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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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沈阳城市建设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 380 号。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面向国

2、家建设行业,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多样化专门人才。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辽宁毅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七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院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学院办学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学科门类:2(一)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二)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三)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定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 8000 人左右。(四)学科门类:学院现有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三个学科门类。根据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发展工学学科。

3、第九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7 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 4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

4、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八)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 聘任或者解聘院长;(二) 修改学院章程;(三) 制定 发展规 划;(四) 审 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六) 学院章程 规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院长任期 4 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院长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

5、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四)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十六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4(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组织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第十八条

6、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项。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一条 学院办学开办资金为:8000 万元 ,由举办者以资金、土地、房产等三部分投入,具体出资方式如下:资金55500 万元、土地 1073.6 万元、房产 1426.4 万元。截止 2012年 11 月 30 日,学

7、院资产总额 7.65 亿元,净资产总额 7.31 亿元,负债总额 0.34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4.42%。第二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三)学院的办学积累;(四)银行贷款;(五)社会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学院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四条 学院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

8、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6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 25%的学院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学院依法将与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院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第三十条

9、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7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

10、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学院 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11、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院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8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 应当符合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六条 学院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 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

12、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第三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 级教育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院聘用教 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 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第四十条 学院教 师依法享有和履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 职工的工 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9第四十二条 学院 执行国家教师资 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

13、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四十三条 学院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 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第四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 对教师和 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 学院 对教职工做出处 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八章 学生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

14、管理规定(教育部 21号令)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严格管理学生学籍。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院颁发其毕业证书。10对于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 规和教育部 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九章 学院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五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终止后 15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院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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