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协作研发中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与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
2、下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及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在省人事厅办公。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办的指导,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和综合管理本省境内博士后工作。各市州人事局负责辖区内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由人事、科研、后勤服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协调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
3、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及协作研发中心的设立第七条 流动站与工作站由国家批准设立。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增设流动站、工作站的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省人事厅受理本省境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经市州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人事厅对拟设站单位进行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再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第八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
4、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第九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
5、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条 协作研发中心由我省批准设立。是在具备一定条件但暂未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优势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经批准可以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是我省发展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申请设立协作研发中心的单位,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申报表,经市州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事厅组织考察,
6、并经专家评议后批准设立。第十一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建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开发水平较高的高层次技术人才队伍,能够提出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合作项目的研究开发和研发中心的建设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并能够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后勤保障;(四)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教兴企、人才强企的意识,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迫切要求。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
7、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与协作研发中心,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二)符合我省各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要求。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
8、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要严格进行审核,并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七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十八条 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应与
9、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确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及招收人员等工作。以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由流动站按联合招收有关规定向省博管办办理有关进出站的报批手续。凡我省工作站与外省(市)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由外省流动站到所在省博管办办理有关进出站的报批手续;但工作站须
10、将有关材料报我省博管办备案。协作研发中心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由流动站按单独招收博士后的有关规定向省博管办办理有关进出站的报批手续。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出站审批工作须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上的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网址:。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有: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如已婚应提交结婚证明和是否生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以下人员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一)进入流动站的申请人须提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进
11、入工作站的申请人须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二)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三)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须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四)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五)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
12、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六)外籍人员须提供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文译件和本人护照复印件。(七)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上述材料均须提供一式四份。第二十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应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第二十一条 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设站单位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第二十二条
13、 我省定期在人事编制网站(网址: http:/)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我省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应是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在岗教授、研究员及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或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副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第二十四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合作导师须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
14、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站(协作研发中心)应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一般3-5人),负责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第二十六条 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
15、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市(州)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市(州)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作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后,所在单位应组织专家指导组
16、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三十二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
17、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专家指导组)、设站单位同意,报省人事厅审批。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设站单位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著清单),并作好出站准备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设站单位应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
18、组织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研究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第三十五条 流动站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须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上写明(或另附证明)已核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出站报告已交。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流动站寄报人事部核发博士后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作退站处理。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凡我省
19、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博士后,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协作研发中心工作站满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经省人事厅考核合格可以认定“副高”级职称。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省、市(州)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培养协议的以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第四十条 省人事厅会同市(州)
20、或省直有关部门对流动站和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的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不定期对流动站的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情况进行抽查。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四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并应及时办理离站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管。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需认真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和生活服务工作,并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第四十四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四十五条 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