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博士研究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乙方)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委培生)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 为委培生,委培生经考试合格,乙方同意录取。乙方按 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培养,学制三年。二、甲方向乙方缴付培养费每学年壹万元整,三年合计叁万元整。甲方须在每学年报到注册之前缴付培养费,逾期未缴付培养费,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委培生的培养,直至取消学籍。三、委培生在乙方学习期间,住宿费、网络使用费、通讯费等费用自理。四、甲方如中途因故撤销委托培养,应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撤销协议。已付培养费不再退还,委培生的善后工作由甲方负责。五、委培生的人事、工资、户口、医疗等关系仍保留在甲方。非本市委培生的党团关系可临时转至乙方。委培生毕业后回甲方工作。六、委培生在学习期间,必须自觉遵守乙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乙方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七、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协议书经甲方和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2018 年 月 日 2018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在正式录取后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