 50 个以上 发起 个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 7. 进行相关 准备 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九 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分支机构设立 申请报告 ;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设立 申请表; 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4.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二十 条 新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挂靠单位应是高等学校。分支机构挂靠高校
13、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 专门 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 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 学会 秘书处进行审查,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 学会 常务理事会审批。 学会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 6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答复。 批准筹备成立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二 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后 30 日 内 向学会报送登记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准予成立,发放 中国高等教育-9- 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三 条 分支机构 申请变更名
14、称、负责人或住所等,须提交规范文件,由 学会常务理事会 审批。 学会在常务理事会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答复。 第二十四 条 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 资料 : 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申请报告; 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 条 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 资料 : 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 申请报告; 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 条 申请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 资料
15、: 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分支机构变更住所 申请报告; 2.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变更申请表; 3.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 第二十七 条 申请补办印章,应提交以下 资料 : 1.补办印章的请示,内容包括:遗失原因或损坏情况,印章样式;2.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遗失声明,并在中国社会报公示。 -10- 第二十八 条 申请补发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证书 ,应提交以下 资料 : 1.补发证书的请示,内容包括:遗失原因、登记证号、证书有效期; 2.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遗失声明,并在中国社会报公示。 第二十九 条 申请注销,应填报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学会交回 证书和印章,将组织机构代码和银行账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 交 学会 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条 本办法业经 常务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 2015年 1月 5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