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漳工2018200 号漳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 、漳州开发区总工会,常山、古雷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工会工委,市级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现将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第七期)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漳州市总工会2018 年 12 月 26 日2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七期)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合理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缓解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根据省总工会印发的通知(闽工201815
2、9号)以及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的通知(漳委办201343 号)精神,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职工中继续开展第七期医疗互助活动。第二章 互助活动对象第二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第三章 互助活动期限第 3 条 本期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十个月,起止时间从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3第四章 参加办法第 4 条 本期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 60 元,由参加活动的职工缴纳。 第 5 条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执行 30 天免责期。一个互助期期满后继续参加下一
3、期活动的职工,不再计算免责期。第 6 条 原则上单位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占总职工人数:(一) 机关、事业单位不少于 85%。(二) 企业不少于 70%。第七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须提供如下材料:(一) 填写漳州市第七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参加单位工会公章(可在漳州市总工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 ,另附 excel 格式电子版。或向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咨询领取。(二)缴款证明(由单位工会统一收缴后,采取银行存款或转账方式) 。(三)能真实反映本单位当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四)参加人员花名册并附 excel 格式电子版。第五章 互助金的管理第八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分别成立
4、“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职工服务中心。第九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我管理、市总补助。如出现超支情况,市总将按超支部分的450%给予补助,其余 50%从县总工会经费中贴补。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第十条 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市、县总工会各自承担。第六章 补助标准和范围第十一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以下三种情形给予补助。(一)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目录内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300 元补助起点后,按
5、 50%给予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 5 万元。(二)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住院总费用,扣除 300 元补助起点后,按 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其住院总费用,按8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 1.5 万元。(三)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疗费用补助金额不足 1000 元或未产生医疗费用的,补足至 1000 元。第十二条 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后,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领,但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的,补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符合第十一条第5二款情形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第十三条
6、 首次参保的职工,获得补助金额不足 200 元的补足至 200 元。第七章 补助金的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 (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卡)首页复印件;4、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在本地就医的需提供:医保中心出具的“漳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 ,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有效印章。在外地就医的需提供:医保中心出具的“漳州市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和“转院报备表”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漳州市医保中心确认章。5、参加漳州市新农合的职工,需提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原件(或复
7、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确认章。6、未参加上述任何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第十五条 职工互助金的申领均由职工参加活动辖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审核、审批。6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应在本期活动结束后的90 日内到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否则,视同自动放弃。第十七条 为了减轻患大病职工的经济负担,福建省总工会、漳州市总工会分别推出职工“大病补助”制度。凡参加了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同时享受福建省总工会和漳州市总工会的“大病补助”待遇。(一)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
8、助活动的职工,其住院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净自付在5000 元1 万元(含 1 万元)的,给予 1500 元定额补助;12 万元(含 2 万元)的,给予 4500 元定额补助;23 万元(含 3 万元)的,给予 7500 元定额补助;34 万元(含 4 万元)的,给予 15000 元定额补助;45 万元(含 5 万元)的,给予 22000 元定额补助;58 万元(含 8 万元)的,给予 4万元定额补助;8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给予 6 万元定额补助;1015 万元(含)的,给予 8 万元定额补助;1520 万元(含)的,给予 1
9、0 万元定额补助;2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定额补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一线环卫工人,在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的基础上,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 30,有两个身份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待遇。 (闽工办201618 号、闽工办2017756 号)(二)市总工会配套“大病补助”标准:按照省总大病补助标准,扣除省总补助金额后,个人支付部分再给予 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其补助经费由市总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各按 50%进行分摊。经费来源从市、县工会经费中列支。(三)各县(市、开发区)总工会负责对辖内申领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材料进行审批。坚持随报随审和马上就办的原则,
10、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并从各县(市、开发区)工会经费中垫付补助金,先行支付给职工个人。各县(市、开发区)总工会每月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报备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市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四)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职工大病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助金的,超过部分由各审批单位自行负责,造成发放补助金不足额的,审批单位应给予纠正;对因违章违规、工作失职影响大病补助金发放的,要问责有关责任人。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工会经审部门审计。(五
11、)当期互助金出现超支时,可从本级工会留成拨缴经8费收入中拨补缺口资金,实现资金动态平衡。第八章 责任免除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给付医疗补助金责任:(一)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所致的外伤;(二)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三)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能提供医保结算单据的除外) ;(四)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医疗行为;(五)整容、美容、矩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矩形、矩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六)从事违法活动而造成的身体损伤;第九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等手段骗取补助以及提供的互助活动材料不真实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9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办法作适当修改或自行制定其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