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 评审组织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第五章 评 审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 办法” ),制定本 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国际科技合作类。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2、”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创新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国内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工作一线创新人才,加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四川建设。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
3、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 术奖励工作 办公室(以下简称“ 奖励办公室”)设 在省科学技 术厅,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
4、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 “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是 指 候 选 人 在 科 学 技 术 活 动 中 ,特 别 是 在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取 得系 列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并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积 极 推 动 科 技 成 果转 化 ,实 现 产 业 化 ,引 起 该 领 域 技 术 的 跨 越 发 展 ,促 进 了 产 业 结 构的 变 革 ,创 造 了 巨 大 的 经 济
5、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对 促 进我 省 经 济 、生 态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 特 别 重 大 的 贡 献 。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川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3 年。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 2 人(可以空缺)。第二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第十二条 奖励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重 大 科 学 发 现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前 人 尚 未 发 现 或 者 尚 未 阐 明 、具 有 重
6、 要 科 学 价值 、得 到 国 内 外 自 然 科 学 界 公 认 。(一 )前 人 尚 未 发 现 或 者 尚 未 阐 明 ,是 指 该 项 自 然 科 学 发 现 为 国内 外 首 次 提 出 ,或 者 其 科 学 理 论 在 国 内 外 首 次 阐 明 ,且 主 要 论 著 为国 内 外 首 次 发 表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3 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
7、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 6 人、二等奖不超过 5 人、三等奖不超过 4 人。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8、确定。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
9、方法为学术界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对于原 始 性 创 新 特 别 突 出 、具 有 特 别 重 大 科 学 价 值 、在 国 内 外自 然 科 学 界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特 别 重 大 的 科 学 发 现 ,可 以 评 为 特 等 奖 。第三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的“产品” 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 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 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
10、集成。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有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的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生态或者社会效益。(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二 )具 有 先 进 性 和 创 造 性 ,是 指 该 项 技 术 发 明 与 国 内 外 已 有同 类 技 术 相 比 较 ,其 技 术 路 线 、技 术 原
11、 理 或 者 技 术 方 法 有 创 新 ,技术 上 有 实 质 性 的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主 要 性 能 (性 状 )、技 术 经 济 指标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及 其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的 作 用 和 意 义 等 方 面 综合 优 于 同 类 技 术 。(三)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 3 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第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 7 人、二等奖不超过 6
12、人、三等奖不超过 5 人。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第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生
13、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于国内首创,其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生态或者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第四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第二十条 奖励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三 )款 所 称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计 划 、项 目 等 ”主 要 包 括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及科
14、普作品等。(一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是 指 在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活 动 中 ,完 成具 有 重 大 实 用 价 值 的 产 品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设 计 和 生 物 品 种 及 其应 用 推 广 。(二 )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 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进 步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有关战略规划、政
15、策法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四)科普作品,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普及出版物。第二十一条 奖励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四)款 所 称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
16、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特等奖单项 授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17、 15 人 ,单 位 不 超 过 15 个 ;一 等 奖 单 项 授 奖 人 数不 超 过 10 人 ,单 位 不 超 过 9 个 ;二 等 奖 单 项 授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8 人 ,单 位 不 超 过 7 个 ;三 等 奖 单 项 授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6 人 ,单 位 不 超 过 5个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类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经过 3 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