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東吳大學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1 次業務會報紀錄經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3 次業務會報確認通過時 間: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10 分地 點:外雙溪校區 G101 會議室主 席:黃校長鎮台出 席:趙維良教務長、林錦川學生事務長、王超弘總務長、邱永和研務長、賈凱傑處長、莫藜藜院長、賴錦雀院長、傅明仁院長、楊奕華院長、邱永和院長、賈凱傑主任秘書、林政鴻主任、洪碧珠主任、丁原基館長、何希慧主任、林遵遠主任、鄭為民主任、黃奕仁主任、吳添福主任、林炳文主任、陳啟峰主任。請 假:馬君梅副校長記 錄:莊琬琳專員一、主席報告二、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
2、過。三、上次會議結論執行狀況:無四、專案報告:電子化校園進度報告案(報告人:電算中心鄭主任)1、電子公文系統核心原始碼交付事宜(附件一)。2、第三階段第一期(學務系統等)驗收及付款比例事宜(附件二)。3、第三階段第二、三期(教務、會計系統等)進度說明(附件三)。五、各單位業務報告(報告順序如下):教務長:1.有關畢業典禮唱國歌及向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是否脫帽事宜。 決議:維持唱國歌及向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但不脫帽。2.跨領域學程設置辦法第五條擬修訂跨院學程由相關學院院長一人擔任召集人,並將提下次教務會議修正。3.有關傅院長詢問畢業典禮貴賓致詞名單,俾利印製程序單一事,教務處將於 5月 27 日與
3、副校長開會確定,並告知各學院。 校長指示:校友總會唐理事長確定參加 5 場,有關王董事長參加場次,近日校長將親自拜會王董事長並請示參加之場次。總務長:1.近二個月內發生校內單位未按本校採購程序採購物品,是否同意該單位核銷事宜。2 校長指示:1.日後各單位之採購務必遵守本校採購辦法辦理,各單位主管應 負監督之責。2.目前已發生未按本校採購程序採購的案子,請總務處註明本案違反本校採購辦法,因已付款,故勉為同意。如果在核報過程中發生問題,應由該單位自行負責等文字。研務長:1.有關 100 年校務評鑑,上星期於教育部開會結論,現行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訪視、大學校院校園環境管理現況調查與績效評鑑,及
4、大專院校體育專案評鑑,這三項將於評鑑的同一天做實地訪評。2.大學院校國際學生學習環境調查,因今年本校招收外籍生及交換學生人數合計超過 50 人,教育部委託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將於 6 月 25 日至本校進行實地訪評。發展處處長:1.發展處於本學期推動年輕校友赴大陸台商企業實習計畫,其中華新麗華非常認同該計畫,提供每年 1520 位名額,工作地點為南京市,以培訓幹部的方式進行,月薪 28000 元,每月另有 1500 人民幣津貼,1 年 4 次來回機票,目前報名的同學並不多,請各位院長協助鼓勵應屆畢業生或年輕校友參加。人事室主任:1.有關私校教職員保險是否由公保轉勞保一事,目前行政院決定私校教
5、職員保險留在公保,未來退休領取的年金將與勞保一致或接近的,但學校亦需負擔較高的保費,本案有新的進度,人事室將隨時向各位師長報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1.本中心有關辦公費支用核銷的案例,請各單位主管參考。本中心本學期舉辦品德教育演講活動,其中有一個環節是希望激發學生愛心、關懷生命、關懷弱勢而做的募款活動,一元,十元都可以,沒有壓力的,通識教育中心支持該活動,故支用辦公費捐了 1000 元。但該項金額核銷時,卻不能核銷,會計室主任提出的理由是不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中一條本校不得經營與其創設無關之業務。本中心認為舉辦品德教育活動與學校教育宗旨是相符的,若本案不能核銷,日後
6、辦公費支用於婚喪喜慶紅白帖、聚餐、卡拉 OK 是否與創設本校之業務有關,支用標準為何?能否核銷呢?另,通識教育中心不做恐有爭議之事,讓學校為難,該核銷案已撤回。 會計室主任:辦公費是執行公務所需的經費,支用範圍較預算項目為廣,所有的預算項目都可以支應,通識中心的案子有爭議,是因該案的單據為捐贈收據,是不被國稅局所認定的,只有執行教育勞務有關之支出,國稅局才會認可,此外,學校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支出須達到收入的 75,且支出憑證合於規定才可免稅。會計室無法預期每年有多少額度是被排除的,所以會就每一個項目是否符合教育勞務的部份來審核。以通識中心的案例,會計室接受該項支出是為因應活動,讓該學生激發品
7、德所做的行為,所以可認列為必要性支出,但對國稅局而言,該捐贈單據是會被剃除的,但因為金額很小,並不會造成本校免稅權利受損的情形。至於辦公費可否支應聚餐及卡拉 OK 一事,就會計室看到的憑證,都是單位主管核可執行公務的支出,會計室亦只做憑證審核,若無法判斷,會請單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3 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經與國稅局洽詢,本項捐贈未有違法情事,再與相關會計師及他校會計室徵詢意見,均認為 1000 元不可能影響本校支出之 75百分比。六、提案討論第一案案由:請修訂東吳大學組職規程 。提案人:人事室林主任政鴻說明:一、依財團法人東吳大學捐助章程規定,本校校名為東吳大學 ,已取消私立二字,故必須修正本校
8、組織規程第二條,將私立東吳大學修正為東吳大學 。二、本次組織規程之修訂,除上述校名之修正以及部份文字調整外,有關校長遴選辦法、講座設置辦法、副校長人選等相關規範,業經教育部放寬限制,不須再報送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是以擬同時修訂相關條文。三、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敬請討論決議:通過,提送校務會議討論。第二案案由:建請修訂東吳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案人:賈主任秘書凱傑說明:一、教育部委託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於民國 100 年進行全國 81 所大學校院校務評鑑。依據該中心 99 年 4 月公佈之大學校院校務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學者專家建議,有關評鑑項目二校務治理與經營方面,主張學校宜設置有關規劃與研
9、擬校務發展之專責機制且能邀請校外專家與業界代表擔任諮詢。二、本校於民國 85 年即設置 東吳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各期程校務發展計畫送校務會議審議前,均先提送校務發展委員會審閱,由此校務發展委員會可謂本校規劃與研擬校務發展之專責機制。唯該委員會成員結構均為校內代表,並無所謂校外專家與業界代表。三、為呼應評鑑項目二之參考效標2-2 校務發展規劃與擬定之機制與運作情形之期待,使本校順利通過該項目評鑑,本校評鑑工作小組召集人第二次會議(會議記錄如附件一)討論決議,建請修訂該委員會設置辦法,包括第三條增列校外人士 12 人及第四條修訂委員會任務與職掌文字。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二。決議:請研務處
10、及人事室參考及比較他校校務發展委員會之功能及運作方式後再議。4第三案案由:請修訂東吳大學教師休假辦法。 提案人:人事室林主任政鴻說明:一、茲因 98 年 12 月 2 日召開之校務發展委員會曾決議請教務處及人事室就法律系林三欽教授所提之東吳大學教師休假辦法修正案 ,先行研擬意見後,再送相關會議討論(如附件一) 。經與趙教務長討論後,已研擬教師休假辦法之修訂建議(如附件二) 。本案主要修正重點有二:(一)教育部辦理 98 年經費訪視時,訪視委員建議本校應將教師休假與從事研究相結合,爰參考多數大學之作法,建議教師申請休假時,應另檢附休假期間之研究或進修計畫。(二)為鼓勵教師利用休假從事研究或進修,
11、建議調整休假教師名額之計算方式,並按學院及體育室分別核准名額。依調整後之計算方式,每年全校休假名額將由 15 名增加為 18 名,各學院及體育室休假名額分別為:人社院:5 名(原為 4 名)外語學院:2 名(原為 2 名)理學院:3 名(原為 3 名)法學院:2 名(原為 1 名)商學院:5 名(原為 4 名)體育室:1 名(原兩年核給 1 名)二、檢附修訂條文對照表,敬請討論。決議:1.修正第四條除應檢附休假期間之研究或進修計畫外,再增加學術交流等文字,另教評會在核定休假教師名額時,應審酌學系之課程授課情況及教師之教學負擔。2.文字修正後提業務會報討論。第四案案由:討論制訂東吳大學產學合作實
12、施辦法及東吳大學產學合作作業要點草案。 提案人:邱研究事務長永和說明:一、教育部於 95 年 12 月 28 日發布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原教育部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已於 96.08.07 廢止,國內已有部分大學配合修(制)訂。因應此一辦法之施行及擴大產學之定義,擬制定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產學合作作業要點取代教師研究計畫暨建教合作輔導辦法。二、本辦法草案及作業要點已於研務處學術研究委員會 98 學年度第 3 次及第 4 次會議討論,結論內容並委請法律系林三欽教授審視。5三、是項辦法依教育部規定將提送校務會議討論,至於產學合作作業要點擬於是項辦法草案通過後另提行政會議討論。四、本辦法草案、要點
13、及相關參考資料請詳閱附件。決議:通過東吳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並提送校務會議討論。第五案案由:請討論修正東吳大學教學研究中心設置及考核辦法。 提案人:邱研究事務長永和說明:為符合本校研究中心之實際運作,擬提請討論修正現行辦法內容後提送本學期校務會議;修正內容詳如附件。決議:請研務長與各學院院長討論後再議。七、臨時動議八、散會(下午 4 時)6東吳大學組織規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第二條本校校名為東吳大學。 第二條本校校名為私立東吳大學,簡稱東吳大學。 依財團法人東吳大學捐助章程第四條規定,本校校名為東吳大學 。第四條本校設董事會,其組織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
14、校設董事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原私立東吳大學董事會組織章程業經廢止,有關董事會之組成及運作,另於財團法人東吳大學捐助章程中規範。第五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校務。本校校長之產生,應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任期四;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得任,以次為限。 前項所稱之遴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得少於總二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訂,經董事會核定後公布實施。 前項所稱教師,指本職為教師之人員;所稱政人員,指本職為教師以外之職員及技術人員。第五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校務。本校校長之產生,應由董事會
15、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任期四;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得任,以次為限。 前項所稱之遴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得少於總二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訂,經送董事會審核,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前項所稱教師,指本職為教師之人員;所稱政人員,指本職為教師以外之職員及技術人員。校長遴選辦法已不須再報送教育部,爰刪除部份文字。第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遴選教授,報請董第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遴選教授,經董事副校長人選
16、已不須再報送教育部,爰刪除部份文字。第一案附件一7事會同意後聘請兼任之,其任期應與校長配合。 會同意,報請教育部備案後聘請兼任之,其任期應與校長配合。 第三十七條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本校教師分專任及兼任,其權、義務以聘約規定之。 軍訓教官及護教師之聘任,由軍訓室主任填具擬聘申請建議表,送校長聘任。 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並得聘名譽教授。其辦法另訂之。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前項所稱之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專業技術人員之分級,依有關規定辦。 第三十七條
17、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本校教師分專任及兼任,其權、義務以聘約規定之。 軍訓教官及護教師之聘任,由軍訓室主任填具擬聘申請建議表,送校長聘任。 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並得聘名譽教授。其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本校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前項所稱之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專業技術人員之分級,依有關規定辦。 有關講座聘任之相關辦法已不須再報送教育部備查,爰刪除部份文字。8東吳大學教師休假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第一條本辦法依本校教師
18、評審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本辦法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未修訂)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未修訂)第三條教師於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授或專任副教授滿七年者,得申請於二年內休假二學期。前項連續任教年資,包含申請時當學年之年資;客座教師之年資及留職期間之年資不採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得視為連續,但應於返校服務滿留職期間之三倍時間或滿七年後,始可提出休假申請。申請休假之教師應具有教育部頒發副教授以上之證書,且休假期滿時,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第三條教師於本校連續擔任專任教授或專任副教授滿七年者,得申請於二年內休假二
19、學期。前項連續任教年資,包含申請時當學年之年資;客座教師之年資及留職期間之年資不採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得視為連續,但應於返校服務滿留職期間之三倍時間或滿七年後,始可提出休假申請。申請休假之教師應具有教育部頒發副教授以上之證書,且休假期滿時,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未修訂)第四條教師申請休假時,應填具教師申請休假審查表,敘明休假之期間,並檢附休假期間之研究、進修或學術交流計畫,於每年之十月底前送人事室。人事室依第三條所訂申請資格查核後,將符合申請資格教師之審查表連同研究、進修或學術交流計畫送系教評會初審。教評會在核定休假教師名額時,應審酌學系之課程授課情況及教師之教學負擔。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第
20、四條教師申請休假時,應填具教師申請休假審查表,敘明休假之期間,於每年之十月底前送人事室。人事室查核教師之申請休假審查表後,將符合申請資格教師之資料送系教評會初審。系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十一月底前提交院教評會複審。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十二月底前提交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教育部辦理 98 年經費訪視時,訪視委員建議本校應將教師休假與從事研究相結合,爰參考多數大學之作法,建議教師申請休假時,應另檢附休假期間之研究或進修計畫。9十一月底前提交院教評會複審。院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應於十二月底前提交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
21、請校長核定。核定。第五條每年核准休假教師之名額,依學院及體育室分別計算,以各學院、體育室編制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不足一名之餘數以一名計。其所任科目,應由其他教師或另聘兼任教師代理,所屬學系不得因此增加專任教師員額。第五條每年核准休假教師之名額,以全校編制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之百分之五為原則,其所任科目,應由其他教師或另聘兼任教師代理,所屬學系不得因此增加專任教師員額。一、配合第 4 條之修正,鼓勵教師利用休假從事研究或進修,建議調整休假教師名額之計算方式,並按學院及體育室分別核准名額。二、依調整後之計算方式,每年全校休假名額將由 15名增加為 18 名;各學院及體育室休假名額
22、分別為:人社院:5 名外語學院:2 名理學院:3 名法學院:2 名商學院:5 名體育室:1 名第六條經核准休假之教師,應按期休假,不得保留或變更休假日期。如因故無法休假,應於三月底前,陳所屬學系主任、院長及校長聲明放棄休假。 經放棄休假所餘之休假名額,得由校長參酌教評會之建議,決定遞補休假人選。教師已放棄休假者,視為未申請休假,得自下學年度起再提出申請。第六條經核准休假之教師,應按期休假,不得保留或變更休假日期。如因故無法休假,應於三月底前,陳所屬學系主任、院長及校長聲明放棄休假。 經放棄休假所餘之休假名額,得由校長參酌教評會之建議,決定遞補休假人選。教師已放棄休假者,視為未申請休假,得自下學
23、年度起再提出申請。(未修訂)第七條 第七條 (未修訂)10教師休假期間之薪資及年終獎金,仍比照一般專任教師,由學校繼續發給。 教師休假期間之薪資及年終獎金,仍比照一般專任教師,由學校繼續發給。 第八條教師休假期滿,經續聘者,應即返校服務,並於三個月內繳交研究、進修或學術交流成果報告,分送學系、學院、及人事室備查。未依原計畫從事研究、進修或學術交流,或未按期繳交成果報告者,將列為教師下次申請休假之參考。第八條教師休假期滿,經續聘者,應即返校服務。 配合第 4 條之修正,建議教師於休假結束後,應於三個內繳交研究或進修成果報告。第九條經核准休假之教師,返校服務後,七年內不得再申請休假。 第九條經核准休假之教師,返校服務後,七年內不得再申請休假。 (未修訂)第十條教師兼任各級主管者於任職期間奉准休假時,應辭去主管兼職。 第十條教師兼任各級主管者於任職期間奉准休假時,應辭去主管兼職。 (未修訂)第十一條教師休假期間可繼續出席各項應出席之會議,並可應學系之需要返校授課,但不得再另支鐘點費。 第十一條教師休假期間可繼續出席各項應出席之會議,並可應學系之需要返校授課,但不得再另支鐘點費。 (未修訂)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未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