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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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4 页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改讨论稿)目 录序 言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4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6第一节 学院党委 .6第二节 院长 .9第三节 组织机构 .10第四节 系部管理 .11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13第六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14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15第八节 群团组织 .16第四章 办学活动 .16第五章 教职员工 .18第六章 学 生 .20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22第八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23第九章 附 则 .24第 2 页 共 24 页序 言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8 年

2、的阿克苏地区农业学校和阿克苏地区卫生学校、始建于 1972 年的阿克苏地区农业机械学校、始建于 1974 年的阿克苏地区文化艺术学校、始建于 1979 年的阿克苏地区财贸学校和始建于 1988 年的阿克苏地区体育运动学校。2002 年 3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合并上述六所中专学校成立了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14 年 2 月阿克苏地区体育运动学校和阿克苏地区艺术学校正式并入学院。2008 年学院以优秀等次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11 年 4 月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12 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估

3、验收;2014 年 10 月,以优异成绩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学院秉承“厚德爱土,重技笃行”的校训,发扬“改革创新、科学发展、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遵循“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技能实用性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成为疆内示范,西部一流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第 3 页 共 24 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使学院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高等

4、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Aks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中文简称:阿职院。学院网址:http:/。学院法定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 59 号。学院设有迎宾路东校区、迎宾路西校区、文化路南校区三个校区。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按照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优化地区教育体系结构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及阿克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岗位能力和良好职业

5、道德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实用型人才。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紧密结合自治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以发展为主线、改革为动力,依托行业,秉承产教融合理念,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升学院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学院第 4 页 共 24 页办学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学院坚持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政策,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抵制宗

6、教向校园渗透,各民族师生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在学院期间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得从事法律禁止活动,严禁在学院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在学院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第七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中职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第八条 学院坚持内涵式发展,根据国

7、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第九条 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接受其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据业务类型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阿克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指导。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按照学院办学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保障学院发展建设用地,制定对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计划,并纳入地区本级财政预算。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引导和促进本地区大、中型企业

8、单第 5 页 共 24 页位与学院联合办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鼓励和支持学院和其他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依法保护学院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第十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学院各系(部)、处(室)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

9、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层次和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院主要面向全疆和西北五省招生,并不断拓展其它省市和国际招生范围。第十三条 学院的权利:(一)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学院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学生就业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三)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选编教材,并组织实

10、施教育教学活动。第 6 页 共 24 页(四)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学院自主确定内部津贴及工资分配制度。(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六)对举办者划拨的土地、经费、财产和接受捐赠的财产、资金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七)学院按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拟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院的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和指导。

11、(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院党委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

12、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第 7 页 共 24 页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2)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

13、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7)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14、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8)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9)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第 8 页 共 24 页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设党委

15、书记 1 人,副书记、党委委员若干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产生,每届任期 5 年,根据学院工作分工对学院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院党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 ) ,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出席人员达到或超

16、过全体委员人数 2/3,会议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全体委员人数 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第 9 页 共 24 页(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

17、督。(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第二节 院长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

18、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第 10 页 共 24 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

19、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7)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8)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院长 1 人,副院长若干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副院长协助院长

20、分管学院有关工作。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副院长代行院长职责。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三节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及教辅机构和科研及附属机构,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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