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6-6-2 被阅览数: 4491 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对科研工作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综合反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水平。我校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全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外向型人才,提供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科研工作及其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2、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全校科研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主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各院系(部、中心、所)可根据本部门的情况设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咨询、指导和评估。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是全校科研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科研方针政策,编制全校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实施各项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3制订、执行有关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3、度;4组织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主持学校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鉴定、结题;做好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5负责各项横向课题的归口管理,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6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7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申报推荐,组织校内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8负责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协调校内外学术交流;9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10协调校内各教学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组织全校科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11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工作;12负
4、责全校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科研文献的收集、保管、立卷和归档工作。13安排组织校级学术报告、讲座,协助各院系等落实对学生科研活动的指导。14.及时完成好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各院系(部、中心、所)是我校科研工作的基础,要有一名领导和至少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科研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科研规划与年度计划。2组织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类科研课题,督促本部门人员承担的各项课题研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3负责协调本部门的科研工作,组织本部门的学术交流
5、活动;4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的统计并及时按要求上报学校科研处;5每年年底前,对本部门科研工作做出总结,报学校科研处。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第七条 科研选题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省(部)、市科研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规划、计划、基金项目;学校科研项目;有关单位的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第八条 凡申报国家、省(部)、地(市)级科研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书,经院系(部、中心、所)汇总报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程序审查,必要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审定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第九条 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需经院系(部、中心、所)审查同意,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双方盖章后,报科研处备案,纳入院系(部、
6、中心、所)研究计划。第十条 根据学校科研重点以及学科建设规划,由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向全校公布校内科研项目选题指南,各院系(部、中心、所)组织申报,科研处汇总并组织相关学科组专家评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下达。第十一条 为加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学校每年列出一定的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由第一作者凭书稿和申请表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专家组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经费中予以资助,资助力度一般为 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第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在接到立项通知书或正式合同后,必须及时到科研处备案,资助课题经费到我校帐户后,方可确认其课题立项,否则不予承认,也不计科研分值。
7、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下达或签章生效,应立即编制实施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经院系(部、中心、所)审核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汇总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对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项目,必须如实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四条 纳入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申报、审定的程序申请调整和撤销。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就整个研究过程作出说明,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性质和责任。如属于课题组人为因素,取消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三年内申报课
8、题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责任人赔偿已支付研究费用和利息损失。第十五条 不能按期完成的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立项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校内课题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撤销该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因故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承担部门(院、系、部、中心、所)应将情况及时报科研处。第四章 经费管理(另文)第五章 成果管理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要有所创新、有所发明、有所前进和提高。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
9、研究论文、研究(咨询)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鉴定(评审),对其学术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以及经济、社会价值作出科学评价和结论。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会议鉴定、通信鉴定、验收鉴定和检测鉴定等形式。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同通过鉴定:1校科研课题项目,预期成果为论文者,论文已公开发表(文章脚注或尾注需注明: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基金(或高教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并同时填写结项表的;2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
10、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由下达任务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鉴定要讲究实效,邀请代表要保证学术上的权威性,采取就近就地原则,人数 57人,一般由副高职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经院系(部、中心、所)初审后,送学校科研处审查、报批。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部、中心、所)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将全套资料(原始资料、鉴定证书等)送科研处,科研处审查后归档。第二十五条
11、 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统计本部门的科研成果和收集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并在年底将科研成果统计表报科研处。第六章 科研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为长期稳定地在一些领域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可以设立专门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院系(部、中心)合一。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2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3能够承担国家与地方的重大科研任务;4能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研机构(包括跨院系、跨学科的研究中心),必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
12、:拟设立的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科研任务和经费的情况,负责人和基本科研队伍组成,科研机构运作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在接到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后,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采用适当的方式对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报请学校审批。第三十条 科研处对建立的研究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不符合条件、一定期限内未承接课题或未能取得预期成果的研究机构,经学校审议后及时调整或撤消。第三十一条 研究机构实行院、所长、中心主任(室主任)负责制。院、所长、中心主任(室主任)负责研究院、所、中心(室)的全面工作,研究机构领导人选可以通过协商提名,经科研处
13、报学校批准。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专职科研人员每年应完成与职称相对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实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是专职科研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七章 专利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第三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1在本职工作的业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
14、关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三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按规定办理手续。1进行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2按规定填写“专利申请项目表”,由所在院系(部、中心、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科研处;3经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事务;4办理专利申请事务过程中,发明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或作必要的配合。第三十六条 申请专利需按规定缴纳费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申请专利所缴纳各项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经费中支付。对于没有研究经费而确有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
15、可向科研处申请借贷,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在学校科研经费中支付,专利实施后,首先在收取的转让费中作为成本扣除归还。第三十七条 本校教职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发明者及所在单位有实施专利技术的义务,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第三十八条 职务发明在专利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按科技服务收费办法管理和分配。第三十九条 专利许可实施、开发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第八章 学术交流第四十条 学术交流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必须对校内外学术交流给予关注。学术交流包括学术报告(论坛、讲座)、学术会议、各类学术座谈、协作研究、兼职指导研究和学术考察等形式。第四十一条 学术报告(讲座)是学术交流活动的
16、重要形式之一,是丰富学生第二课堂内容,培植学校科学与人文精神,推动校园文化的建设的重要手段。为保证校园有持续不断的浓厚的学术氛围,除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活动外,科研处在年初还下达面向学生的学术讲座指标,各单位必须按计划组织实施。科研处定期对已上报登记完成的学术报告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学术报告可分为如下三个层次:1一般性的学术报告。报告人主要为本校老师,对学生起到沟通交流、扩大知识面的作用。2专业性的报告。这种报告用于拓展专业知识,激发学生在专业领域的内的探索精神。3高水平的科学人文素质的报告。邀请国内一流、国际一流的专家学者与名人,在校内形成良好的氛围。这类报告与讲座必须确保有较高的水平
17、和较好的反响。第四十二条 学术研讨会是科研工作的重要形式。召开学术研讨会必须准备充分、注重实效、勤俭节约,召开学术研讨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研讨主题明确,选题合理,对教学、科研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2必须具备一定数量与质量的会议交流论文;3必须具备必要的经费保证;4研讨会应控制会议规模,参加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提交相关学术材料。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举办学术交流研讨会,事前要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备案,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召开。科研处给予必要的配合,并填写科研管理统计台帐。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会,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由本部门填写外出
18、参加学术交流会登记表一式两份。每学期末报科研处一份,以便统一登记科研管理统计台帐,另一份作为本部门科研管理的原始凭证。第四十五条 为了鼓励骨干教师积极参加有价值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凡提交学术论文被审查通过并受邀参加在国内召开的国际性学术交流会议者,学校则根据当年预算情况给予适当资助。第四十六条 科研处应对大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组织工作由团委、大学生科协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总结材料应报科研处备案。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参加校外各类学术团体活动须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同时报科研处备案。第九章 学术刊物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是展示本校教学、科研水平的窗口,是从事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的阵地。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突出学术性、理论性和我校的学科特点。第四十九条 学术刊物实行主编负责制,编委会对办刊质量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第五十条 学术刊物的行政管理由编辑部负责。编辑部必须搞好刊物的出版、发行工作。第十章 科研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