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海洋大学章程(送审稿)序 言上海海洋大学前身是始建于 1912 年的江苏省立水产学校。1952 年组建成为中国第一所本科水产高校上海水产学院。1985 年更名为上海水产大学。2008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洋大学。2000 年学校由农业部划转上海市,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0 年、2011 年先后与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共建上海海洋大学。学校坚持以特色谋发展,以贡献寻支持,积极探索高水平特色大学的内涵发展之路。学校坚持以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地球环境与生态保护为主线,构建海洋学科、水产学科、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为主干、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学校致力
2、于培养对生物资源、地球环境、人类社会具有高度诠释能力的创新型人才,促进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科技与文明进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应用研究型的高水平特色大学。为实现上述目标,上海海洋大学师生谨建此章程,并予自觉遵守和落实,共同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实施科学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海洋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 SHOU。学校的官方
3、网址是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 999号。学校建有临港新城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 999号)和军工路校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318 号) ,其中临港新城校区为主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
4、养具3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开展相应的研究生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 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维护和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5、:(一)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学校招生方案;(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4(四)聘任教师与职员,依法依规实施考核、晋升、分配、奖励与处分;(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按
6、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四)依法保护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便利;(七)承担学校功能职责,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学校
7、党委委员全体会议(简称“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常设机构为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会对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
8、政管理的重大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6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领导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精神文明与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7履行职责。第十六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10、实施;(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三)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七)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八)法律、法规规
11、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行政领导参加。8校 长 办 公 会 是 学 校 的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 是 校 长 行 使 职 权的 基 本 形 式 , 依 据 其 议 事 规 则 , 讨 论 、 处 理 学 校 行 政 工 作中 的 重 要 事 项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根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职权。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校学术委员
12、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经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党委常委会核准,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 2/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研究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重大国际学术合作项目、学术机构设置、队伍9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学术事项;(二)研究和提出学校各类学术
13、评定标准、学术评估办法、学术奖惩制度等学术政策;(三)指导和组织全校性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四)审定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科分委员会章程,指导其开展日常学术工作;(五)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六)评议各类人才计划申报、正高职称申报和教学科研成果奖申报,开展学术评价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师生合法学术权利;(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
14、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及部分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导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分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1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一)审议、制定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审等管理制度;(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及建设发展规划;(三)审批学位授予名单,复议、撤销违规授予的学位;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名;(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决定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五)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检查、监督及自我评估;审批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七)研究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职务委员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