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章程(核准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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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财经大学章程(核准稿)目 录序 言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学生 .4第三章 教职员工 .6第四章 组织机构 .8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14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17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18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19第九章 附则 .20序 言安徽财经大学是安徽省重点建设的高校。1959 年由安徽省委批准设立,时名“安徽财贸学院”,校址安徽省合肥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61 年学校迁址安徽省蚌埠市,1964 年划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后相继隶属商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0 年国务院决定学校实行中央与安徽省共建、以安徽省管理为主;2004

2、年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财经大学,英译为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缩写为 AUFE),简称 “安财”、“安财大”或“安徽财大”。学校法定住所为安徽省蚌埠市曹山路 962 号。设有龙湖东校区(曹山路 962 号)、龙湖西校区(宏业路 255 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与安徽省共建、以安徽省管理

3、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基于学校办学历史以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部等部委就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继续进行合作共建,指导、帮助学校坚持和加强为地方及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开展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3(二)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

4、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授予学位;(三)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根据需要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五) 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六)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及内部管理需要,自主进行教学、科研、管理及工勤人员的聘用和考核;(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

5、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十) 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一)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及内部管理活动的非法干涉;(十二) 法律、法规确认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为根本任务,立足安徽,面向全国,面向现4代服务业,努力建设成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优势突出,文学、理学、工学、史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民主开放、贡献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立德树人、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改革开放”的办学思路,

6、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推行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支持社会参与。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一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二) 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5(三) 公平

7、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六)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七) 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校长助理团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及管理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八)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九) 法律、法规和规章

8、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二)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 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七) 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6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指导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并依法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9、有效保障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组织和社团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第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各种培训及各种非学历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据相关规定界定或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三章 教职员工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 专业

10、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劳动合同和聘用制度;(二)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7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 依照规定程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七) 就职务聘用、职称评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

11、纪律处分等事项依照规定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二)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接受履职履责考核;(三)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8(六) 法律、法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

12、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制。教职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实践导师等外聘

13、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9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

14、学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并主持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15、。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10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三十三条 校长

16、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应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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