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白城师范学院章程修订稿二零一六年六月白 城 师 范 学 院 章 程序言笫一章 总则笫二章 学校功能与定位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五章 学生第六章 交流与合作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第八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庆日第十章 附则1序言白城师范学院始建于 1958 年,前身为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0 年,原隶属于国家林业总局的白城林业学校并入。2002 年,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基础文理学科和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学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
2、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白城师范学院。英译名 BaiCheng Normal University。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 57 号。学校网址为 http:/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第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第六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颁
3、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七条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以师生为根本。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定位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第九条 学校以“爱、责任、荣誉”为教育理念,以“发展的教育”为办学理念。第十条 学校目标定位:成为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协同合作、互利共赢, “国际有合作、国内有影响、省内有特色”的应用型综合性大学。第十一条 学校类型定位:教学应用型本科院校。2第十二条 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度保留专科教育,稳步推进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第十三条 培养目标定位:为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心有所爱
4、、智有所养、能有所专、才有所长、创有所为的扎根基层、学以致用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第十四条 服务面向定位:面向行业,对接产业,立足地方,服务全国。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定位:做专做精教师教育,做特做强非教师教育,重点扶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白城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
5、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
6、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3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
7、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主要事项。第十九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主要职责:(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
8、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4(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
9、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
10、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
11、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5(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
12、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三)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出版基金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
13、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6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
14、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办学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规定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学校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
15、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图书馆、学报、网络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责。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述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述。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7成(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 教师享有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16、)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的休假;(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七)知悉学校政策、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诉,也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申诉;(九)遭遇重大困难的教职工可以按照程序通过工会向学校申请救济;(十)法律法规、
17、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七)
18、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的权利:(一)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四)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校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
19、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监督;(四)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六)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七)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单位的技术秘密,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