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丽琼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直公交决字2018第 530401260018934X 号案件名称 温丽琼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政处罚案个人 姓名 温丽琼名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8 年 07 月 17 日 09 时 52 分许,温丽琼在聂耳路与紫艺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温丽琼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
2、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0 元的处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150 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200 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 850 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丽琼持本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0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