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僵尸企业”处置调研报告僵尸企业处置调研报告根据市委关于开展推动六个高质量发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讨论活动统一部署,市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加快僵尸企业处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汤小夫院长作为课题组组长亲自组织推进,先后赴 5 家基层法院开展调研,实地走访企业 3 家,组织召开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家、破产管理人和法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6 场,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 20 余条,全面了解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查找和总结存在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一、xx 地区僵尸企业处置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x 家,连续两年未申报地
2、税的企业 x 家,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处于停产半停产、资不抵债状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生存的僵尸企业。近五年来,全市进入破产处置的僵尸企业有x 家,部分僵尸企业可能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政府协调等其他手段予以处置。但据了解,基于种种原因,绝大部分僵尸企业尚未进行处置,处于僵而不死状态。 (一)强化破产审判职能推进僵尸企业处置情况 近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168 件,成功处置僵尸企业 33 家,累计化解债务 x 亿元,释放土地 x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 x 余人。 1.案件数量分布不平衡。在 168 件破产案件中,沭阳和泗洪各占 46 件,占比达 55%;xx 中院受理 21 件
3、,占比 12.5%;宿城、宿豫合计 50 件,占比 29.7%;泗阳仅有 5 件,且该县在 2013 年前无新收破产案件。 2.破产程序适用单一。xx 地区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低、小、散现象突出,多存在经营不规范现象,僵尸企业再生几率小,一般多以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适用重整、和解程序较少。168 件破产案件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仅2 件,其余均适用破产清算程序。3.人案矛盾加剧。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仅 23 人,人均审理 10 件破产案件,其中泗洪法院人均审理破产案件高达 23 件。目前,全市两级法院未结破产案件数达 230 件,仅次于 xx、南京位居全省第 3 位,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
4、。 4.处理破产案件能力不强。尚未成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仍需同时办理相当数量的其他民商事案件,无法集中时间和精力系统处理破产案件,对相关疑难问题研究不深、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等,制约了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专业性不强,效率较低。 (二)xx 地区僵尸企业的类型分析 1.从破产企业分布看,宿豫和泗阳破产企业偏少。宿城区有 55 家,占比 x%;泗洪县、沭阳县分别有47、46 家,占比分别为 x%和 x%;宿豫区有 15 家,占比8.93%;泗阳县仅有 5 家,占比 x%。 2.从行业类型看,破产企业以制造业为主,轻工业为辅。相比经济发达地区,xx 地区破
5、产企业仍以传统行业为主。传统工业行业共 119 家,占比 x%;房地产企业有 23 家,占比 x%;建筑工程企业有 6 家,占比 x%;旅游餐饮企业有 5 家,占比 x%;民办非企业学校 4 家,占比 x%;担保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1 家,占比 x%;其他类型企业 10 家,占比 x%。 3.从企业性质来看,破产企业均为民营企业,其中招商引资企业占比高。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68 家僵尸企业绝大部分均是民营中小企业,其中有 78家企业系招商引资企业,占比 46.4%。仅有 1 个集体企业,无国有企业。改制后又破产的企业有 14 个,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渐解决,改制企业破产数量
6、将且逐渐减少。4.从存续时间看,破产企业存续时间较短。截至进入破产程序时,168 家企业中存续 5 年以下的共有 50 家,占比 29.76%;存续时间在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 80 家,占比 x%;存续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共有 27 家,占比x%;存续 15 年以上的有 11 家,占比 x%。 5.从企业规模看,破产企业规模不大。注册资本在x 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有 74 家,占比 x%。注册资本在 x万元至 x 万元之间的企业有 26 家,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企业有 23 家,注册资本在 200 万元至 x万元的企业有 26 家,注册资本在 200
7、万元以下的企业仅有 19 家。 6.从企业经营状况看,破产企业以停产停业为主,未投产和弃企逃债现象较多。进入破产时,停产停业 2年以下的企业有 95 家,占 x%;停产停业 2 年以上的 x家,占 x%;未投产即破产的企业有 18 家,占 10.71%。破产时或破产后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有 9 家,占x%。 (三)xx 地区僵尸企业形成原因 1.由经营亏损转为融资风险。大部分僵尸企业破产的原因,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亏损,而是涉及巨额融资,资金链断裂。融资方式除金融借款外,更多的是民间集资、企业拆借等。融资手段多为互保、联保借款等,形成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以及合作企业捆绑破产的连锁反应。如宿城
8、天辰集团破产系列案件,企业联保借款,资金链断裂后,一损俱损,全部破产。受金融政策从紧影响,金融机构提前收贷或者提高贷款标准,以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贷款,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如龙马动力和聚德纺织,银行收回贷款后,不再续借,最终导致企业经营无以为继。 2.企业主个人因素导致企业管理混乱。一是企业主病重或去世导致管理混乱。亿泰系案件、新富阳纺织、爱科新能源等家企业均因企业主病重或者去世,导致企业无人管理,变成僵尸企业最终走向破产。二是公司股东内斗,拖累公司发展。泗洪的迪王体育、多邦建材均是因公司内部纠纷拖累导致公司经营困境而破产。三是企业主违法犯罪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企业或企业主个人巨额融资,因非法集
9、资犯罪被追责,继而导致公司破产。泗洪的分金亭酒业、东旭电源、亚尚电子等 10余家企业,均因此变成僵尸企业而走向破产。 3.招商引资不规范。有多家招商引资企业在厂房建设阶段即破产,有些尚未投产经营就因资金链断裂破产,部分是在三免两减半政策届满即成僵尸企业继而破产。骏泰置业、国泰百货、泗阳洋人、亚尚电子均系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不规范引发的企业未投产即破产,甚至出现了恶意诈骗等犯罪行为。如泗洪的亚尚电子破产案,该企业投资人从投资到破产仅投入几百万元,政府借钱给其交土地款,为其办土地证,该投资人又将土地抵押办贷款,在厂房建设过程中四处欠债,从成立到破产,该企业连厂房都未能建成。 4.弃企逃债现象多发。
10、受经济下行的影响,部分企业尤其是外来的投资人为逃避债务,有的直接人去楼空,但是始终没有清算处置,成了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僵尸多年的公司进入破产,其中部分是属于三无企业:无债权、无资产(能变卖的财产早已变卖一空)、无人员(企业主或高管联系不上)。还有一些中小微型企业,无场所、无账册、无人员,根本无产可破。 (四)僵尸企业的现实危害 僵尸企业被称作市场肌体内的毒瘤,僵尸企业无法快速出清,其危害是全方位的。 1.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相当一部分停业或基本停业的僵尸企业,沉淀了大量土地、信贷等要素资源,这些资源被长期占用而无法再利用,在加剧产能过剩的同时严重影响要素资源价值的实现和提升。近五年,xx 地
11、区进入破产程序的 168 家企业累计占用土地近 10000 亩,其中顺都浩诚公司一家占地近 345 亩,而 2018 年 xx 市区全年工业用地计划不过 6292 亩;占用银行贷款 46.2亿元,其中欧亚薄膜公司一家就占用 8.003 亿元。 2.加剧了系统性风险。xx 地区僵尸企业背负大量金融债务而又缺乏偿债能力,也没有足够资产偿还贷款,而且往往涉及三角债或担保等关联责任,如绿陵化工、精科电器、建设集团等企业均是贷款互保,随着时间的延续,债务问题不断加剧,一方面银行不良贷款会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可能波及上下游关联企业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处置不慎,严重影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3.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和
12、公平竞争机制。对僵尸企业过多的财税政策和信贷资源倾斜,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使竞争力强的企业不能获得相应利润,阻碍其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使得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失灵。 4.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僵尸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保情况严重且涉及大量诉讼案件,职工、债权人涉诉信访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近五年涉僵尸企业申报的债权金额 108 亿余元,申报、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超过 7700 万元。 二、xx 地区僵尸企业处置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对僵尸企业处置认识不到位,导致僵尸企业处置总体处于被动局面 第一,债权人认识偏差,不愿主动启动僵尸企业处
13、置程序。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僵尸企业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更倾向于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个体清偿,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僵尸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通常是银行,而银行为了避免增加不良贷款,冲击其风险拨备和存款,乐见政府协调继续输血。 第二,政府认识不到位,不愿意揭开僵尸企业面纱。僵尸企业尽管没有市场效益,但产能仍在,GDP 依然可观,将其清退市场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绩效指标。揭开僵尸企业面纱,会将企业资金链、担保链两链风险以及其他潜在风险便变成现实危机。因此,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县区政府对于僵尸企业处置均有顾虑,认为僵尸企业处置可能影响到任期内的政绩、破坏地方发展稳定大局,因而不愿意揭开
14、僵尸企业面纱。 第三,法院内部有疑虑,处理僵尸企业的动力和能力不足。僵尸企业的破产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程序推进的要求,又有实体争议的处理,不仅对法官的专业能力要求高,而且需要法官亲力亲为,协调事务异常庞杂。同时在每一个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都要面临企业财务混乱、资料缺失、应收款追索难、审理周期过长等一系列问题。如国泰广场破产案,审理 10 年尚未结案。另一方面,破产案件审理的对外协调任务超出法官能力范围。僵尸企业一旦进入破产往往需要协调税务、电力、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对不是政府重点关注的企业,法院协调起来较为艰难,其他部门往往不予配合。如永裕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与供电供水部门协调供电
15、供水问题多轮未果,直至分管市长亲自出面协调才解决。此外,还要面对闹事、信访压力。如翰林国际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业主为学区上学问题多次集访向市政府施加压力,这些压力都会传导到主审法官身上。因此,法院内部缺乏足够动力来处理僵尸企业。 2.僵尸企业处置方式单一,市场化、法治化程度不高 从全市范围看,各县区政府处置僵尸企业手段较为单一:首选继续输血,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展期、借新还旧、降低利率等,该种方式见效快,能够帮助企业度过眼前难关,但治标不治本且容易加剧风险和矛盾。其次选择造血,帮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债转股等,该种方式见效慢,对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市场前景等要求高,且需要较长处理周期,对化解当前矛盾
16、不利,政府、债权人都缺乏足够耐心和定力。最后将企业推向法院破产,在利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输血造血不成或者发现企业负债巨大、矛盾严重激化后,动员债权人申请破产,交由法院处置,但后续对企业的跟踪协调帮办力度不够,导致法院单打独斗,处置效果不佳。此外,在政府平台提供担保或银行债权较大的情况下,有的县区政府通过租赁、转让等方式将僵尸企业优质资产提前移转,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该说,上述三种处置方式各有利弊,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更多是立足化解眼前矛盾,忽视长远利益,不能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司法手段,形成科学系统的僵尸企业处置模式,处置方式市场化、法治化程度不高,导致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增加后期处置难度,
17、制约僵尸企业处置效果。 3.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及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僵尸企业破产处置进展缓慢 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不高。专业化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最重要和最关键环节。目前,全市尚未成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合议庭也偏少,且存在人才断层、后续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破产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开展。破产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一方面,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管理人履职的配合、协作不够,只认法院协调,不认管理人,阻碍了管理人职责履行。例如,对注销账户、资料调取等本应由管理人完成的工作,许多金融机构都要求法院出面协调,严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明显不足,在程序推动上完全依赖于法院,工作主动性不强;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