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東吳大學 95 學年度第 9 次(96 年 4 月)行政會議紀錄(96 年 4 月 19 日核定)時間:96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30 至 3:35 地點:城中校區第五大樓二樓 5211 會議廳出席:馬君梅副校長 趙維良教務長 王超弘學生事務長 曾惠中總務長 簡茂丁研務長(請假)陳立剛處長 黃兆強院長 林錦川院長 黃顯宗院長(請假) 潘維大院長 邱永和院長李貴英主任祕書 林政鴻主任 洪碧珠主任 丁原基館長 何希慧主任 林遵遠主任江清水主任 黃奕仁主任 吳添福主任 林炳文主任 陳
2、啟峰主任 列席:各學系主任(含語言中心、學程、進修學士班及法律專業碩士班)主席:劉兆玄校長 記錄:俞玉鳳祕書壹、宣布開會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參、報告事項(各單位書面報告存卷不附)校長裁示:1、臨溪路拓寬工程之前置作業(土地徵收、電纜地下化等),應審慎掌控規劃以利開學時人車之通行,請總務處與台北市政府密切聯繫。2、各學系應聘請優秀之兼任教師以增強本校師資陣容。肆、提案討論( 各議案討論附件存卷)第一案案由:修 正 本 校 研 究 計 畫 暨 建 教 合 作 輔 導 辦 法 。提 案 :簡 研 務 長 茂 丁說 明 :一 、 依 96 年 1 月 15 日 之 業 務 會 報 決 議 及 96 年
3、 1 月 22 日 與 各 學 院 院長 召 集 之 研 究 計 畫 暨 建 教 合 作 輔 導 辦 法 座 談 會 議 結 論 辦 理 。二 、 檢 附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乙 份 。決 議 :照 案 通 過 。第 二 案 案 由 :修 正 本 校 提 升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減 授 授 課 時 數 辦 法 。提 案 :簡 研 務 長 茂 丁說 明 :一 、 依 95 學 年 度 學 術 研 究 委 員 會 第 3、 4 次 會 議 ( 96.01.1 及03.21) 結 論 辦 理 , 以 順 利 執 行 本 校 提 升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減 授 授 課 時 數辦
4、 法 中 助 理 教 授 之 減 授 措 施 並 增 列 相 關 評 估 辦 法 。二 、 檢 附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原 另 擬 評 估 草 案 (合 併 原 議程 第 3 案 )各 乙 份 。決 議 :修 正 通 過 ;就 第 2 條 中 有 關 助 理 教 授 通 過 升 等 案 後 ,不 再 適 用 減授 辦 法 ,學 校 應 接 受 其 因 先 減 授 後 升 等 所 衍 生 之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之情 況 ,不 予 扣 繳 其 鐘 點 費 。第 三 案 案 由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提 案 :趙 教 務
5、 長 維 良說 明 :一 、 本 校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 - 2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二 、 每 學 期 起 訖 日 期 , 係 以 上 課 開 始 日 起 算 至 學 期 考 試 結 束 日 截 止 , 以滿 十 八 週 為 原 則 。三 、 學 生 註 冊 、 選 課 、 考 試 、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會 等 相 關 日 期 , 係 由 教 務 處擬 訂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輔 導 日 期 則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輔 組 擬 訂 。 上述 相 關 日 期 , 將
6、來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須 調 整 時 , 擬 請 授 權 教 務 處 自 行 公告 處 理 。四 、 校 務 、 教 務 、 總 務 及 學 生 事 務 等 重 大 會 議 舉 行 日 期 , 已 請 處 室祕 書 及 提 供 意 見 , 並 於 第 一 、 二 學 期 各 召 開 一 次 。五 、 暑 假 連 續 休 假 十 日 之 假 期 , 擬 依 例 安 排 於 八 月 十 五 日 至 廿 四 日 。六 、 農 曆 春 節 假 期 擬 訂 於 二 月 四 日 至 十 日 放 假 7 天 。 七 、 校 慶 典 禮 暨 運 動 大 會 擬 訂 於 九 十 七 年 三 月 八 日 (
7、週 六 )舉 行 。八 、 畢 業 典 禮 擬 訂 於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七 日 (週 六 )舉 行 , 俾 利 學 生 家 長參 加 。九 、 草 案 中 斜 體 部 分 為 新 增 於 行 事 曆 之 內 容 , 檢 附 本 校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一 、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以 供 參 考 。決 議 :校 慶 典 禮 暨 運 動 大 會 改 為 97 年 3 月 15 日 舉 行 ,本 草 案 修 正 通 過 。伍、本校與 Thunderbird 管理學院合作專案報告 (企管系阮金祥教授 )陸、散會- 3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
8、2007 9:47 上午東吳大學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 行政會議修正(第 2、6 條)通過修正之條文 原辦法之條文第一條本校為促進學術研究,並配合國家文化、經濟及科技發展,推展建教合作業務,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保障教師權益,並協助進行研究,本校專任教師或學術單位接受校外單位補助或委託進行之學術、教學改進及建教合作研究計畫,或人員訓練、服務性研究實驗調查及機關與企業服務性等專案計畫均依本辦法辦理,並不得私自逕行接受補助或委託執行計畫。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或學術單位接受校外單位補助或委託進行之學術、教學改進及建教合作研究計畫,或人員訓練
9、、服務性研究實驗調查及機關與企業服務性等專案計畫均依本辦法辦理。第三條本校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業務由研務處負責協調各單位規劃推廣。第四條計畫主持人應先提報詳盡計畫書,並依補助或委託單位允許之科目編列包括人事費、儀器設備費、圖書費、差旅費、儀器設備維護費、消耗材料費、其他雜支暨管理費等預算,如有必要,並應檢附補助或委託單位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備查。第五條 合約及計畫書一、合約由校長親自或授權院長或系主任會同計畫主持人與補助或委託單位進行簽訂。合約副本並分送相關院系、研務處及會計室。爾後合約須修訂或追補者,亦同。二、每一計畫應分別簽訂合約,但受同一單位補助或委託數個性質相
10、同之計畫時,得合併簽訂合約。第六條 管理費:一、受政府或公益機構補助或委託之- 4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計畫補助或委託之經費應列百分之八以上之管理費,但補助或委託單位訂有計畫管理費支付標準者,得依其標準。二、受公、民營事業補助或委託之計畫,補助或委託之經費原則上應列百分之十五以上之管理費,情形特殊者得專案簽准後辦理。二、受公、民營事業補助或委託之計畫,補助或委託之經費原則上應列百分之十五以上之管理費。三、管理費之百分之十五作為各執行單位之辦公費,管理費之百分之十作為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所需之辦公費。三、管理費之百分之廿五作為各
11、執行單位之辦公費。四、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轉任他校時,管理費之四成應歸本校,其餘六成依計畫主持人執行月數比例分配。第七條 人員:一、計畫之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教師或專任研究人員。二、計畫之主持人得聘請校內外人士擔任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或助理人員,以利計畫之進行。主持人並得依委託或補助單位核定之標準與經費,將專任研究人員請聘為本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將專任助理人員請聘為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其勞健保事宜。三、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研究人員或專任助理人員。兼任研究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作人員之聘請,依委託或補助單位核定之標準與經費由主持人
12、決定,其到離職日期由主持人通知人事室、會計室及圖書館俾據以辦理相關事宜。第八條 經費:- 5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一、計畫案經委託或補助單位核定計畫後,在經費撥付學校之前,必要時得由主持人簽請預支經費;經費撥付學校後由會計室統籌管理,並依本校正常程序申領。其中經常費部份,計畫主持人於執行計畫初始,得預領二萬元為零星支用,事後檢據核銷撥補,至計畫結束時繳回,詳細作業依東吳大學研究計畫經費作業要點辦理。會計室將負責保管各計畫之憑證至研務處報送補助或委託單位結案為止;如經補助或委託單位授權憑證就地審查者,於完成校內結案後,憑證由研
13、務處轉會計室存查。計畫之憑證若經補助或委託單位退回剔除,其經費由計畫主持人繳回學校,以利辦理結案。二、應依合約或計畫核定項目金額支用,如有變更,應簽請研務處函轉合作單位徵得同意。三、人事費之發給方式及所得之扣繳,於填具相關表格後悉依合約按月撥付。研究人員及助理人員參加勞健保,其自付額由薪資中扣除,雇主負擔部分以計畫經費支付,惟計畫未編列該項經費或因助理職級變更致勞、健保費不足時,由計畫主持人籌措。第九條 計畫作業:一、計畫如需購買物品或器材,應依政府或本校採購作業規定,委請總務處購置,費用由編列核准之預算中撥付。 二、計畫進行時,如需借(租)校內外場地及器材,得請研務處協助辦理,所需費用由編列
14、核准之經費支付。三、計畫應於合約期限內依照規定辦- 6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理結案手續。四、計畫進度遲延或不能依約完成時,主持人應檢具事證說明理由,簽請研務處層轉依規定辦理。五、計畫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時,主持人須提書面說明,並簽請研務處函請合作單位解約。六、計畫結束時,得依合約規定由學校發給相關證明。第十條 計畫資產:一、學術研究計畫主持人於結案時,應備妥完整之研究報告一份,經研務處轉圖書館收存;合作之他方訂有研究報告之格式者,依其格式。報告對外發表時,需註明東吳大學。二、因準備或進行計畫而生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包括但不
15、限於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含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營業秘密及技術秘密,其歸屬應依合約或法律之規定。如依約或依法其權利屬於受託人者,則全部歸本校所有並行使之。有關本校與主持人暨相關人員間之利益分配辦法,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暨分配處理要點辦理。三、計畫所購置之圖書、設備等,如合約無特別規定,於結案後,應歸學校所有,並註明經費來源,以利查考。第十一條 參與計畫人員之義務:一、參與計畫之人員應依合約負保密義務及保管計畫有關之文件、檔案或紀錄。二、補助單位、委託單位或本校如因申請、移轉或實施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需特定人員出具文件或為一定行為時,該人員應在受通知後立即配合辦理。三
16、、參與計畫之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參與或協助計畫之進行,不得有損及本校信譽或權利之行為。第十二條 - 7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亦同。東吳大學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 行政會議修正(第 2 條)通過修正之條文 原辦法之條文 說明第一條本校為鼓勵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提升學術成果,特訂定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減授授課時數分為助理教授與一般教師二類:一、助理教授(一)新聘或本辦法實
17、施前已任職本校之專任助理教授均應依本辦法實施減授。第二條減授授課時數分為助理教授與一般教師二類:一、助理教授(一)申請資格:新聘或本辦法實施前已任職本校之專任助理教授均依本辦法實施減授。因助理教授無需專案申請,故刪除申請資格(二)實施方式:1.初任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三年內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二小時。本辦法實施前已任職本校之專任助理教授自 95 學年度起三年內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二小時。2.減授之學年度必須向國家科學委員會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3.減授之教師自第三年起應接受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之評估。通過評估之教師可繼續減授,至多五年。3.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自第三年起就減授案之教師進行評估,評
18、估辦法另訂之。通過評估之教師可繼續減授,至多至第五年。另新增評估辦法於後。4.教師於減授期間,如因故未向國科會提出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須繳回該學年減授之鐘點費。新增5.教師於減授期間,如通過升等案,自升等生效日之次一學期起,不再適用本辦法。新增(三)評估方式:1.實施減授之教師得於減授之第五學期末檢附研究成果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進行評估,通過評估新增助理教授減授授課時數措施之評估辦法。- 8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之教師得繼續辦理第四年及第五年之減授申請作業。2. 評估指標為已實施減授授課時數之二年半內至少應具有下列一項之研究
19、成果:(1)擔任國科會一個專題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不計入) 。(2)出版合乎本校學術研究獎助辦法標準之期刊論文一篇或專書一本。(3)其他有助於呈現研究潛力之相關資料。二、一般教師:(一)申請資格:本校專任教師,近五年內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1.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含整合型計畫)四件,並擔任計畫主持人。2.至少發表於AHCI、SSCI、SCI、EI、THCI、TSSCI 等期刊論文四篇;著作如為數人共同完成者,僅列計一次,並由合著之本校專任教師自行協商。(二)實施方式:1.每學年度得以符合申請資格之標準分別提出申請減授授課時數。次學年度依同一標準申請減授者最近一年需
20、有同類之研究成果。2.每符合申請資格之一項標準者次學年度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一小時。3.表現特優之教師得申請連續三年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二小時,由學術研究委員會審查。3.表現特優之教師得申請每學期減授基本授課時數三小時,由學術研究委員會審查。第三條教師減授期間得支領超授鐘點數(含校外- 9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兼課)至其基本授課時數。教師兼行政職務之基本授課時數依教師授課鐘點及鐘點費計算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四條專任教師依本辦法減授授課時數後,於減授期間至少應講授一門科目。第五條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減授授課時數。申請
21、案之審查及評估事宜,由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負責,並簽請校長核定。研務處研究事務組為業務承辦單位。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10 95 學年度第 9 次(96.04.11)行政會議紀錄 4/16/2007 9:47 上午95學年度第11次(96.04.11) 行政會議專題報告商學院國際商管學程International Business ProgramSchool of Business企管系阮金祥教授緣起 學校加強國際化 雷鳥全球管理學院(Thunderbird School of Global Management)與雷鳥學院之合作項目 雙聯學制(Dual Degrees) 4+1 EMBA及碩專班學生參與短期課程 做為該校在亞洲之一個合作夥伴,合作開發EMBA 模組化課程 雙聯學制(Dual Degrees) 凡東吳商學院碩士班一年級學生,在英文程度符合該校之標準的情況下, 皆可申請赴該校修習30學分; 爾後回到東吳寫完碩士論文,即可同時獲得東吳大學MBA及雷鳥學院MGM(MBA-Global Management)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