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纠纷请示报告房产纠纷请示报告申请人:任*,女,民国 37 年*4 月*日(1948 年*月*日)生,出生地:xx,统一编号:E2012846*, 住址:xx 县永和市保平里*巷 8 弄*5 号五楼。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 请求事项1、请求贵委依法审查核实 xx 小心桥*号(现为 xx市马道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为端木*,端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任*等; 2、请求贵委依法把 xx 小心桥*号房屋的现有价值适当补偿给申请人任*等。 事实与理由查:在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 年)十月端木伯平受典万钧、万杨氏等,后为端木*的先父端木单*所合法继承,万钧、万
2、杨氏等将小心桥*号房屋出典给端木单*,典价银 400 两,折合龙洋 595 元,种类及面积:宅地八分四厘八毫正。四至:东至小心桥东街及万姓屋,南至石姓,西至郑石二姓屋,北至万姓典户吴恒儒屋。端木单*享有占有居住权。 民国十七年(1928 年)10 月 5 日加典 280 元,将大厅装成平房三间加 291 元 9 角,双方约据及保约延长典期 6 年,即民国 23 年(1934 年)到期。 民国十九年(1930 年)加典 40 元;典价加添附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大洋 1442 元。 由于日军侵华,xx 沦陷,端木*的父亲端木单*逃亡在外,于民国二十七年(1938 年)农历正月十七日道经安徽舒城一病亡
3、故,端木单*的直系卑幼仅有端木*一人。端木*对 xx 小心桥*号房屋自应于此时开始继承。端木单*领有 xx 市地政局二十六年(1937 年)8 月 18 日他三字 16*号他项权利证明书,后重新登记有民国三十五年(1946 年)10 月 31 日端木佩瑶向 xx 市 xx 市地政局所申请他字第 21*号他项权利申请书。民国三十七年(1948 年)7 月 12 日 xx 市 xx 市地政局依据该申请书已制作了他字第 36*号他项权利证明书,由于在 xx 解放前夕,端木*未能领取,抱着还在襁褓中的申请人任*,举家迁往台湾。至今,万家都未向端木家回赎小心桥*号房屋。 我国全国解放后,xx 小心桥*号
4、改为 xx 市马道街*号。1953 年,房屋原产权人万嘉纪就 xx 市马道街*号房屋向 xx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该登记申请书中明确记载了该房的典权人为端木单*,权利范围两进 11 间。1953 年 12 月 8 日,xx 市人民政府核发了该房的产权证书(当时称为契中契),其中明确登记了该房屋的典权人为端木单*,存续期限为保留。年,xx市秦淮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宁秦房字【1993】第 46 号关于撤销马道街 142 号“文革”代管房的请示。其中明确记述了马道街*号房屋的有关情况,明确了此房的典权人为端木单*。 依据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民法第 912 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 30
5、 年,逾 30 年者,缩短为 30 年”;第 913 条第 2 款规定:“典权附有绝卖条款者,出典人于典期届满不以原典价回赎时,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 923 条规定:“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两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年月日)第条规定:“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1895 年万家就将房屋典当给端
6、木家,按 30 年计算,1925 年,万家的典期就达到当时法定的最长典期,应当赎回,而万家并未赎回,此时端木单*即可取得所有权。即使按照 1928 年延期 6 年,万家也未于期满后两年内(1936 年)赎回,至今,万家都未向端木家回赎小心桥*号房屋。端木*(1938 年端木单*去世,端木*具有唯一继承权)早已取得 xx 小心桥号*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 小心桥*号(现为 xx市马道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为端木*,端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及相关法律,申请人特请求贵委依法审查核实 xx 小心桥*号(现为 xx 市马道街*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为端木*,端木*的法定继承人为申请人任*等;请求贵委依法把 xx 小心桥*号房屋的现有价值适当补偿给申请人任*等。 特此向贵委请示报告,请速批示为感!此致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人:20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