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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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联合发起的北京地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 “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 为工作宗旨。认真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金融保险政策,遵守社会

2、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的方向,推动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险中介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和行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提升为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能力,确保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 B2 座18H。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一)促进行业团结。以

3、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开展自律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组织行业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2.根据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3.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4.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三)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保险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代表行业企业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行业诉求;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四)协调各种关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五)组织业界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国内外业务技术交流与合作;(六)加强行业宣传。整合会员单位宣传资源,大力加强行业整体宣传,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和公众保险意识;(七)开展法律

5、、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在北京地区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无重大违规和犯罪行为。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

6、员代表发生变更时应在三个月内向本会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权;(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提出建议权;(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服务权;(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二)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接受本会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本会履职所需的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和有关资料;(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

7、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本会履行相关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退会手续。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业内批评或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同时保留向北京保监局上报、提供相应资料协助调查的权利。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推选和罢免理事、监事;(

8、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30 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保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

9、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审议和颁布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兼业代理、信息技术、自律维权等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八)决定对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10、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二)决定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上届会长提名为名誉会长,决定聘请业内专家学者参与重要课题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审议和颁布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兼业代理、信息技术、自

11、律维权等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九)决定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上届会长提名为名誉会长,决定聘请业内专家学者参与重要课题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12、)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三)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工作情况;(四)组织研究行业的发展规划,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五)代表本会签

13、署重要文件;(六)出席本会重要活动仪式;(七)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的主要职责:(一)协助会长进行工作;(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负责分管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四)参与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五)其他应由副会长履行的职责。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授权事项;(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提出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用意见,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组织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授权委托的各项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监事会由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组成。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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