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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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宁乡县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组织管理第一条 宁乡县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是由宁乡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局)组建的从事法律服务的事业法人机构。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为: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共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条 法律服务所由县局根据宁乡县行政区域内乡镇的经济发展和法律服务情况设立,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迁移、合并、停办,

2、由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四条 符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的人员要求从事法律服务执业的,须本人申请、写出执业承诺,与法律服务所签定聘用合同后,报县局审查备案,经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执业证后方可执业。执业后由县局建立统一的诚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法律服务所对本所执业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对暂未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需到法律服务所从事辅助- 2 -性工作或者实习的,法律服务所须向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局批准同意和备案后,方可从事法律服务辅助性工作和实习,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不得聘用:(一)多次受到处分,职业道德败坏,其情形未受

3、到注销执业证的处罚,且屡教不改的;(二)不服从所、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管理,不配合县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的;(三)年终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社会问卷调查问题突出或考核基本合格的;(四)在年度案件质量评估中,所抽查的案件全部为不合格等级的;(五)被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又不积极配合县局处理,或年度内有 2 次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确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六)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七)以诋毁其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九)挪用当事人案款或私收当事人案款,超越代理权限的;(十)私自接受委托、私

4、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 3 -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十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十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十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十五)拒绝交纳协会个人会费和公共提留等费用的;(十六)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或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的;(十七)无故不参加县局组织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考核的;(十八)不执行 3:7 分成制

5、度的;不按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和办私案受到县局查处的;不服从法律服务所管理,被法律服务所辞退的;(十九)不使用县局监制的统一的法律服务出庭函,为 不 具 备执 业 资 格 或 非 本 所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公 函 的 ;(二 十 )拒 绝 办 理 指 派 的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没 有 完 成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的办 案 数 量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收 费 或 违 规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受 到 行 政或 行 业 处 罚 的 ;(二 十 一 )拒 不 接 受 县 局 安 排 的 法 制 宣 传 工 作 任 务 的 ;- 4 -(二 十 二 )基

6、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年 度 考 核 扣 分 超 过 6 分 (含 6 分 )的 ;(二 十 六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能 执 业 的 。法律服务所主任违反上述规定的,撤销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法律服务所主任聘请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员执业的,撤销法律服务所主任职务。主任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经法律服务考核评估团成员或者本所人员测评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测评票数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年度测评中法律服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主任应当引咎辞职或直接予以撤职。第六条 法律工作者的异动、辞退,事前应书面报县局审批。被辞退人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由法律服务所收回并上交县局。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

7、异动执业的,必须经所在法律服务所同意,书面呈报县局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的异动手续。法律服务工作者被辞退或受行政处罚期间,不得异动。第七条 法律服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命由县局决定。法律服务所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 1-2 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县局批准后,由主任聘任。第二章 财务管理第八条 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司法厅湘价服2007156 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5 -第九条 法律服务所必须实行统一办案收费,由财务人员或者专职内勤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须与委托代理合同、收结案登记相符。第十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办理法律

8、服务事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所内进行,经所主任审批后,由内勤人员或者财务人员开具收据,收取服务费。严禁私自收费和由承办人代收,特殊情况不能当时缴纳入账的,可适当延期,但不能超过半个月,否则按办私案处理。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按合同收费。办案所需的鉴定费、异地调查所需的费用、以及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委托人按发票支付,但收费金额应报所主任审查并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凡涉及到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服务事务要求减免费用的,由各法律服务所自行规定。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公共费用的提留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收

9、费按下列项目和比例进行分配:(一)法律服务所的公共提留不得少于本所法律服务业务收入的 30%,各所也可根据实际开支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提高,所内执业人员工资,由各所造表按月统一结算发放。(二)法律服务所收取的 30%的业务收入提留主要用于公共积累、协会会费、房租、通讯、会议、接待、办公费用、内勤工资、保- 6 -险、奖励等支出,应制订相关制度,按制度执行。所有的开支必须有凭证,由专职财务人员做好收支账目,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所内人员的监督。个人所得税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承担。(三)建立奖惩制度。奖惩制度的制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法律工作者办理代理案件的成本、劳动量、服务质量、遵守职业

10、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遵守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获得的荣誉、出资额等。在保证每年所内留有全年业务总收入 5%作为公共积累的基础上,公共提留 30%的剩余部分,各所可根据收支情况制定奖惩办法和标准,在年底作为奖金发放给个人。发放奖金时必须报县局审查备案。凡年度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受到行政处罚、所内处罚或者本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计发奖金。(四)各所应统一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购买医疗、养老保险,保险金的缴纳数额由各所和人社局协商确定(已经办理保险的人员可不重复办理)。(五)法律服务所主任每月享受岗位津贴、通讯费不少于 100元,不超过 200 元;副主任每月享受岗位津贴、通讯费不少

11、于 60元,不超过 120 元;内勤、会计、出纳的报酬根据工作量和财务情况由各所自行确定。参加上级会议、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食宿或其他用于会议、活动的费用由各所据实报销。(六)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增加法律服务 所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各所 执 业 风 险 金 积 累 应 在 公 共 积 累 5%中 提 存 ,每 年 不 得 少 于 年 度 总 收- 7 -入 的 2%。执 业 风 险 金 积 累 应 单 独 建 账 ,专 款 专 用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异动,不得带走、私分所内任何财物。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所应做到办公场所规范,基础设施齐全,有专门的接待室、会议室、

12、法律服务工作者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配有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并逐步开通网络。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所应规范悬挂标牌,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广告宣传,不得擅自外设办公场所或办案点。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业务接待处的,必须向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片只能公示法律服务所名称、本人姓名、执业证号、业务范围、联系电话及地址等内容,不得违反行业规定在名片上印制有关工作经历、荣誉称号、专业技术职称或头衔及其他与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不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 所应在办公地点设立“执业公示栏”,执业公示内容包括:1、最新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2、基层法律服务所

13、执业监督电话(所主任电话)和县局监督电话(0731-8980522);3、法律工作者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等信息;4、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8 -5、委托代理程序和立案、收费的规定;6、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主要内容。7、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予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所内应设立专(兼)职内勤、专(兼)职会计、专(兼)职出纳,所主任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所内应设有财务总账、明细账、现金账、固定资产账,所有的财务账目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所内每季度应按时向县局报送财务报表,报表将作为来年年审注册的依据。第十九条 建立印章登记管理使用制度。所内的公章必须由专人管理,使用公章

14、必须经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事项、使用人签名、批准人签名等。第二十条 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目标考核机制,要围绕发展目标,制定工作任务,给法律服务工作者下达各自的工作指标。同时注重目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年底考核奖惩。第二十一条 加强法律服务出庭函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管理和使用。各法律服务所必须统一使用县局监制的法律服务出庭函和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所在领取新的出庭函时必须同时上交已使用的出庭函存根。丢失出庭函,县局将按办私案处理。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应当依法纳税。第四章 诚信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诚信档案制度。县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

15、分别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个人诚信档案。由县局和- 9 -基层法律服务所分别保管。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惩处事项。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工作者个人诚信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履职情况、代理案件和法律顾问明细、委托人对承办案件的反馈意见、执业变动情况、个人受到表彰奖励、惩处情况。第二十六条 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执业机构变更登记时,原执业法律服务所应先将其个人信用情况作出鉴定,然后将鉴定情况密封移到接受的法律服务所,接受的法律服务所收到个人信用信息后,应将个人信用情况审查签署意见后交县局审查,待县局批准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转到外辖

16、区或者不执业的,原执业的法律服务所不得销毁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期间,法律服务所要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受案、签约、登记、收费、开票、履职、质量、信用等各环节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 12 月上旬应向县局书面报告本所的信用档案建设情况以及该年度法律工作者的诚信服务情况。第五章 行政与业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所应按照县局的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10 -第三十条 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坚持上下班制度。需到外地调查和出庭的必须向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第三十一条 严格档案管理,实行一案一卷。案件办结后及时按照县

17、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案卷评查标准进行整理归档。第三十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度。每名法律工作者应将本年度与顾问单位服务情况和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并报县局备案。第三十三条 法律服务所组织大型的宣传活动应先报县局审查批准。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群体性案件和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敏感案件,均应到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登记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件的文章。第三十四 条完成县局交办的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县局规定的法律援助自办案件任务和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需先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第三十五条 法律服务所应按县局要求,及时、如实报送工作季报表、工作计划、全年报表、工作总结。所有报送的材料必须加盖本所公章并且由主任签字。第六章 惩 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服务所在年度考核评估中应评定为不合格所:(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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