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艳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直公交决字2018第 5304012600188800 号案件名称 王军艳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政处罚案个人 姓名 王军艳名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7 年 07 月 21 日 13 时 38 分许,王军艳在珊瑚路与红塔大道交叉口处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王军艳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150元的处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200 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 350 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王军艳持本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09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