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荣安实验中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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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波荣安实验中学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办好宁波荣安实验中学(简称学校) ,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 、 教师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宁波荣安实验中学;校址: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 189 号。第三条 学校由荣安集团举办,是为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办学许可证号为:教民 133020130000380。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

2、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学校规模:校园占地面积 54 亩,招生规模 1500 人。第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诚信制度。第七条 学校以“正德厚生、笃学敏行”为校训,以“勤奋好学,团结进取”为校风,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为校箴。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是荣安集团。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学校董事和监事;(三)查阅学校董

3、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四)推荐、提名学校的校长人选。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全部由荣安集团投入,其中注册资金 900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 100%。第十一条 学校经宁波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层次为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教育,学制三年。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教育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2第 三 章 组 织 管 理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 1/3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

4、三条 学校董事会由 5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董事的罢免、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和副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预算、决算;(五)核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

5、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终止;(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修改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终止的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的董事长由荣安集团董事长兼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行情况;(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领导和决策权;(四)代表学校签署对外的有关法律文件;(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

6、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荣安集团和学校教职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3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荣安集团代表 2 人,学校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 3 人) ,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7、二) 对董事、校长和副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和若干名副校长。校长和副校长基本任职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其中校长应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和权利:(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8、的决定和指示;(二)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中层干部;(五)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员工;(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八)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九)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十)向董事会提名或推荐副校长人选;(十一)依照法规和学校规章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十二)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和学生家长等方面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十三)行使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

9、予的其他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教育、教学、后勤工作。第二十三条 校长和副校长聘任期每届 3 年。凡学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予以解聘;凡届满考核称职的可连聘连任;连聘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优秀的例外。校长的年薪一般为本校教师当年平均年薪的 2 倍起档,副校长的年薪一般为本校教师当4年平均年薪的 1.5 倍起档,具体均由董事会商定。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和党支部等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

10、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学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法人代表人为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第 四 章 教 育 教 学 管 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制定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发挥“民办”优势,加强机制建设和制度创新。努力实现“德育治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办学目标。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 ,坚持德育为先原则,确定以

11、“孝心”为核心, “感恩”为主线,倡导“在校做一个好学生” 、 “在家做一个好孩子”和“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的德育目标体系,不断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拓展德育新途径,使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以校长室、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及团委、团支部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构成德育工作网络,同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构建良好的育人环境。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设立教务处、教科室和教研组、备课组,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和研究。建立和健全教育、教学和学生学籍等档案制度。第三十一条

12、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更新教育理念,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构建“让学生动起来” 、 “让课堂活起来” 、 “让效果好起来” , “坚持精讲精练”的“多彩课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打造“荣安品牌”特色。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评估活动,发挥教科研机构作用,建立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5第 五 章 教 职 工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对聘任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

13、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规定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并开展改革和实践;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业务进修和培训活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等。第三十四条 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规定的义务:要敬业爱岗,认真履职,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注重师德修养,加强业务进修,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到廉洁从政、廉洁从教,不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不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宴请、钱物;不以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要起好廉

14、洁自律的模范作用。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育人的主力军、是学校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和改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教龄与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实行学期、学年考核制度。凡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凡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任合同。第 六 章 学 生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对象、条件,报宁波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八条 凡按有关

15、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对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第四十条 学校本着有教无类原则,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教职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6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学生不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团委和学生会组织,保障学

16、生的自主管理权利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荣安集团捐资的“贤和”奖学金,建立和健全各项“评先” 、“评优”激励机制,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在作出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及时与

17、其家长取得联系。学生对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 七 章 安 全 工 作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优先,安全无小事;(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第四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生活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学校应当逐步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应当加强对食堂、小卖部、饮用水等监管,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

18、的饮食安全。学校开展校内、外大型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及预案等制度。第四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当地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制度。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安全突发事件;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以法律为准7绳,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机制,妥善、便捷地处理校内各种矛盾和冲突,确保校园安宁。第 八 章 学 校 的 资 产 管 理 与 使 用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荣安集团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注册资金 900 万元;(

19、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使用制度。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捐赠者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学校应当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并加强对受赠财物的管理。第五十五条 学

20、校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公开后执行。各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实行年度预算、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前要制作财务预算报告,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制作财务结算报告,报学校董事会审核,并接受审计单位审计。学校办学年度经费应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积余。学校办学的当年盈利部分可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合理回报。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应当向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民政局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学

21、生家长密切联系的机制,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得到家长的支持、配合。8学校遵循民主、自愿的原则,组建家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和家庭的联系。学校通过“校讯通” 、 告家长书及班主任、教师加强和家长的经常联系;学校坚持每学年召开两次家长会,向家长通报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情况和重大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交警、城建、卫生、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共建平安文明校园。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附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发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22、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修改小组负责。修改后的章程应当经董事会 23 成员同意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六十二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宁波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宁波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宁波市教育局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应当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宁波市教育局核准。第六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

23、求终止,并经宁波市教育局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六十七条 学校完成清算并经宁波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由宁波市教育局销毁印章。学校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自宁波市民政局发出9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教育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 2003 年 9 月 29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同年 9 月29 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3 年 10 月 12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宁波市教育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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