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乡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 湘政 办发2008 33 号)的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
2、纯办公性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及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 含出租、出借、担保、投资)、处置( 含拆迁、征收)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 2 -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行“单位使用、财政统筹、政府调配” 的模式,遵循 资产管理与预 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
3、产归政府所有,由单位占有使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县国资局综合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及占有、使用单位使用管理。第八条 县国资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
4、调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3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行政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中的国有资产
5、监督管理。第九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授权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和办理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 4 -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向县国资局报告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
6、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县国资局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向县国资局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工作需要,单位应于每年 10 月前编制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上报县国资局审核(其中当年新增资产计划 10 万元以
7、上的,由县国资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 5 -入单位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管理。第十二条 资产实行编码注册管理,在完成政府采购后,由资产占用单位申报、县国资局核发编码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从严控制(其中公 车实行编制管理) 、合理配备,属于更新的应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国资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配备,并纳入
8、跟踪管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形式。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由县国资局统一按规定出租、出借或经县国资局批准委托单位出租、出借的原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 6 -担保等形式。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县国资局审定,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县国资
9、局审批,其他单位还须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县国资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全额拨款单位非经营性办公用房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实行统筹配备,调配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县国资局。涉及产权变动的要经县国资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 财政补助单位及自收自支单位的不动产,产权归单位所有,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县国资局统一经营,每年按该类国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值计算)的 2-3%确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一条 行
10、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拆除、征收、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 7 -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除零星闲置报废资产处置由县国资局批复外,其他处置资产行为还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或置换房屋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产(股)权划转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程序进行审计评估,经县国资局核准或备案,其中土地使用权还应由县国土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资产转让应当依法定程序采取公开
11、竞价、拍卖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闲置、报废资产的处置,应当经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局审核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现场鉴定,并经公示后予以公开处置。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填列宁乡县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并交由县国资局统一公开处置。县国资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第二十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在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县国资局审批后处置。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入或其他方式形成的股 (债)权和政府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权、矿藏开采权、客运专线经营权、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城市(道路)户外广告位置使用
12、权等资源性资产以及管理城市派生的各类无形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 8 -部门进行管理,并按年度向县国资局报备资产统计表。上述资产处置应经县国资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第六章 资产收入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经营收入,具体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投资收益等。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由县国资局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并负责收缴和监管。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第三
13、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含拆迁、征地 补偿收入) 全额缴入县国资局专户。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收入由县国资局负责执收。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合并、分立、清算;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下列经济事项,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经中介机构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须报废的零星资
14、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县国资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县国资局相关文件执行。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 10 -
15、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县国资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第三十七条、项进行资产清查的,应当报县国资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县国资局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第八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四十条 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是国家 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县国资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办法,由县国资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当向县国资局或者县国资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