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民事主体,本章学习目标,掌握民事主体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了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了解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了解我国法人的类型,一、自然人及其民事能力二、监护和住所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例讨论一,据中国教育报报道,2003 年5 月16 日下午,山东青岛市某小学举办“校长杯”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六年级学生王某带球上篮时,被跳起拦球的温某撞倒,右胫骨近端骨骺损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于九级伤残。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970. 37 元。王某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60600 元。,案例讨
2、论二,16岁的少年甲向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车时不慎将钱丢失。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则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儿子,而且钱已经丢失,因而拒绝还钱。你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父母是否应该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案例讨论三,1994年2月1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抽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均没有中,于是让夏某摸一下,但是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地给他2元,夏某表示回家后还给他,林某说不用,结果,夏某摸到一张价值1万元的奖券,此时,林某声称夏某只是一个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并且这张
3、奖券是他出钱给夏某摸得,所以最终应当归属与林某。他愿意支付夏某1000元劳务费。夏某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起诉到了法院。试问:(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夏某摸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案要点:(1)赠与行为。(2)夏某的摸奖行为有效。,1、自然人的概念 (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分最早见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2)讨论: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一、自然人及其民事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4、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 是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既是权利能力又是义务能力。 民法赋予的。 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并具有平等性。,“民事主体”(人格)立法规定的三种模式,1.法国式(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如澳门民法典:本地居民享有与澳门居民同等的民事权利;日本民法典第1条:私权有享有,始自出生。2.德国式(规定权利能力):如瑞士民法典第11条:人都有权利能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3.直接规定权利主体,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条:自然人自其出生到死亡是权利主体。,(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
5、始和终止开始的时间: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除匈牙利等极少数国家规定从受孕时开始外。) 关于“出生”的各种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分离说(断脐)、独立呼吸、存活说我国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出生一词本身即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出”,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二是“生”,即始儿离开母体后得何持生命。,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登记为准;没有户籍登记的,以医院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 立法发展趋势:以实际出生时间(证明)为准。,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概括性保护瑞士民法典“胎儿只需出生时尚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
6、条件”个别保护德国民法典: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在例外(继承、遗赠)情况下视为有权利能力特殊保护不承认有权利能力,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特殊保护结果。我国、日本民法典.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一个问题是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等。,在民法上,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死亡时间: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意义重大 随着现代医学的时步,脑死亡的学说被认为是目前最科学的确定死亡,一般应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准,如果是在器官移值等特定情况下就应以脑死亡为准。所以认定死
7、亡时间是一个医学上的问题。 司法实践: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则应由争议人负责举证,经人民法院调查确定的死亡时间。,终止:自然死亡、宣告死亡。,罗马法规定“抵抗力强者后死,弱者先死。”的推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自然人死亡后,死者生前的某些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8、如死者的名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作品完整权等。,同一事件中共同遇难死亡?,案例讨论 某儿童演员(13岁)很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 (1)对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儿童演员的民事权利? (2)若该儿童演员准备与某导演合作,拍“少年张三丰”,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3)这时,美国电影协会得知该儿童演员,为了奖励他继续深造,赠送他10万美元作为留学美国的费用。此时,是否应征得其家长同意?,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以及对自己的
9、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理解: -它包括两方面的能力:行为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取决于他的意思能力,具有不同的意思能力的自然人就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是对事物的认识能力(是非分辨)和判断能力(预见能力),(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为21岁,瑞士、日本为20岁,法国、美国及东欧一些国家为18岁)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讨论:为何要作此规定? 认定时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须参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而不是别人资助或继承,接受
10、遗赠等方式取得财产;,二是以此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包括自己的衣、食、住、行的一般需要,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的生活水平。 效力:可亲自或独立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具有 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效力:可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活动.,案例讨论,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问题:如何判断相适应?,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4条规定了三个标准即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或者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行为应认定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不满10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效力:不能亲自为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为之的行为纯获益的行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近来,民法学界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限制应适当降低至7周岁以下。,(3)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
12、人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宣告有两种立法例: 一是禁治产制度。规定精神病患者得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耗弱者、酗酒者得宣告为禁治产或准禁治产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德国、日本。 二是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如中国。,-须具备如下条件: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被申请人为成年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的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不适用宣告程序。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注意两点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下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
13、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地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对他患精神病时行为能力的中止或限制,并非终止。,著名话剧表演艺术家于是之与夫人李曼宜原本一直居住于于老名下的一套简陋的老房子里。子女为改善老人的居住环境,贷款为老人购买了新房。现由于还贷压力较大,一家人研究决定出售登记于于老名下的新房。 但是1992年以来,于老记忆力逐步衰退,反映迟钝。1996年左右连说话、写字都困难。伺候几年处于痴呆和癫痫状态,目前连亲属都不能辨认。 鉴于于老无法进行意思表示的现状,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于老家人如何实现卖房的愿望。,案 例 咨 询,因身体原因,著名
14、话剧表演艺术家于是之的老伴李曼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认定于是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同时确认自己为于是之的监护人,代为管理并处分于是之包括老房子在内的财产。,话剧大师无力处置房产 被申请无行为能力,2007年2月2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二、 监护及住所1、监护的概念 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2、监护的特征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职责由法律规定。,3、监护的种类 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可以将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
15、监护和约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是对前两种作了规定。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分为三类,首先是近亲属,其次是其他亲属和朋友,再次是有关单位和组织。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由享有指定权的单位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立的监护。,4、监护的设立(1)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同意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 (1)有指
16、定权的单位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2)指定监护人的范围是除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即上述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当未成年人没有上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设置程序,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 (仅指成年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
17、)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5)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 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范围较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指定不服的,由可以起诉。,5、监护人的主要职责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B.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心和教育被监护人。 C.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进行
18、有损或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E.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 F.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6、监护人的变更和终止 监护人的变更 1.自行协商 2.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监护)7、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重要问题-住所 1、住所的概念 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 2、住所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
19、离开住所,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住院治病的除外。) 户籍迁出后迁入另一地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无经常居住地的,居所为住所。(居住的地方。),3、住所的意义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住所是法院确定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依据;是确定自然人失踪的依据; 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如债务履行地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应在接受货币一方的住所地履行住所是继承活动的地点;住所是民事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案例分析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
20、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21、(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音讯消失之次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
22、履行债务或接受债权。 4.失踪宣告的撤销 撤销原因(1)失踪人出现-本人申请。(2)确知失踪人下落-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撤销的效力 财产代管关系结束。,(二)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1宣告死亡的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发生之日)。 但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按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C.经人民法院
23、宣告。一般公告期间为1年,例外3个月 (意外事件)。,3.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A.在死亡地,如同自然死亡;B.如宣告死亡人事实上还生存,在生存地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A.本人申请。B.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难题:前后顺序或者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意见内部一致,怎么办?,5.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效果婚姻关系 配偶没有再婚自行恢复。 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收养关系 合法程序收养有效。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可以解除。财产关系 返还原物 原物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不负还返义务。 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恶意宣告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说话要讲究效果,平铺直叙、简洁
24、这应当成为法律这种职业的关键素质。华丽的词藻和漂亮的修饰并不能使真理增色。 (英)科克,思考题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效力、功能有何区别?3.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一、法人概述二、法人的成立三、法人的民事能力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教学目的 通过本节的学习,掌握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或法人成立的条件);掌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掌握有关法人设立、变更、消灭的民事问题;了解法人的种类及其联营。,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1)法人概念和特征A.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25、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B.法人具有如下特征:(a)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b)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d)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归纳: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独立责任是法人优于非法人组织的突出特点,也是法人制度的核心。,(2)法人的分类 A.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 (a)公法人和私法人 依据: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法律依据不同,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如国家机关。,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如公司。,(b)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依法人成立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对私法人所作出的分类
26、(c)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是根据法人成立的目的为标准对社团法人所作出的分类,社团法人:以社员权为基础。如公司,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如 宋庆龄儿童基金会即为财团法人。,B.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略) (a)集体法人; (b)独任法人。 C.我国民法中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a)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b)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只有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如购买办公用品等。在实务中,权力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权力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7、行政机关法人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机构(如部、委、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但各职能机构的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不是法人,如司法部的各司、局,公安局派出所等。司法机关法人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的派出法庭和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不是法人。军事机关指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营、连、排、班不是法人。,二、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概念2、法人设立的原则,自由主义法律不予干预(一般不采用)特许主义国家特许(如我国机关)许可主义法定条件行政许可登记(如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准则主义法定条件登记(如我国企业法人)强制主义依照法令强制设立,(二)法人的成立1、法
28、人的成立是社会组织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还需经法定程序(如登记) 2、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成立的实体条件(1)依法成立,实体合法、程序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的程序要件,三、 法人的民事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特征A.法人的民事权利
29、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互间有较大的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相互间并无差异。,(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案例: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德利搬家有限责
30、任公司,甲为董事长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过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任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定购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王某、李某工作中打闹嬉戏不慎将客户赵某阳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刘某的头上,刘某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和其他费用8万元。在购买车辆及对刘某责任的承担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问题(1)甲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所受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1)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0条规定:“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公司规章虽然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1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是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可以受到法人的章程或者法人相关机关决议的限制,该项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限制。,(2)由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158
3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是德利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的组织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2.法人变更的内容 (1)法人组织体的变更:法人的合并(创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法人的分立(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2)组织形式的变更:(3)其它重大事项的变更。,案例大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1996年1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
33、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后大华公司于1998年4月分立为华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和华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大华公司被注销。至1999年11月贷款到期,新成立的两家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大华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得到偿还。建设银行经多次向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催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大华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华新公司与华丰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企业法人不论属哪种情况的变更,都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进行公告。 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
3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目的:避免了法人借分立、合并逃避债务的情况。,(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消灭,又称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都会引起企业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公告、财产处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织的职责,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如未履行的合同,若能够继承履行,则应继承履行完。 (2)收取债
35、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在一个团体中,其成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其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其各个成员的权利。 摘自罗马法原论,思考题1.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2.法人民事责任的负担。3.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实施的行为效力如何?,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形式: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社会组织;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不具备法人条件。,一、合 伙 概 述
36、(一)合伙的基本含义 1、国外立法规定 法国民法典:为两人或数人约定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经营所得的利益的契约。 英国合伙法:合伙是为了营利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合伙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有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1)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合伙企业法第2条:指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咖啡厅,该店经核准登记,并起
37、有字号。合伙协议约定由甲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同时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甲一人承担。咖啡厅经营一年后,负债 6万元,丁为债权人。此时,甲要求退伙,乙、丙表示同意。经查明,乙个人资产为3 万元。 问:(1 )甲、乙、丙三人约定合伙亏损由甲一人承担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 )丁能否要求甲清偿合伙债务?为什么?,1.该约定无效。 合伙企业法 第32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38、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3、特征(1)是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组成的。(2)以合伙协议为其存在的基础。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的分类,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分类民事合伙商事合伙 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分类个人合伙法人合伙思考: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禁止主义:瑞士、日本、中国台湾。许可主义:美国、法国、德国、前苏联。我国无明文规定
39、,但有联营中合伙。,是否公开合伙人姓名,以及参加合伙经营为标准分类显名合伙:公开姓名、参加经营隐名合伙:不公开姓名、只出资,不参加经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意见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意见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返回,(三)合伙与法人比较所具有的特点,1.合伙的设立和解散不象法人有许多的限
40、制,聚散灵活的特点使合伙在竞争的社会中表现比较强的应变和适应能力。 2.法人经营法律要求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而合伙经营法律没有这个限制:一方面权利容易集中,另一方面可节省大量的管理经营开支。 3.合伙成员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其在经营中有比较可靠的商业信誉。,二、 个人合伙,(一)个人合伙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以下简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1.是自然人的集合2.是自然人财产的集合 3.合伙人形成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协议是合伙存在的基础,(二)个人合伙的协议1、协议的内容出资的形式和数额: 盈余的分配方式 合伙债务的承担: 入
41、伙、退伙的规定: 合伙终止 2、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一定条件下承认口头形式的效力。,案例讨论,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道路运输,每个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问:(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案例评析(1)有效,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
42、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甲放弃的份额由其他合伙人共有。(3)赔偿费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其退伙后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三)合伙人的出资 1.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可以出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提供技术等。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可以是提供劳务和商业信誉。 2.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人的最低出资数额和全体合伙人的最低出资数额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在合伙合同中如实载明是很必要的。,(四)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
43、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伙法一般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财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67条规定:“各合伙人之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全体之公同共有。”日本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各合伙人的出资及其他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能任意转让,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五)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
44、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六)合伙的利润、亏损分配和债务承担 1.合伙的利润分配的原则(1)按照协议办;(2)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办;,(3)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4)平均。2.合伙的债务承担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意见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七)入伙
45、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3.订立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如实告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八)退伙1.种类: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2.退伙人的责任,声明退伙(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有经营期限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声明退伙应做到: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带来不良影响,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自然、宣告)
46、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财产 强制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企业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退伙以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案例讨论 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