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市延安中学章程序言上海市延安中学创建于 1946 年 10 月,初名上海真如中学。新中国成立后迁址延安西路并更为现名。1960 年定为市重点中学,1979 年邓小平同志亲笔为学校题写了校名,1998年迁至现址,2005 年成为上海市首批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延安中学座落于长宁区,毗邻虹桥开发区。校园占地近10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近 7 万平方米,绿化面积近 40%,是上海市花园单位。学校具有一流的教学设施,是上海中心城区规模最大、设施最新的现代化寄宿制高级中学之一。学校秉承“老老实实办学,呕心沥血育人”的办学传统,无论在办学水平、师资力量上,还是在学生发展上,学校都表现出卓越的追求和品质。在
2、建校至今的近 70 年中,在几代“延安人”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卓有成效的办学模式及特色,培育了数万延安学子。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延安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Yanan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茅台路1111 号,网址为 http:/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2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
3、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长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第五条 学校以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办事、学会健身”为育人目标,将提升“ 延安人“ 的综合素质,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作为学校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坚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校,注重内涵发展。学校推行民主管理,强化科研意识,培养“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团结协作”的教师队伍,构建并优化以“轻负担、高效益、多类别、分层次、个性化”为特色的课程体系,努力提高学校教育品质,形成“数学特色、科技见长、人文相济、和谐发展”的办学特色。第六条
4、学校发展愿景:学校秉承“让延安人更好地成长”的办学理念,以“高质量、创特色、争一流”为办学目标,努力建成教育思想先进、师资力量雄厚、管理机制科学、校园文化高雅、具有显著办学特色的全国一流并在国际有一定影响力的实验性、示范性高级中学。高质量:全面体现“让延安人更好地成长”的办学理念,使每个延安学生在自己原有水平上能够得到发展,学校教育品质名列前茅,在学校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改革和实验、办学机制和效益等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创特色:通过特色的课程、特色的校园文化和特色的教师,既保持已形成的学校发展特色,又突出原有特色的时代性、先进性,使其在教育现代化要求下有新的发展,不断形成新特色,为
5、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供更多选择性,将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实验性、示范性高中。3争一流: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进行决策和管理,实行先进、高效、一流的学校管理;倡导高尚师德,鼓励教师追求高超教学艺术,激励创新精神,形成一支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具有“敬业、奉献、科学、协作”精神的一流的师资队伍;充分挖掘各种资源,为学生的学习和创新活动提供一流的学习平台;使每一位学生获得适切、全面、可持续的发展,扩大学校的辐射示范影响作用,实现一流的办学效益。学校育人目标: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遵循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
6、学会办事、学会健身“,使学生成为具备 “自信、自强、自主、自立”精神,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有所长、具有国际视野、全面发展、兼备中华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的高素质的新一代延安人,为他们继续深造、参与竞争、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七条 学校校训:自信、自强、自主、自立学校办学传统:老老实实办学,呕心沥血育人校风:团结奋斗,艰苦朴素,求实进取,严肃活泼教风:敬业爱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学风:文明礼貌,勤奋好学,独立思考,求实创新第八条 校名:41 1979 年 10 月 19 日邓小平同志在首都人民大会堂北京厅挥笔题写“上海市延安中学”。校标:校标含义为:上海延安中学的校标由拼音“Sha
7、nghai Yan An”中的首字母“S、Y、A” 有机组合而成。其中:“S”形如交叠的二本书,构成了校标的主背景,以二本书象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学科知识,寓意学校是获取知识的学府。“Y”象征一株破土而出的幼芽新苗,表示正在延安校园中茁壮成长的“自信、自强、自主、自立”的新一代青少年。“A”状如一架人字梯,一方面以此寓意延安中学教师甘为人梯,“呕心沥血育人”的传统师德师尚。另一方面也寓意延安中学师生在学习和知识的积累中,一步一个阶梯,不断地向上攀登。校徽:校徽含义为:整体为圆形,圆周内沿上下分别书写中英文5校名,中间为校标和建校年份。校旗:校旗含义为:校旗以白色为底,中间为绿色校标,校标
8、下方为绿色的、由邓小平亲笔题写的校名“上海市延安中学”。校歌:延安人之歌6纪念日:10 月 19 日为校庆日校报:延安人报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
9、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
10、题由校务会议决策。7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重大问题包括: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5、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6、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7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8、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9、制定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10、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11、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12、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在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上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8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
12、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育处、教学指导处、科研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校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文书档案、人事保卫、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以及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教育处负责学生德育和寄宿生活等日常工作和管理,指导班主任、年级组、卫生室等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处负责教学、教务等日常工作与管理,指导教研组、实验中心、信息中心、体育中心、图书馆、教务组等部门开展工作。科研室是学校科研管理、指导、研究、咨询机构,负责教师课题、学校重大实验项目
13、的研究与组织,总结与推广科研成果,进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交流等。总务处负责财务、财产管理、校园环境、校园安全和师生生活等日常管理和保障。各处室主任、副主任、助理的组成与职责范围按学校人事管理与岗位职责规定办理。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教师职务职称的评审工作,由校长任主任,委员在高级教师中选任。学校组建学术委员会,由校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教育专家担任顾问。其职责是参与学9校重大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咨询;进行科研项目、成果的评价工作。学校根据需要,由校长提议,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可增设其他常任机构或临时组织,也可变更或调整现有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
14、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二)实行班级授课制;(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五)以学校办学目标为引领,建设有特色的学校课程计划和校本课程。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事项;信息公开通过校园网、公告栏、教代会、教工大会、家长会等途径。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
15、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书记担任负责人,机构组成人员包括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人事干部、教代会代表和教师代表。10校内申诉机构受理和处理涉及教师和学生权益保护与权力救济的各项申诉,并留存申诉过程和结果复议的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学生第二十条 凡通过上海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
16、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高中学业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遵守上海市中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本校及其他相关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