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长春科技学院章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明 确 学 院 的 法 律 地 位 ,规 范 学 院 办 学 行 为 ,促 进 学 院 健 康 发 展 ,实 现 学 院 奋 斗 目 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管 理若 干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本 章 程 。 第 二 条 学院名称 为长春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 Changchun Institute of
2、Technology。第 三 条 学院地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 1699号。第 四 条 学 院 由 吉 林 东 华 教 育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投资 举 办 。学 院 为 民 办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高 等 学 校 ,具 有 法 人 资格 。学 院 属 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非 盈 利 性 教 育 机 构 ,是 社 会 主 义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五 条 学 院 以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坚 持 社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3、 发展 规 律 ,坚 持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协 调 发 展 ,坚 持 “质 量 立 校 、人才 兴 校 、特 色 强 校 、依 法 治 校 ”。学 院 的 奋 斗 目 标 是 有 特 色 、高水 平 、教 学 型 民 办 大 学 。第 六 条 学 院 校 训 是 “崇 德 至 善 、笃 学 强 能 ”。 第 二 章 学 院 功 能 与 教 育 形 式学院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2第八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九条 创新培养模式。
4、紧紧围绕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强化实践育人,切实加强实践、实训教学,加强实验室、工程实践中心、实训中心的建设。第十条 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突出大学文化高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第十一条 学 院 办 学 规 模 确 定 为 10000 人 。第十二条 学 院 专 业 设 置 以 工 学 为 主 、农 学 为 特 色 、多 学科 协 调 发 展 ,学 院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依 法 调 整 和 设 置 学科 、专 业 。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
5、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学院 的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是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教 育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五条 以教学为 中心,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生命线。学院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大力提倡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和基础课程;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
6、;加强实践育人环节,注重学生3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建立健全监测和保证体系。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国 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第十七条 学院开展基 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与政府、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第十九条 学 院 由 党 政 职 能 机 构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及 其 他 机构 组 成 。成 员 包 括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学 生 、管 理 人 员和 工 勤 人 员 。 第二十条 学院
7、坚持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采取“董事会领导、院 长负责、党委核心、教授治学、民主监督” 的管理体制。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 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七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每届董事会任期四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学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依据董事会章程,举行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所议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聘任和解
8、聘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 院长一人,任期四年;设副院长三人,协助院长工作。院长由董事会依照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和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院院长任职的条件向社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
9、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院 长 办 公 会 是 院 长 行 使 职 权 的 基 本 形 式 。院 长 主 持 院 长办 公 会 ,讨 论 、处 理 和 决 定 院 长 职 权 中 的 主 要 事 项 。参 加 院 长办 公 会 人 员 为 院 长 、副 院 长 、院 长 助 理 、院 办 主 任 ,根 据 工 作需 要 ,可 请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党 委 常 委 、中 层 领导 干 部 列 席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四条 学 院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设 立中 国 共 产 党 长 春
10、科 技 学 院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以 及 党 组 织 管 理 机构 。中 国 共 产 党 长 春 科 技 学 院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保 障 学 院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其 领 导 职 权 与 职责 主 要 是 : (一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5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院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 (二 )参 与 制 定 学 院 的 发 展 战 略 和 参 与 讨 论 决 定 学 院 的 改革 、发 展 、重 要 组 织 机 构
11、 的 设 置 等 重 大 事 项 ; (三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学 院 党 务 干 部 的 提 名 、管理 、培 训 、考 核 ; (四 )领 导 学 院 各 级 党 组 织 的 理 论 、思 想 、作 风 和 组 织 建设 ; (五 )领 导 学 院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团 委 、妇 委 会 以 及 其他 群 众 组 织 ; (六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支 持 学 院 内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织 按 照 各 自 的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七 )保 障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 中 国
12、 共 产 党 长 春 科 技 学 院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由它 的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其 职 权 ,履 行 其 职 责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导 ,民 主 决 策 。 第 二 十 五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长 春 科 技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是 学 院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在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院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学 院 的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院
13、 各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在 党 委 领导 下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重 要 形 式 。学 院 尊 重 和 支 持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参 与 学 院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落 实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决 议 和 提 案 。 第 二 十 七 条 院 工 会 是 学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领 导 下的 教 职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群 众 组 织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6和 中 国
14、工 会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履 行 工 会 职 责 。工 会 下 设 职 工诉 求 中 心 ,为 教 职 工 提 供 申 诉 和 救 济 渠 道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院 设 立 教 授 委 员 会 。教 授 委 员 会 依 据 学院 教 授 委 员 会 章 程 进 行 工 作 。教 授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咨 询 机 构 ,对 学 院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设 等 重 大 事 项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教 授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各 学 科教 授 十 七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教 授 委 员
15、 会 设 主 任 一 人 ,副 主 任二 至 四 人 ,主 任 一 般 由 院 长 担 任 。教 授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四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院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由十 七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一 人 ,副 主 任 二 至 四 人 人 。委 员 、主 任 、副 主 任 由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四年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依 其 章 程 负 责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评定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审 议 教 师 职 务 资 格 ,评
16、议 学 术 事 项 ,受 理学 术 争 议 以 及 其 他 学 术 事 宜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两 次 会 议 。 第 三 十 条 学 院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会 依 据 法 律 及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学 位 的 评 定 、授 予 ,研 究 生 指 导教 师 遴 选 等 工 作 。学位 评定委员会由十 七 至 二 十 五 人 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
17、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7第 三 十 一 条 学 院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教 学 指 导 、招 生 、学 生工 作 、国 际 交 流 、校 友 会 等 专 门 工 作 委 员 会 ,各 委 员 会 依 据 学院 授 权 或 各 自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院 共 青 团 在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的 领 导 下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发 挥 思 想 政 治 教育 、
18、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学 生 素 质 等 方 面的 组 织 、引 导 等 作 用 。 第 三 十 三 条 院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组 织 及 社 会 团 体 按 照 各 自章 程 开 展 活 动 。 各 民 主 党 派 成 员 和 无 党 派 人 士 及 社 会 团 体 成 员 参 与 学 院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院 根 据 精 简 、统 一 和 效 能 的 原 则 ,设 置党 政 职 能 机 构 、保 障 服 务 机 构 和 其 他 机 构 ,各 机 构 根 据 学 院规 定 履 行 管 理 、保 障
19、和 服 务 等 职 责 。 第 三 十 五 条 院 图 书 馆 、档 案 室 、网 络 中 心 、教 育 技 术 中心 等 机 构 ,为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中 心 工 作 和 其他 各 项 工 作 。 第 四 章 教 职 员 工第 三 十 六 条 学院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由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具有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担任。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20、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良 好职 业 道 德 并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8按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负 责 学 生 服 务 、管 理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维 护 学 生 权 益 等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院 对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下 列 任 用 制 度 :(一 )教 师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职 务 聘 任 制 度 ;(三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四 )工
21、 勤 人 员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院 实 行 人 事 聘 任 制 、目 标 责 任 制 、岗 位责 任 制 、检 查 评 估 制 、民 主 监 督 制 和 问 责 制 。学 院 对 教 职 员 工定 期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 任 用 、晋 升 和 奖 惩的 依 据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院 教 职 员 工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一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实 践 ;(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参 加 专 业 的 学 术 团 体 ,在学
22、 术 活 动 中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三 )指 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绩 ; (四 )按 时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以 及寒 暑 假 的 带 薪 休 假 ; (五 )对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通 过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参 与学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六 )公 平 使 用 学 院 的 公 共 资 源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的 相 应 工
23、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公 平 获 得 各 种 奖 励 和 荣 誉 称 号 ,公正 获 得 在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评 价 ;9(七 )就 职 务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第 四 十 条 学 院 教 职 员 工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一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为 人 师 表 ;(二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学 院 的教 学 计 划 和 工 作 计 划 ,履 行 聘 约 ,恪 尽 职 守 ,勤 勉 工 作 ,
24、完 成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任 务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院 声 誉 ,维 护 学 院 利 益 ;(三 )对 学 生 进 行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教 育 和 爱 国 主义 、民 族 团 结 的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以 及 思 想 品 德 、文 化 、科 学 技术 教 育 ,组 织 带 领 学 生 开 展 有 益 的 社 会 活 动 ;(四 )关 心 、爱 护 全 体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促 进 学 生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五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25、 权 益的 行 为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六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院 对 履 行 义 务 中 业 绩 突 出 的 教 职 员 工 给予 奖 励 。学 院 对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教 职 员 工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学 院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停 发 职 务 津 贴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解 聘 、除 名 等 处 分 。教 职 员 工 受 记 过 、记 大 过 处 分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有 悔 改 表 现 ,处
26、分 期 满 后 解 除 处 分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院 为 教 职 员 工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院 的 工 资 标 准 ,并 为 教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补 充 保 险 。建 立教 职 员 工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维 护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院 尊 重 和 保 护 学 术 自 由 ,为 教 师 开 展 教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自 主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10障 。学 院 规 范 教 师 的 学 术 行 为 ,引 领
27、 教 师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术 道德 。 第 五 章 学 生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院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院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 加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院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四 ) 在 思
28、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五 ) 对 学 院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院 或 者 教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对 学 院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五 )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