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清洁生产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CLEANER PROD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DCPA。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清洁生产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其它社会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宗旨,做好参谋助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为目标,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
2、益双赢,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和绿色环保、绿色经济、绿色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2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 号之一金安大厦 19 楼 F 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
3、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及相关领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推动绿色环保、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及相关领域工作深入发展。承接和完成政府职能转移和委托工作,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二)当好政府部门参谋助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开展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相关规划政策调研、课题研究、行业标准研究,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三)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清洁生产服务机构,促进清洁生产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和行业自律。(四)搭建政府与企业桥梁,向政府部门反映清洁生产等相关领域的情况及企业诉求
4、,维护行业发展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五)搭建绿色环保、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推广、合作和技术咨询服务。组织举办各类培训、交流、推广、展览、论坛、研讨等活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企业、会员单位和协会共同发展3壮大。(六)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编辑行业出版物、建立行业网站,及时为企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面最新资讯、技术、产品、政策、资金申请等信息,促进信息交流共享。(七)建立与国内外、港澳台同行组织友好合作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济、技术、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行业研讨、互访考察、展览展销、推广宣贯绿色环保、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及相关领域先进技术、产品
5、和项目等活动。(八)加强与兄弟协会的密切联系和广泛合作,开展省市合作和共建,建立绿色清洁生产技术联盟,共同推进清洁生产。(九)在本章程和法规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和咨询服务活动。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
6、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第三章 会 员4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二)关心协会发展、参与协会活动和事务 ;(三)从事绿色环保、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等。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由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查;(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
7、,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5计报告等知情权;(六)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遵守行规行约。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2 年不缴纳
8、会费且不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6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9、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1 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
10、)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7(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会员数量在 200 个以上,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 1/3。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
11、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5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
12、员(代表)大会。8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件;(二)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事务和活动 ;(三)从事绿色环保、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等;(四)在上述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指派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
13、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表决通过秘书长聘任;(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9(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推选和聘用协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专家等;(十四)决定协会年度工作业务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
14、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
15、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代表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10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秘书长
16、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代表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