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7 年北京大学工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5 年北京大学工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修订)为便利和加强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执行,根据学生会章程 ,制定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一章 会员第一条 【会员的资格】 凡北京大学工学院的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
2、校、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二章 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第四条 【学代会的性质】
3、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五条 【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召集。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推选产生,各班级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班级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每班代表名额原则上为班级人数的 10%,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其中当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其中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不占据本班代表名额。新一届主席团候选人应具有当届学代会代表资格。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
4、开。第六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 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组成。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组成。第七条 【学代会的职权】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上届执委会的工作的报告;2(二)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三)确认各班级的常代会委员;(四)修改学生会章程;(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七)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
5、主席团成员的权利;(二)就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的权利;(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的权利;(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的权利;(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权利。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本班级会员的意见;(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按时出席学代会,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班级会员传达会议精神。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有吁请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须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
6、名。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上述吁请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第十一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 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向学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 ,需有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议案(不包括修改本章程的议案)必须列入学代会议程:(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由常代会提交大会的议案;(二)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
7、提案。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前两天交代表审议。第十二条 【学代会议案的表决】 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至少应将二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须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第十三条 【学代会动议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议案付诸表决,经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同时主席团亦有权将一个原列入议程之议案不付诸表决。动议表决前,主席团应将此种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一次学代会中动议提出不能超过两次
8、。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办法】 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第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 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第十六条 【临时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 临时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参照本章关于学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3第十七条 【学代会选举】 学代会选举执委会主席团的具体实施依照本细则第五章执行。第三章 工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八条 【常代会的地位和功能】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常务代表委员
9、会(简称常代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常代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的产生】 常代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常代会委员由各班级推选产生,原则上由各班级班长担任,对所在班级的会员负责。各班级会员有权通过民主程序更换本班级的常代会委员。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二)学习优秀,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10、;(四)原则上不得兼任院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班级的常代会委员人选不符合常代会委员条件的,常代会会长有权责令其重新推选。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的权利】 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就学生会工作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的权利;(三)就学校、学院工作提出吁请,要求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权利;(四)查阅执委会、常代会文案,了解执委会、常代会日常工作的权利;(五)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委员的义务】 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一)主动倾听本班
11、级会员呼声,反映本班级会员意见,向本班级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二)积极为学校和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议案和吁请;(三)认真参加常代会有关会议、活动,严肃行使民主权利。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会长】 常代会设会长一人,从常代会委员中产生,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会长不得兼任执委会干部。第二十四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 常代会决定重大问题需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会长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会长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通知需提前向全院公布,常代会委员以外
12、的普通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会长通知,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常代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学生会章程 ,监督章程的实施,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二)修改和解释学生会工作规章;(三)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四)因为特殊原因,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主持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五)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决定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进行补选;4(六)评价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业绩;(七)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任命执委会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八)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九)罢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
13、、办公室主任,常代会会长;(十)审议和批准执委会、常代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一)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二)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十三)审议常代会委员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议案;(十四)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和表决规则】 常代会全体会议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选举依据本细则第五章执行。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的
14、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第二十七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审议规则】 常代会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其他议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由常代会会长决定。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常代会会长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以后的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
15、式审议前,议案可以撤回。第二十八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和动议规则】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列席会议的人员,经常代会会长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主持人应限定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第二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会长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
16、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常代会会长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第四章 工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第三十条 【执委会的组成】 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的执行机构。一届执委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团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选举产生新的执委会主席团时止。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组成】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会员担任。第三十二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 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二)召集执
17、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5(四)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职能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六)组织开展院系学术、科技活动;(七)组织开展院系文艺、体育、实践活动;(八)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九)组织开展院际、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十)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定期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各职能部】 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分工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执委会各职能部和办公室实
18、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委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执委会主席团负责。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部长组成执委会部长会议。执委会主席团不得设置主席助理职位。第五章 选举第三十五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大选】 在每年召开一次的学生代表大会上,由全体学代会代表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执委会应当召开特别会议,由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以及院常代会会长共同从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应当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因为特殊原因,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不召开学代会的,举行
19、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主席。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条件】 因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执委会主席团的成员不足二人(不含二人)的,常代会应当适时召开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因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执委会主席团的成员只有二人的,执委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补选主席团成员的,常代会可以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申请召开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补选人数的确定】 补选执委会主席团后,执委会主席团的成员人数应
20、为三人;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具体情形】 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全部缺任的,先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再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新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仍在任的,在补选中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担任执委会副主席。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缺任,但仍有副主席在任的,应当先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在任执委会副主席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再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执委会副主席。第四十条 【执委会主席的单独补选】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只有二人
21、,执委会主席团认为不需要补选主席团成员,但执委会主席缺任的,应当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原任执委会副主席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第四十一条 【常代会会长的选举】 在每年召开一次的学生代表大会闭幕之后,新一届常代会应当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一人为常代会会长。6应当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因为特殊原因,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不召开学代会的,依照本条规定举行对常代会会长的中期调整。第四十二条 【常代会会长的补选】 因常代会会长辞职、自动卸职或被罢免,导致常代会会长空缺的,常代会应当适时召开全会组织补选。第四十三条 【选举的领导机构】 学生会依照本细则组织选举和补选,应当根据
22、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有关组织委员会作为选举领导机构,领导选举活动,行使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公示、召集会议、处理举报等职权。选举领导机构原则上由常代会会长团、上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选举领导机构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参选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领导机构。第四十四条 【参加选举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或补选:(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学习优秀,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四)自取得北京大
23、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参选资格。第四十五条 【选举的报名和资格审查】 愿意参加执委会主席团选举和补选的同学,可在学生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学生会报名参选。经学生会选举领导机构审查,参选人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四条关于参选资格的规定的,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以不符合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条件为由,决定不给予报名人参选资格的,选举领导机构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赞成(含三分之二) ,方得通过决定。第四十六条 【候选人公示】 学生会选举领导机构
24、应将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至一周。公示期间,全院任何师生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确定的判断标准,认为有候选人不具备参选资格的,都可以向学生会选举领导机构举报,经选举领导机构调查取证和研究,认为举报意见属实的,应作出撤销参选资格的决定。以不符合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条件为由,决定撤销报名人参选资格的,选举领导机构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赞成(含三分之二) ,方得通过决定。第四十七条 【选举的纪律】 全体候选人都应当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在选举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候选人有下列情形的,选举领导机构经过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申辩并召开会议研究后,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5、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含二分之一)赞成,决定撤销该候选人参选资格:(一)通过请客送礼、封官许愿、威胁利诱等手段拉拢选举人,情节严重的;(二)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的;(三)有损害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的其他恶劣情形,严重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的。第四十八条 【选举的方式】 依照本细则组织的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选举人一人一票。具体选举办法需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生效。学代会选举中,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其他选举中,经选举领导机构批准,选举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选举时,候选人数多于最少
26、应选人数的,实行差额选举,以得赞成票数多的当选。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最少应选人数的,按照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代表总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即当选。7在执委会主席差额选举中,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候选人进行 3 分钟以内演讲,由特别会议成员再次投票,若仍然平票,则第一轮全体会议得票数高者当选主席。在其他差额选举中,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原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过程中,出现本细则和具体选举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的,由选举领导机构提出解决方案,经原选举人民主表决以过半数(含半数)通过生效。第四十九条 【再补选】 在执委会主席团补选后,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人数仍然不足,对学生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学生会认为确有再次补选的必要的,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选择合适时间另行补选。第五十条 【参选资格瑕疵的追溯】 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被发现在当初参选时不具有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参选资格的,常代会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属实后即予罢免。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成员,被发现在当初参选时具有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违反选举纪律的情形的,常代会会长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属实后提出罢免案,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含三分之二)即予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