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娄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5】256 号) 、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 2018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晋商建(2018)84 号)和娄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娄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第三条 娄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标准第四条 娄烦县电子商
2、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三)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第五条 娄烦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标准。以财办建2015256 号和晋商建(2018)84 号文件中支持方向为准,本项目资金 1800 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1500 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 300万元组成)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乡(镇) 、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和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等方面。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
3、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县委、县政府及县电商办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印发相关文件,确定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企业或个人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印发的相关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并报送县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一)项目资金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按“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可采用直接验收、组织
4、专家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的方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该笔资金。(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形式,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拨付,报账单位出具原始单据、发票、县领导审批同意后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划拨资金。(四)此项目被整合入娄烦县扶贫项目库后则严格按照县扶贫库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由县经信、财政、扶贫办、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第十条 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时,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 11 条 本办法由娄烦县财政局会同娄烦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娄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8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